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高院駁回柯文哲抗告
今日政治文(1/1)
高院裁定理由如下:
一、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
被告沈慶京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1項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等罪嫌。
被告應曉薇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
被告李文宗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
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人(下稱被告等人)雖否認上開罪嫌,惟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等人所涉上開犯行,經審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罪嫌,分係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性,審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等情,足認被告等人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或串(滅)證以妨礙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顯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三、被告等人抗告意旨,各以其等犯罪嫌疑並非重大,亦無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無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亦無羈押之必要性,難認被告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等節,本院經核閱本案相關之卷證資料,認其等對原審羈押裁定(及禁止接見通信)所為抗告等主張,均無足採。綜上,本件被告等人之抗告俱為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112/28906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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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現在司法死了還活了 樓下回答
窩不知道 不然112再集結好了
某黨:謝謝法官
猖:死了(燦笑
證據充足也起訴了,還要雞鴨幹嘛XD
遊覽車現在開回頭來得及嗎?明天再辦一次
112要吃尾牙啦
所以是證據不足要慢慢找,在押3個月怕他們去滅證?!
這不就是老共作法,一定有證據慢慢找,先關
今天國昌登基大典 明天慶功宴
麻煩再上街一次 拜託了昌哥
現在就正常流程啊 證人交叉問完才會放出來
不知道 問歐他尼
其實整個就卡在橘子啊,沒問題的話就回來交代清楚咩,
啊都不回來也不發個聲明幹嘛的,不是很奇怪嗎= =
橘子回來就沒羈押必要啦
有人是不是搞不清楚這個案件一堆證人還待在外面
不意外
那3個月橘子不回來,可以再羈押嗎
還是橘子在海外3-5年不回來,就先關3-5年?
1審好像最多能延押9個月 如果被判刑能抵 如果無罪好
像一天5000 angel大大我記得是這樣
可以一直壓15個月
羈押久一點可以折抵刑期啊XD
叫橘子 回來杯
檢察官都說交叉詰問完就不反對交保 但如果因為北士科魚果
柯文哲也不是只有一個案子啊,六個案子可以慢慢伺候
再被押那就沒辦法了
可以抵刑期啊 現在就是在坐牢
都叫人出去 叫他回來杯
靠我查了 一審是15個月 好久XDDD
要在看守所過年了0.0
15個月這樣,明年過年也在看守所過年了
他兒子都沒關心了 其他人這麼關心幹嘛
還真的可以欸 本案押完還能另案羈押 定讞之後直接入
監了
而且柯最近可能又多一個環狀線的案子
他關多久 兒子都不在意了 其他人連啥都分不到 這麼在意
可以吃佛跳牆了阿北
請問他現在有嫌疑的總共幾個案子了?
就上PTT打嘴砲阿,你比較在意吧XD
想在外面過年可以學學彭振聲
還要關心人家為啥在PTT打嘴砲
我也記得當時檢方說想要押到交詰完
一放出來幾天馬上就開證人趴 被押回去不意外啊
其他三個應該很賭爛有這個豬隊友
在跟證人串證啊 活該
隨便他了 民眾党已死 不重要了
他除了京華城 應該大條的還有魚果市場?
下一案是魚果吧 人都一樣
新光組的不知道要等到什麼時候
樓下歐塔尼綠粉噴汁 華為哥應該去遊行了
壁爐說要告死北檢 告了嗎
北院最後一次重開羈押庭時,北檢有說他們想繼續羈押
到證人都交叉訊問完
111釘孤支大成功!!!
有人對裁定理由第一點的最後一句話都沒在看哦
蔥哥下禮拜要不要再來一次啊
北士科、第一漁果市場、台智光、南港轉運站BOT案,
還有嗎?
123自由日 這時間不錯 不過非假日 25又開始要準備過年了
還等到下禮拜,明天就該再一次了= =
最近可能加一條環狀線(?
小草又可以上街挺貪污了
就說卷裡有證據了…問題就是有串供可能
下次可以去九份老街嗎
可以辦除夕守夜流水席,這個破萬就歷史留名了
某a很明顯根本沒看裁定吧 裁定說有逃亡之虞啊
司法又死惹,傻眼
那邊跳針證據充分 蠻好笑的
整天看到威權政府介入司法就滿頭問號 真威權今天還
能上街嗎
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性
證據充足還怕 串證滅證,不是都有都取得了
到底誰比較好笑XDDD
都說還有逃亡之虞了還跳針喔
樓上拿檢察官說的還比較中肯,因為證人還沒問完
而且還有串證之虞啊 某人不是起訴後立馬翻供嗎
中間不就有個 或
證據可以是物證 串證則是人證的部分 歐買尬爹斯…
剛好而已
基本上認定有逃亡之虞就已經不是問完證人就能放出來了
壁爐野心勃勃,當然要翻
刑訴101條自己看一下 逃亡跟串供是獨立羈押理由
被放出來後一般律師都會三令五申當事人乖一點 結果柯
在那調皮踩司法底線
法盲整天對司法指指點點 莫怪有人要法律系退出司法
上面不就有人說 壓到交詰完, 還在101
第二點也有寫到逃亡之虞,沒看到嗎?
沒事啦,今天遊行有50萬人,人民是挺阿北的
高院認為101條第一項第三個羈押理由四個人全中好嗎
去看一下刑訴101啦
然後怎麼不幫應曉薇 沈慶京哭一下 我覺得他們比較倒霉
打打嘴砲 就不用太認真回了
如果不是阿北亂搞 他們搞不好還真的可以交保
司法是不是又死了
哈哈
搞不好他們原本可以出來爽一下的…被豬隊友害到
柯文哲是豬隊友坑其他三個人,然後民眾黨整個黨都是豬隊友
專坑阿北
不是相關律師 不要妨礙司法公正
小沈和應出來超低調,被一個和一堆證人高調開直播害到
現在看起來不就是 證人沒問完 就可以押你15個月阿ㄎ
司法又又又又死了 難怪今天要高喊法律系滾出司體系
不過打打嘴砲 都比他兒子有心 起碼幫師父網路發聲
爽一下XDDDD 威京小沈真的很猛XDDDD
他兒子 連過問都沒過問
這樣就比他兒子有心XDDD
看起來你跟他兒子很熟或 你就是他兒子吧
啊橘子都不回來到底要怎麼問啦…連個聲明都沒有不覺得
超怪的嗎= =
怎麼那麼清楚他兒子想啥
阿公病危 阿爸被關 然後繼續自己旅途 也是厲害
交叉詰問跟證人有沒有問完又沒關係
整篇也沒人在關心他兒子
阿北出來晃一圈就是傳承意志的,完全沒有問題,其他人也
不重要
打打嘴砲 幹嘛這麼激動勒
如果被阿金附身要說阿,可以黑名單就看不到
草剛割完 要給點時間才會長起來
傳說貓有九條命..司法不知道有幾條XDD
木可的帳爛成這樣 就算最後這些案通通沒罪 還有人挺喔
就愛高調,只能說活該
算了當阿金處理 先加名單懶得看
今天聚餐前是不是要先默哀一分鐘
黃芳彥不回來阿扁也沒有無罪
今天尾牙可以改到自由廣場再辦一場嗎?阿樹的遊覽車應
該還來得及掉頭吧?
有人好氣,說不在意自己最在意,自己可以嘴砲別人不
行
你要講就是0616好好講啊
阿北除夕不知道吃啥
昨天逛深坑,看今天要不要改逛迪化街
在那邊戳呀戳不就阿金行為
華西街也可以啦,很冷,補一下= =
有火鍋 有長年菜 也是不錯
講一講突然開始餓了==
關乎死啦 放出來亂喔
阿北要習慣 後面還有中華工程魚果市場 新光北士科
但感覺監獄跟軍營的菜單都寫好看的==
監獄的年菜都吃的不錯吧,而且應該還有會客菜 可以啦
要再集結嗎?
昌神再上街一次 小草們都在等你一聲令下
乖乖下去嘍
號召123挺阿伯貪大遊行
你少了這個最重要的 之前也有幫柯神棍抱不平的在靠北的
小草比他兒還孝順
這種東西法官會決定 不用替牠抱不平
不管啦 明天再一次上街頭
angel902037好氣喔
整篇只有你在護航
露出馬腳了啦
笑死
耶 112開心吃尾牙囉
支持國家嚴格打擊貪污
讚讚讚
哇這招好眼熟喔 阿金吵不贏就說人是阿金XDD
反正橘子不急,阿北想跑去哪
阿金吵不贏是會跳針
然後還會寄信
隨便壓人
天使哥一人挺阿北
好感人喔
難怪跟某w感情那麼好
樓下天使哥吵不贏繼續凹
樓上分身王阿金不吃藥
天使哥分身馬上開來護短
阿北知道會很感恩的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
[討論] 朱亞虎認罪 李文宗否認犯罪至於朱亞虎的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北院認為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 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在羈押原因部分,北院認為朱亞虎大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 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11
[爆卦] 李文宗 裁定書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李O宗經訊問後,否認聲請書所指之犯行,惟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35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等人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8
[爆卦] 朱亞虎 裁定書全文被告朱O虎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被告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原因部分13
Re: [新聞] 快訊/鄭文燦涉貪維持羈押!高院駁回律師剛剛「113 年度偵抗字第 1390 號」裁定摘要出來了: (一)抗告人即被告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罪,惟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 (二)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係法定本刑5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罪本即伴隨有高度逃亡、串證之可能,且被告尚有於檢察官11
Re: [討論] 刑期一覽表地檢署通報已經出來了,全長十四頁 抓重點如下: 具體罪名 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被告柯O哲、李O宗、彭O聲、黃O茂、邵O珮、沈O京、應O薇、吳O民、張O澄2
Re: [討論] 李文宗朱亞虎被押有裁判書嗎?來源: 羈押理由 被告李O宗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1
Re: [討論] 抗告全部駁回!一、 一審案號:113年度聲羈字第426號 二審案號:113年度偵抗字第1846號 理由要旨: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被告沈慶京、吳順民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 臺北地檢署除了毛姓教保員案外,另發關於此案的通稿 內容如下: 一、就應姓、沈姓被告部分: (一)應姓、沈姓被告於113年8月29日、30日經法院裁定羈押2月,檢察官就相關犯罪事實 ,分別於9月6日、11日、13日、20日、24日、10月15日訊問應姓被告;另於9月9日、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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