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有專業人士解釋一下嗎
雖然有點晚發了但還是好奇 小弟才疏學淺 想請問全文重點是啥 裡面有涉及政治
所以我怕超過 就今日政治文(1/1)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全文如下:
違法執行 無異恣意殺人
民間團體針對法務部再次執行死刑譴責聲明
距離媒體所報導的執行時間,尚有一個半小時。違法執行,與恣意殺人無異,為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
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8」)意旨,對於37位聲請人(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個案判死僅應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因此,憲判8賦予各該聲請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而對於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憲判8依此提供他們開啟新的救濟選擇。就此等個案,憲判8除具體指示其等死刑確定終局裁判應經過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外,亦賦予檢察官負有證明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一致決作成之義務。由於過去判決評議是否為「一致決」係屬祕密,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迄今均未能探知其等確定終局判決是否屬於「一致決」,因而存有程序疑義;此外,現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之個案,其等判死程序均未經「量刑前社會調查」之程序調查,而存有個案是否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疑慮。而於此等疑義尚未釐清之前,按憲判8意旨及精神,主管機關不得恣意執行。若有執行,此即屬違反憲判8意旨精神之執行。
日前聲請人黃麟凱委任之律師經閱卷,正藉此檢視就其個案裁判上具否憲判8意旨部分,聲請人自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此亦屬憲判8判決理由第147段揭示,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彰顯其對釋憲聲請之貢獻賦予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有個案特別救濟之機會。
今晚法務部長、總統簽署的執行令,在聲請人仍在進行救濟的情況下,必然是違法、違憲!也是國際社會所不能接受的殺人行為!
距離媒體所報導的執行時間,尚有一個半小時。違法執行,與恣意殺人無異,為政治利益殺人,其心可鄙。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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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嚴禁
aefgtopu、zert8566、httew69 、mmm865、vvee86914、J58962、u88900056、nini9981
等「8」支帳號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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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爆卦] 死刑未違憲司法院全文連結: - 如題 我國憲法法庭於113年9月20日宣示判決,14
[討論] 死刑案 大法官判決主文(全文)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下午3點 宣判死刑釋憲案 判決主文: 1.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6條之1 前段:「犯第221條、第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10
[轉錄] 台灣人權促進會:黃麟凱死刑違法執行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FB 3.轉錄內容︰7
Re: [問卦] 廢死聯盟要發聲明了?!!!違法執行 無異恣意殺人 民間團體針對法務部再次執行死刑譴責聲明 距離媒體所報導的執行時間,尚有一個半小時。違法執行,與恣意殺人無異,為政治利益 殺人,其心可鄙。敬告賴清德總統、鄭銘謙部長槍下留人!9
[爆卦] 憲法法庭死刑釋憲案判決理由摘要死刑釋憲案判決摘要書: 1.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6條之1 前段:「犯第221條、第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332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及第348條第1項:「犯 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規定,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X
[爆卦]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請暫停執行死刑【依執行死刑規則第三條,請執行檢察官暫停執行死刑】 《執行死刑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 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檢 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5
[問卦] 廢死大勝利!釋憲後不再有死刑判決與執行?廢死大勝利!釋憲後不再有死刑判決與執行? 昨天就預告在先今天法綠人大法官一定判部份違憲, 37名死囚通通發回最高院再審判無期徒刑 ,用你我稅金養20年後假釋出來 [新聞] 大法官宣告前夕 台南殺警案家屬:若廢3
Re: [新聞] 快訊/黃麟凱槍決 廢死聯盟轟「違法執重點是,法務部可能違憲了 『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憲判8」)意旨,對於37位聲請人(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刑事判決,個案判死僅應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方為合憲,因此,憲判8賦予各該聲請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2024年才剛釋憲而已 賴清德和法務部馬上執行死刑 完全推翻大法官所做的釋憲3
[討論]提醒 37個死刑犯只有黃麟凱可以執行如題 憲判8做成後死刑判決要所有合議庭一致決 而這37個死刑犯中黃麟凱是唯一一個符合這個標準的 所以今晚選擇執行的才會是他 而剩下36個應該不會執行否則就違憲了(除非之後大法官推翻憲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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