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北擬實施夾娃娃機店宵禁 業者砲轟
※ 引述《bamama56 (bamama)》之銘言:
: 新北機店宵禁9月上路 業者砲轟:怎不禁便利店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3/7338454
: 夾娃娃機由於無人力成本維持,許多店面紛紛改為夾挖娃娃機店,
: 但也衍伸不少竊盜、深夜群聚等社會問題。
: 新北市府擬9月起對娃娃機店實施宵禁,
先不講客群跟顧店義務 畢竟每間做法都不一樣
我也看過有店家還設防盜器跟顧保全 難道這樣不算盡到顧店義務嗎?
至於客群水準更是難去區分 奇怪在我們台中就沒人要偷 就你們新北最常竊盜
你們新北水準到底如何,我不想去評論
只是新北市府用這種執政手法,只能說果真是警察國家的想法
心裡還住著小警總是吧?民國81年的執政黨早就搞過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還被宣告違憲,現在不過是換個「品項」捲土重來
釋字第 514 號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一項內涵。
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
而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
基於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人民並有營業活動之自由,例如對其商品之生產、
交易或處分均得自由為之。
許可營業之條件、營業須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
均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必須以法律定之,且其內容更須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
若營業自由之限制在性質上,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補充規定者,
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
「新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說到底,在司法院釋字738號解釋文中,釋憲大法官仍認為地方法規,
包括認為具有地方法律性質的「自治條例」依舊是「命令」而非「法律」
就算有議會背書 但終究不是中央法規法律
見地方制度法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不應該凌駕於法律之上去剝奪憲法層級上法律保留項目
好歹核備中央看是不是全國統一一致以法律管轄日漸增加的娃娃機台
怎是想說自己蠻幹硬幹 想要逼迫台主不得營業?
說好的民主憲政依法行政 結果「朕即法律,違者必斬」
--
這個世界從不缺理盲與牆頭草
不過在做出評論跟碎嘴之前
可以好好問自己對現實了解有多少,還是要人云亦云?
網路世代,不是風向對就正確,當然,要待在同溫層或舒適圈也是一種選擇啦~
只是潮水總會退,誰沒穿褲子很清楚
--
這種方式真的蠻白癡的
問題在人又不是地點
不算吧,出事還要找警察到場,把警察當店員了
「出事」如果屬於刑法項目,為啥不找警察處理? 還是你家超商店員會搞定? 小七說好的雞胸肉呢? 怎麼不是店員自己幹爆肌肌男? 你不是有店員嗎? 你知道每間便利超商遇到事情的SOP是啥嗎? 1.回報店長 2.通報轄區員警 就連店裡流浪漢待太久也是叫警察到場處理啦 你跟我騙
實際上就是 真的禁了 這群人也不會憑空消失 一樣去找其
他地方鬧事 警察一樣要到場 然後沒燈跟攝影機更麻煩了
對啊,ban了這裡不會去其他地方喔,多的是地方能去
台中哪沒有被偷,之前磁吸大盜就是台中發生的=.=
娃娃機店雖然也會聚集這群人 但至少有燈有監控還比較好
而且自認保護夠好的也能拿維護計畫去申請,在那邊必斬咧zz
這叫小警總?那國外歐洲搞宵禁叫什麼?獨裁國家?
反正禁了 這群人就是回巷子公園那些又暗又沒監控的地方
就知道有肌肌男這種了還以為監視器有用?
都知道店員根本派不上用場 我建議要就一視同仁 全城宵禁 笑你廢物新北市府不敢啦
居民不用休息
超商門開開關關的歡迎聲就很小聲是吧 而且還有醉漢會在小七外面的桌椅半夜聊天 我家社區外就有小七 我巴不得他宵禁啦 是人的問題 不是地點問題好嗎
監視器又不是自動偵測有人犯事就射出繩索把人綁住==
有監控就是能事後找人跟增加犯罪成本 怎會沒用
沒用的話台灣就不會滿街都是監視器了
有人站那邊就是有差啦zz 無人店天天通報在那護航啥呢
拿街機護航也是瞎掰,街機沒分區也不給維護計畫,直接就禁
去辦個投票 看宵禁誰阿 1兩者都禁 2兩者都不禁 3只禁超商
4只禁娃娃機店
更別說後來街機還是死掉的,違憲又怎樣
違憲又怎樣 呵呵 被無辜害死的街機你覺得沒問題 呵呵
新北市民素質是不會比台中市民差啦。
投啥票,在商言商,叫護航的去顧店就好了,不過這八成台主
笑死 道理講不通就抹黑人家是台主? 你也老ID了 還裝啥新警察逆 這種講不過就汙衊人身攻擊真有水準~
新北跟台中哪邊比較差,我是不敢說
警察應該加強取締違停,尤其是夾娃娃機店附近,幾乎都是
違停
宵禁違憲,宵禁只是警察節省人力的手段
新北市一定一堆陳情案件才會這樣搞,不然有更好的方法嗎
?
違憲又怎樣XD
你邏輯怎麼這麼怪,一下噴新北搞獨裁,一下噴叫超商要宵
禁,你是不是台主阿,氣成這樣
台主變抹黑了喔!?? 違憲就真的沒怎樣,阿街機是復活了嗎?
當然是抹黑阿 看到別人抨擊新北的錯誤施政 就先抹我會拿法條出來攻擊就是因為我是台主有利益 想要逼別人不敢講真話 這樣當然是抹黑不是? 這種想要洗風向因人廢言的老招看多了啦 倒是你拼命為這違憲的舉止要護航 才想問你存何居心為何要帶風向?
嗯,對啊,違憲又怎樣,反正某人一定不會上的www
先扣人帽子的好像也沒啥資格講別人
真的搞下去,某人真的別選了
禁街機的還不是一樣在外面趴趴走,時間到還不是乖乖投
別說老大老二,老三的盟友都會利用這個機會拉他下馬吧
街機最大問題是電子遊戲分到娛樂類 娃娃機分到益智類 結
果該管的沒管到
反過來說,利用這個機會,從一艘破船上面下來,說不定名
聲還好一點
要是今天娃娃機分到娛樂類那來這麼多鬼問題
街機最大的問題不是執照不管店大店小都要花幾十萬嗎?
以前常去的機台店老闆氣死了,只好改賣遊戲主機
後面也是一堆音遊偷渡益智類,問題是益智類證照一樣貴吱吱
貴吱吱又怎樣
對啊,違憲都不怎樣了,貴吱吱又怎樣
貴吱吱就剩下好賺的賭博台做得起啊,贊
對 都是要貴死人的牌照才能做
你不一定要證照啊 違法又怎樣
根本是電子賭博的娃娃機反而不用管 這才是問題
剩這種瞎掰的了,唉
少來 娃娃機本來就是鑽漏洞 抽獎台 和彈跳台 要不
要限制15歲以下進入時間
做不到就晚上關門
限制新北18歲以下不得在十點後出門比較實在
建議還是判定成賭博性機台 別裝了
10點不給人家做生意 可以抗議啊 但是不要瞎扯好不
台中晚上12點過後未成年不得在外逗留也只是口號而已
你就抓違停嘛,抓娃娃機店的門口幾乎都是違停
原來是要打新北,難怪街機就不討論了。很會很會
監視器管得了聚眾吵雜嗎?
嘻嘻換作其他縣市,我就不信後續留言是這種方向^^
這種店早該趕出住宅區了
真的是越活越回去了 宵禁耶XDD
在高雄這樣做就變成鐵腕執行了
有人顧跟沒人顧還是有差的,我也做過超商大夜,晚上酒客發
酒瘋也沒好到哪去,但有人至少能處理(至於怎麽處理...沒
解決也是一種結果),而且隔壁住戶靠杯你反而能拿這個當理
由半夜把桌椅收起來
垃圾夾娃娃機店就商圈蛀蟲,早點倒光最好
真依法行政早該全部取締
你說的我懂 但治安問題還是沒解決
這些店沒人顧半夜都嘛有人進去躺在那吸毒
垃圾娃娃機店一堆8+9 禁一禁很好啊 德政
這些夾娃娃機早該依照娛樂場所規定,趕出住宅區才對
作法不算正確但是可修改 但他至少是第一個願意面對問題的
都嘛鑽漏洞說是無人購物店
有人開第一砲是好事 不久全台就會學起來
禁掉不過就是換個地方聚集 不然8+9難道就回家睡覺了嗎
有人急了嗎
建議跟轉蛋一起列為賭博 全面禁止
為什麼你不提新聞上的"住宅區"
瞎扯法條
推 法治
這個真的挺糟糕的==,反正就是等著讓大法官再寫一個判
決
這跟當初抄掉大型電玩是一樣的手法嗎?
又在那無限上綱 那我也可以說台中什麼鄉下地方 收入多少
房價多少 酒店多少 開槍頻率多少 馬路上8+9把學生打成殘廢
嗎?
所以新北政府是說要有夜間維護計畫,而不是全面禁止
德政,台北也快禁一禁
你是台主嗎
13
就克群的問題 如果今天深夜聚在夾娃娃店的人 每個人都手捧著書 都在那邊念書、互相交流學問 個個立志上台清交5
我覺得業者講那些夠好笑 便利商店是有店員的 每家夾娃娃機店有嗎? 不用說甚麼 現在夾娃娃機店 半夜就很扯了2
便利商店跟娃娃機店最大差別就是有店員啊 我認為那些跟便利商店一樣燈光明亮有店員的娃娃機店 應該要能夠跟便利商店一樣晚上繼續營業 對啊 --7
等等, 如果改成便利商店內附設夾娃娃機店 就跟便利商店附設ATM一樣概念 那是否就可以解除宵禁了 有問題可以找店員幫忙4
台灣不是治安很好 晚上可以放心出門嗎? 現在又說8+9很危險 難道8+9不算台灣人嗎? 我很好奇32
管制時間從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8點,但業者可以提出申請計畫,只要監視器符合規定,並且配置管理員,遇到緊急狀況半小時內到場處理,就可以在夜間營業。 ====== 這規定應該算還蠻合理的? 不然你一間店那麼多錢那麼多(號稱)高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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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關於釋字738號解釋於萊豬案之應用Hi,大家好我是子雲~ 很久沒有上來國考版晃晃了 鑑於最近很夯的時事,就是12/31這天行政院把地方政府萊劑零檢出的自治條例全部函告 無效了(核定中的也均不予核定),就有很多同學來問,釋字738不是說地方自治條例可 以定比中央更嚴嗎?行政院這樣做違憲吧?46
Re: [新聞]新竹妹吃壽司噴3萬4!有透天隔離「被迫住憲法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 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 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21
Re: [討論] 大家能接受男女皆兵嗎?: 我看有人推文說大法官釋憲說女生不適合當兵,所以我把原釋字完整po讓大家參考 釋字第490 號 中華民國 88年10月01日 解釋爭點:兵役法服兵役義務及免除禁役規定違憲?4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提覆議案遭封殺!48人贊成、地方制度法 第 43 條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 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4
Re: [討論] 面試的合法性?雖然這些東西,google就查得到了 但很明顯你老板的常識淺薄, 而你也不懂保障自己的權利………… 拿這些去嗆他吧!憲法都有明文了……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1
Re: [問卦] 「役男」用詞 歧視女生?觀念錯誤啊~~~~ 憲法說 只要是中華民國人民,就要依法律服兵役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是 法律(兵役法)限縮了徵兵規定,讓女性沒有服兵役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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