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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作者
axenos
(台北十二新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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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北我在土城等你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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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cling11/02 12:28

dahanjian11/02 12:28高鼻安 進去蹲

syensyens11/02 12:39安安不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