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高院又撤銷鄭文燦交保
《高院裁定撤銷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案,新聞稿全文:》
113年度偵抗字第 1358號新聞資料
前桃園市長貪污等案件
113.07.10
檢察官因被告鄭文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更一字第 1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10)日宣示,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原審裁定主文:鄭文燦以新臺幣 1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貳、理由要旨
原裁定認被告涉犯最輕本刑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項第 3 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基於趨吉避凶及脫免刑責之人性,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卻又以被告卸任市長職務已逾 1 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未釋明被告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或被告之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以及主要證人即對向犯均已指訴綦詳,除年近90歲之楊00交保之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相關蒐證照片已呈現於卷內等,而認被告無勾串之虞。惟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被告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參諸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原審以案發至今已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裁定。
叁、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郭豫珍、陪席法官黃翰義、劉兆菊。
肆、不得再抗告。
高院再次撤銷鄭文燦1200萬交保
且這次不得再抗告
鄭文燦是不是要進去蹲了?
看守所的地板,跟自宅的床,天與地的差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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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能對高院裁定抗告
阿燦要被掰屁眼了
肛門
高院要被查是誰的同學了嗎
是不能對高院的撤銷抗告 桃院還是能再
交保 桃檢還是能再抗告
這已經不是一個小草芯粉檢察官能辦到的事
了
就高院覺得檢察官事證夠明確啊 一堆
質疑檢察官的白癡
所以現在是他是要出來嗎還是要進去呢
地院法官都肥燦的人 高院有個屁用
板主要發錢了嗎?
現在桃院可以丟給高院去裁嗎?
是不能對高院撤銷判決抗告啦 法盲
自為裁定也很罕見,就看要幾進幾出了
明天大概2000萬
哪個白癡說檢查官不能質疑?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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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檢方當庭抗告!!高院的新聞稿 節錄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
Re: [新聞] 快訊/鄭文燦1200萬交保!檢察官當庭再剛剛「113 年聲羈更一字第 15 號」裁定摘要出來了: 一、就聲請意旨所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1.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 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2.就洗錢罪嫌部分,被告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絡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13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X
[情報] 剛交保立即寫抗告書媒體來源:UDN 2.記者署名:陳恩惠、周嘉茹 3.完整新聞標題:鄭文燦再度獲交保 檢察官立即撰寫抗告狀今晚就會遞交 4.完整新聞內文: 海峽交流基金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爆出在桃園市長任內,涉及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收賄8
[討論] 高院理由如果成立高院裁定撤銷桃園交保理由: 1、高院新聞稿說:「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被告得輕易與上述涉案 人接觸、聯絡,參諸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 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這個理 由如果成立,那現在現在還在外面的林姿妙、高虹安、顏寬恆等人是不是都可以用這個理7
Re: [黑特] 不管高院怎麼駁回 桃院就是鐵了心不過今天的高等法院發回理由 其實比較偏檢方這邊ㄟ 認為地院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 後面壓力又拋回地院這邊,檢方反而比較站得住腳。 攻防焦點在「實質影響力」。 -------------------------- 發回理由 ------------------5
Re: [新聞] 鄭文燦涉貪獲交保檢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發高等法院 113 年偵抗字第 1337 號裁定要旨: 一、原審並未於裁定中說明被告究竟有何羈押之原因,若被告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之 必要?原審未予以說明其認定依據,本院自無從判斷其適法、妥當性。 二、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以查 明本案事實之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被告間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之可能?衡以- 高院認為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的資訊工具勾串實非難事。 桃院以案發至今已多年,鄭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 要,顯然忽略了鄭的實質影響力,有再斟酌之餘地,因此銷原裁定,發回桃院更為妥適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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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節錄理由如下 1.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 犯罪嫌疑重大 2.洗錢部分 嫌疑不足 駁回 3.洩密部分 可能有公務員,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為原告 駁回 羈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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