[討論]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
法規名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第 13 條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常理來說列管球員就是應該直接放進名單然後就是接受徵召通知,
根本不需要還徵詢你什麼意願,
如果教練沒把他放進名單的話,
有沒有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3條第1項第3款的問題???
--
還以為跑到兵役版了XD
沒有
贊成去按鈴申告
如果大餅能掰出一套不需要張育成的說詞 也不能算妨
礙兵役吧
A 恭喜 問就是有
教練團「專業判斷」 嫌他守備太爛之類的
給檢察官法官決定
有人去檢舉的話 國防部會去處理嗎
大餅可以去國會解釋啊
這是教育部或國防部要處理
檢察官法官找不是球迷的 更公平
除非你能舉證他們有串通好 但非常難
期待某天總教練被國會抓去備詢一定很有趣
大餅會被叫去立法院質詢這個嗎
就是放權太多及太尊重了,造成現在這樣,搞得像列管的
還得求他一樣
大餅上啊
去跟法官說
還以為是謝震武的節目震震有詞
有沒有就讓法官決定阿,很公平
所以大餅符合哪一條?
那不就變法院認證的爛嗎XD
哪有第3項
犯法應該跟立法院無關 是法院管的
有人要去檢舉!? 一起手牽手去監獄報到!?
支持法院解決,張也算半公眾人物吧,在宣布延長兵役的時
機公眾人物帶頭逃兵役是不要笑死人
就算抓去問也很難證明什麼,但未來限縮取消就很簡單
不選可以掰一堆理由阿
還強化國防咧
管他難不難證明,鄉民也不用自己猜,法院自己決定
理由可以掰 但法官可以不採信
查無不法
逃兵是抓回來關完 再當兵的,但上次逃過36歲的判罰錢而以
不要對法官有太高的期待
燒起來燒起來!在這種時候趕不把當兵義務當一回事的我佩
服他,這可不是十年前的社會氛圍了!弄不好一旦有相對剝
奪感的情形出現,馬上變成政治問題
4F.....?所以要怎麼掰?受傷?最近都跟豹子腿拍片拍爽的
,重量都做超重der勒...
以前是一直減役期 一直推替代役,讓人覺得本來就兵太多
有本事就學古巴叛逃別回來了
之前黃其實應該也要當才對 被他逃過了
這次是說兵不夠,特地延長,以前很多觀點都要改了
要幫人逃兵就關一關
掰了 到時候確定受傷沒放名單 不到一個月就回去春訓訓
練 我看也很難交代
為了避免以後發生類似情事,取消補充兵制度才是上上策
大餅是能掰 不過這也表示他是個不合格的國家隊教練
補充兵本來就該取消 當一年兵就無法上大聯盟是你
準備臭一輩子
自己實力不夠 為何要給特權
打棒球的本來就沒有教什麼法治觀念 去補課ㄧ下吧
要給特權 工程師比這些棒球員更該給吧
要這樣 其它人當一年兵 也可以嘴搞不好私大重考可以變台大
當初這條不知道誰訂的 一起打給立委敦促修法
贊成取消補充兵的制度,這些打棒球的憑什麼享有特權
又不做事
棒球人一路體保 沒拿牌 沒賺到點數的話,有什麼貢獻?
對阿 沒拿牌 只要參加比賽就可以免役 哪有公平可言
想看大餅被立法院叫去質詢
又不是像韓國那樣一定要奪牌 只是叫你打比賽而已這樣都
要閃 真的是過太爽了
繳稅 大家都有繳,愉樂事業 那拍A片的有沒有12天
再不徵招 就等著變 被告 林岳平
那以後列管球員通通選進來擺著 不用管強弱 不然就是妨
礙兵役 你說好不好
確實 那改掉福利好了 通通去當一年
好啊 本來就都要打 是鄉名吵太操,才分級 讓他們少打
贊成取消所有運動補充兵制度啊 憑什麼玩運動就不用當
兵 你們的生涯干我們屁事 我們有當兵的就是要看到大家
一起進去浪費時間這樣才平衡啦
沒錯漏洞ㄧ堆。修法取消前先法辦
GG工程師貢獻還比較高
今年有國民法官喔XD
等等王躍霖陳俊秀列管沒打2017WBC被抓回去當兵就好笑
可以學古巴投手叛逃加歸化啊 那就個人選擇
對齁 有國民法官 那大餅如果被告穩輸的
一人一信 送林岳平 張育成一起去監獄!!!??
餅總主觀指出張的缺點 所以不放名單這是他的權限 沒問題
大餅沒有硬起來,我以後真的看你沒有
沒問題 去跟法官說
這件事真的會上法院判嗎
論國民法官是球迷的機率
我想聽聽法官的見解
大餅可以直接說因為張育成功能性不足,實力不佳所以
不選
也不用國民法官 ㄧ般法官就行了
法院判例對社會是有影響力的
Ok 請大餅吃餅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記得別按到殘障的鈴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都當完了還現役
他只要還在列管就是沒當完
問題是不在WBC名單的原因 是缺點而不是意願 mlb球團怎想?
我們只是落實全民國防
不要這樣啦 請以德服人
你到時候可以告發啊 看檢察官辦不辦
國民法官只審重罪 這最高才五年不會有國民法官
簽約沒告知球團這個問題,是他自己的問題
不可能辦的啦,只要說尊重總教練專業就解套了
國家隊哪管球團怎麼想
應該是先拿出成績再來談免役,不是先給方便被當大便
大餅沒放進名單,就合理懷疑私下交易呀
GG賣生命貢獻的不比體育員少吧 還不是要當兵
很難成立吧 但是沒必要為了做人情引火上身 估計會排進名單了
啦
去年還在MLB打 敢不放就是放水搓湯圓阿
我燃燒生命用肝輪班護國捏,GDP就靠我們勞工朋友了,還不
是要當兵
說實話沒有 除非你有辦法證明大餅收了張的好處才沒叫他來
決定權在大餅你講那麼多幹嘛,一月底名單才揭曉好嗎
大餅太累了QQ
這不是能不能定罪的問題,而是如果事情將會走到如此難堪
局面,有人願意承擔成本出面檢舉告發那也是可能的
支持按鈴申告 坐等地檢署/法院認證
大餅要變燒餅了
不選張,我等著看選出來的內野陣容有多"豪華"
專業 我喜歡
沒規定列管就要放啊? 就是個漏洞
檢舉逃兵,人人有責
燒餅預備
餅總法院見 球迷會給你帶飯的
統一集團大公司愛面子,這次真的要小心處理,不要又像
上次網路書店的事件一樣,賠上公司聲譽
問題是WBC總仔不是歸統一管,雖然統一可以暗示
你可以檢舉,我想看判決
沒有 教練決定不徵召的話應受徵召就不成立
這很難講,但真的告發的話判決很重要
笑死 大餅竟然要被告了XDDD 鄉民的正義真的恐怖
等真的有人告
有違法就告阿,這不是鄉民的正義,是法律的正義
違法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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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周玉蔻稱沒確診質疑「檢體遭感染」哇 直接質疑檢體遭汙染 這是很嚴重的問題耶 會不會造成所有人恐慌?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39
[問卦] 2300萬 戶政資料遭販售外洩 誰要負責?據民報了解!!!!!!!!!! 戶籍外洩案... 各部會踢皮球如打世界盃 國安會已確認超過2千3百萬筆的資料遭販售,且資料被用來網路釣魚或詐騙使用 個資市場樣樣有 戶籍資料曝光難收拾 資安即國安 2千萬台灣人個資外流誰負責?36
Re: [新聞] 檢稱無關政治追殺 今凌晨聲押彭文正律師妨害秘密罪 最重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需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且意圖營利 個人資料保護法24
[哈拉] 免召標準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11
Re: [新聞] 猜拳輸了含小GG!少女漫畫家作品惹議一點也不好笑,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了 第 221 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2 條第1項: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款: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2
[討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阿北我在土城等你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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