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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爪應該週二前就會決定人選吧

看板BaseballXXXX標題Re: [閒聊] 爪應該週二前就會決定人選吧作者
cobras638
(いきなり!黄金伝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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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條【補償規定】(110 年 4 月 19 日、8 月 2 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修定)
各球團應於每年開幕戰之隔日起算 3 個工作日內,將所
屬球員年度薪資總額排名前12之球員名單交與聯盟,行使
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分級如下:
1、A 級—排名第 1 至第12者;
2、B 級—排名第13 ( 含 )以下者。
季中轉隊球員,若有薪資排名異動時,應向聯盟提交更
新名單。(113 年 3 月 6 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增定)
任何球團欲與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結新年度合約
時,應依原球團所選擇之補償方式進行補償,原球團得經
審視新球團所提25人保護名單外之選手名簿後決定補償方
式,補償方式如下:
1、部分轉隊費及指定選手之補償:適用於A級選手。
(1)原屬球團須於獲得新球團所提出之選手名簿後,於
隔日起算 7 個工作日內,向聯盟表示欲締結合約之選
手,原屬球團得自該名簿中指定 1 名選手。若同日指
定補償之選手出現重複之情形時,該年度戰績較差之
球團擁有指定該選手之權利。
(2)新球團必須支付該選手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
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75 %(未稅)。若該選手
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則轉隊費額度為
前次百分比之一半。
2、全額轉隊費之補償:
新球團必須支付該行使自由球員權利選手之原屬球團
轉隊費,其額度為A級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125%(未
稅), B 級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 75%(未稅);若該
選手為第二次以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者,則轉隊費額度
為前次百分比之一半。
3、經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原屬球團指定之補償選手
,其契約關係自聯盟確認該指定有效當日起,移轉於該
指定球團。於移轉日前,該補償選手與原球團合約中有
已確定但尚未給付完成之費用(包含但不限於簽約金、
激勵獎金等)者,應由原球團繼續完成給付。(105年 6
月29日、11月10日,106年 2 月 9 日、110年 4 月19 日、113 年
3 月 6 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修定)
(1)若補償選手於聯盟確認指定有效前,已與其原屬球
團完成更新合約,則該指定球團應承擔其合約,不得
另為不利補償選手之更改。
(2)若補償選手於聯盟確認指定有效前,尚未完成更新
合約,則該指定球團應斟酌補償選手之表現,議定薪
資及其合約內容,且該薪資額度不得少於其現行合約
之薪資。
(3)若該補償選手拒絕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原屬球
團指定,並通知聯盟其拒絕意思後,即由聯盟公告成
為「任意引退選手」。新球團應改以不指定選手之全
額轉隊費補償與原屬球團。
(4)該補償選手欲申請復籍者,須依任意引退球員復籍
規定辦理,且原屬球團應退還新球團已支付之全額轉
隊費與部分轉隊費及指定選手間之差額,方得向聯盟
提出復籍申請。
4、前揭所有規定之補償,須於聯盟公布新球團與行使自
由球員權利選手締結契約後 6 週內完成,新球團在補償
程序完成後方得向聯盟辦理該選手之註冊。
5、宣告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於宣告當年起下下年
度之11月30日(含)前與本聯盟其他球團締結合約者,
新球團必須依補償規定補償該選手之原球團;若在宣當
年起之下下年度之12月 1 日(含)後與本聯盟其他球團
締結合約,則新球團無須依補償規定補償該選手之原球
團。(107年12月26日常務理事會議通過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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