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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我對曾傳昇事件的一些看法

看板BaseballXXXX標題[討論] 我對曾傳昇事件的一些看法作者
Rosor
(我就是城武 別再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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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能夠暫時去除個人情感因素,單純以這次的事件分享我的看法。
我知道我的意見一定會有人反對,但還請保持理性討論。

一、味全龍的處理得體,給予球員足夠信任的也保障球團名譽,同時也確保中職對於賭博行為的標準

首先,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如刑事訴訟法154條1項所寫:「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1]。
因此,味全龍球團在一月得知相關訊息時,並沒有直接直接開除曾傳昇,我認為是非常合理的作法。畢竟若是在根本不知道是否有罪且檢察官尚未起訴的情況下
任意開鍘自家球員,這不就意味著就算是無罪的情況下,只要球隊想要,就可以直接開除嗎?這樣球團根本也不用跟球員跟合約了,想要你打就給你打,不想給你打就可以直接踢走。
舉個例子,如果今天曾傳昇只是剛好走到賭場前看看招牌,突然就被當成賭客之一被警察帶走,請問味全龍球團該因為這樣就開除他嗎?

此外,我認為在球員、球團雙方簽訂的合約中也不會允許球團以這種理由輕易解除合約。

再來就到八月時我們所看到的曾傳昇被起訴一事。起訴就意味著檢察官「偵查完案件後,認為被告的行為足以構成犯罪,以起訴書請求法院進行審理」[2]。
在這邊我們就可以看出檢察官認為曾傳昇有犯罪行為,所以才決定起訴他,此時就不像上一個段落中我所舉的「曾傳昇只是剛好路過看看招牌」,而是「有足夠理由相信曾傳昇在賭場裡面進行非法賭博」。
我們看到味全龍球團在這個時間點才選擇解除合約,我認為這個時間、處罰力度都是合理的,在處罰時間點的部分上,如我在本節標題所述,給了球員足夠的信任的同時,也在可能會影響球團名譽的當下果選擇結束合約,
而不是直到曾傳昇被定讞後才決定。到時既影響球隊乃至聯盟聲譽,實際的處罰也已經無用了,畢竟人都要抓去關了,還處罰他不能打球或是禁賽幹嘛?
最後,這也為往後涉及非法行為的球員定下「被起訴就是開除」的標準,讓球員引以為鑑。

二、直接將責任完全推給球員本身無濟於事

在新聞剛出來時,常看到有人說「球員自己要知道哪裡可以去哪裡不能去」,
我自己認為這種論調超級不負責任,就像是跟被詐騙的人說「你自己就該知道這是詐騙了怎麼還會被騙錢」一樣。
台灣絕大部分的球員都是以體育班方式長期在封閉的環境中訓練,這點我相信在台灣念書的鄉民們都非常了解。以這種方式培育出來的學生,又怎麼能期望他們一出來
就能完全了解社會並且避開任何可能會為球團或聯盟造成影響的行為呢?這也是為什麼各球團在黑象事件後時常在隊內舉辦防賭博、防詐講座,目的就是為了讓球員們能夠更快速的理解
社會生態與球團所要求的行為標準,但這樣做也不能完全讓球員們避開這類型的風險,因此也要透過獎勵、懲處的方式讓球員自發的遠離這種行為。

三、曾傳昇IG與新聞中描述有出入

曾傳昇IG中所描述的賭場:「...朋友說明店家是經撲克協會認證之場所、現場
有明顯店面且張貼協會合格證書...」
ETTODAY於8/2所發布之新聞對於賭場描述:「34歲吳姓男子於士林夜市經營德州撲克賭場,卻狡詐以藝廊掩飾...」[3]。這就很有問題了,究竟是:

(1)曾傳昇被朋友欺騙,朋友刻意將藝廊解釋為德撲協會認證的
合法場所。
(2)曾傳昇在聲明中說謊,其實一直都知道該場所是私營賭場,只是為了脫罪而稱是朋友說明才誤信。
(3)曾傳昇所述為真,ETTODAY並未確實查核事實。

不論結果是哪一種,都只能等待後續的調查說明了。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154條1項
https://reurl.cc/8XyvX4
2. 法律百科-起訴
https://reurl.cc/g68G6R
3. 曾傳昇涉賭被逮畫面曝!連帽外套遮臉 低頭緊貼賭客怕被認出
https://reurl.cc/WNEx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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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71.2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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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下 打完文章才發現原來肉粽已經出來了 超ㄏ

※ 編輯: Rosor (36.227.71.20 臺灣), 08/06/2024 19:09:33

iamjojo08/06 19:09這應該大家都知道 但很多人不care

我覺得不能一直用虛無飄渺的道德標準來評斷一個人的行為到底該不該開除一個人 這樣根本沒辦法給球員一個標準讓他們遵守,甚至連其他球團也不知道該怎麼判斷。

※ 編輯: Rosor (36.227.71.20 臺灣), 08/06/2024 19:14:09

Floetry08/06 19:16

shifa08/06 19:16本來處罰標準就不能虛無飄渺 所以才有規章

ponsquare08/06 19:16確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