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鄭文燦涉貪維持羈押!高院駁回律師
※ 引述《ipipwrong (Guess)》之銘言:
: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爆發貪污案件,桃園地檢署偵辦後對鄭文燦聲請羈押禁見,經過三度: 三關後,終獲法院裁准羈押禁見。律師不服,11日夜間隨即提出抗告,案經高等法院火: 速分案審理,12日晚間駁回律師抗告,鄭文燦確定至少要先羈押2個月。
剛剛「113 年度偵抗字第 1390 號」裁定摘要出來了:
(一)抗告人即被告鄭文燦雖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惟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
(二)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係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罪本即伴隨有高度逃亡、串證之可能,且被告尚有於檢察官訊問前傳送與本案答辯相關訊息予秘書之舉,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衡以被告之政商關係,以及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甚多,則相關公務員或因與被告過往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免自己涉入刑責,即不無附和被告說詞之動機,而此勾串之虞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三)被告抗告否認知悉廖O松攜往其官邸而留在該處之手提袋內有500萬元現金,且辯稱若真是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利益,怎可能只有500萬元之賄賂云云。然500萬元現金之重量、體積非小,被告或家人對於官邸內有人遺落此物豈有不基於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查看之理?且由被告所述發現該手提袋後之舉止,竟係遲至6、7個月後始親自歸還廖O廷以轉交廖O松,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其反應更啟人疑竇;另依廖O松就此數額決定過程之證述,非無可能僅係土地變更計畫完成之「前金」;而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是被告於此過程中以其市長職位在職務上為如何之裁示,正為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則被告抗告指稱廖O松之訴求與桃園市政府就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態度相同,無行賄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至抗告另指檢察官未釋明勾串之對象與待證事實一節,實已為檢察官於聲請書中記載指出,其此部分抗告之詞,無可採信。綜上,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看起來主要重點在於「勾串」的可能性
而既然前兩次都沒有明確提到(大概是草草帶過的程度),感覺來說檢察署會提出抗告是正常的...
第三次既然合了高院的意思
只能說,請鄭先生乖乖待在看守所到案件審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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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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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咬出蔡母豬
奪嫡之路步步驚險,阿燦這次栽ㄌ
前兩次的法官真的有問題
1 2次的地院很明顯就是立場偏鄭
從這個理由幾乎可以推測大概會有罪了
法律果然像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第3次,八成是壓力大到無法扛快崩潰
不是不提 是機密不願意公開
只好改成羈押
最後一次連檢察官裡面有內貴幫串供
都講出來了 我認為這會打草驚蛇
證明司法能有多綠
但是不關鄭 會繼續串供
那個裁500萬的 真的給人看笑話
法官的公正性 呵呵
怎麼查是哪個法官? 想做圖
自己作死交出手機
只有死忠綠看不出來鄭的問題
對功德沒有好感 但是看他聯手藍白修
理民進黨就是爽
提示一下,地方法院沒有放法官名,只有高
等法院才有 = =
之前有人說是某個女的
然後某人的老公是某胖的人
法官應該都是同一個,一案不會換法官
鄧瑋琪 但後面那個法官是男的 之前新聞有
名字
黃金陣容的辯護團隊就這樣 呵
考公務員卻來當政務官的免洗牌
當高院法官智障x下次請好一點的律師不要
貪便宜
在這次之後,綠共要清洗台灣司法界才行
肆、不得再抗告。
高院被中共統戰了吧
所有有不實陳述啊 那第一次法官就
該押了 根本不該等第三次
既然被告不認罪 有不實陳述 同案證
人全押 那根本該直接押 不然也不該
500萬交保 呵
羈押庭的第一次獨任法官鄧瑋琪認為罪嫌
重大無羈押必要 但第三次獨任法官涂偉
俊曝光最早被審訊前就有串證之虞 至於
第二次獨任法官方楷烽認為鄭文燦否認犯
行且難以證明其是否涉及掩飾及隱匿 但
這次高院吐槽這麼大包錢擺在官邸怎麼可
能拖好幾個月不知道而且還沒交付給廉政
單位政風室處理有違常理
反正現在要麼說之所以偏聽是因為被鄭的
律師唬了 要麼就跟尤伯祥一樣搞不清楚
裁決者身分為護而護
違憲侵權 先講清楚勾串的定義 不然
就要找大法官釋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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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民事賠償成為認定有逃亡、串證的理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新聞稿 壹、裁定結果: 李O祥具保新臺幣伍拾萬元,限制住居在花蓮縣花蓮市OO路OO巷OO號,限制出 境、出海捌月,並不得與相關證人或與其等就本案邊坡安全防護措施計畫工程有契約關係 之人接觸。9
Re: [時事] 林姿妙女兒發千字文 轟羅織罪名我幫鄉親節錄一下, 檢察官怎麼欺負妙妙孤女寡母的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1 年 8 月 23 日 發稿單位: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3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X
[情報] 剛交保立即寫抗告書媒體來源:UDN 2.記者署名:陳恩惠、周嘉茹 3.完整新聞標題:鄭文燦再度獲交保 檢察官立即撰寫抗告狀今晚就會遞交 4.完整新聞內文: 海峽交流基金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爆出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8
[討論] 高院又撤銷鄭文燦交保《高院裁定撤銷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案,新聞稿全文:》 113年度偵抗字第 1358號新聞資料 前桃園市長貪污等案件 113.07.10 檢察官因被告鄭文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更4
[討論] 林姿妙起訴 新聞稿宜蘭縣長林姿妙涉嫌貪污等案件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今天上午偵查終結 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 新聞稿全文20頁(犯罪事實總共寫了11頁) 以下節錄所犯法條跟量刑意見3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節錄理由如下 1.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 犯罪嫌疑重大 2.洗錢部分 嫌疑不足 駁回 3.洩密部分 可能有公務員,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為原告 駁回 羈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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