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面試的合法性?
雖然這些東西,google就查得到了
但很明顯你老板的常識淺薄,
而你也不懂保障自己的權利…………
拿這些去嗆他吧!憲法都有明文了……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對此,我大學、研究所求學時期的憲法啟蒙老師,吳前大法官庚在釋字第四○四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提及,工作權之保障範圍應為:
(一)凡人民作為生活職業之正當工作,均受國家之保障,且屬工作權之核心部分;
(二)人民有選擇工作及職業之自由,國家不得違背個人意願強迫其就業或工作;
(三)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
以上即屬我國憲法目前對工作權保障之主要核心領域!
連國家都不能限制你,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公司跟老闆憑甚麼限制你去面試?
憲法最大,直接打勞工局檢舉了啦!
反正你都黑了,記得檢舉欠薪
最好順便找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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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2.254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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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這是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權益,任何法律不可僭越
推
請問如果簽了競業條款呢 憲法是否無效了?
禁業的重點是,他要給你簽約金(補償金),忘記要多少了,所以沒給錢的合約,簽了也 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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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是民法 你情我願才簽 不甘願不要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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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有要求你 也要給你補償 單方面要求是剝削 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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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拿憲法行使防禦權?
推
憲法>法律>行政命令>合約,所以跟憲法抵觸都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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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憲法要用很麻煩,所以大部份都是跟法律衝突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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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律跟憲法有抵觸到,才會有大法官釋憲這東西
我的內容有包含大法官釋憲啊!
推
我還蠻好奇這老闆是否涉犯強制罪?
有機會,可以告看看
推
※ 編輯: cityhunter04 (1.200.22.254 臺灣), 10/02/2021 12:07:26
連google確認自己的權益很難嗎
爆
來更新一下狀況 後來跟老闆好好談好聚好散 老闆也同意會付清積欠薪水及給離職證明 因特休還沒修完,約定特休請到10/27,當天老闆有事,另約10/29給付欠薪及離職證明 10/29 結果老闆又翻臉不認......2
如果我是你 會寄一封存證信函給公司 限期給付薪水並給付欠薪期間的利息 否則提告 請勿自誤 然後就離職 ※ 引述《kisslove (★+『C?P』+ 快樂)》之銘言:1
這邊只會碰到 "競業禁止條款" 以及 "營業機密法" 如果你入職沒簽 競業禁止 表示你離職後可以到其他公司不受拘束 如果簽了 那就可能一年內不得轉到其他相關的公司 要看條約 所以現在叫你簽 你可以不簽 不然看他是要資遣還是怎麼樣? 自己請假時間辦自己想做的事情這沒問題 只要不是曠職或者是上班偷發email面試爆
首Po公司因為疫情關係,導致今年財務有狀況 本來每年保證14個月,今年年終沒發,端午中秋各0.5個月也沒發 最慘的是已經積欠2個月薪水 苗頭不對 所以最近開始到外面面試 幾週前到台中面了一家光電廠 (後來得知,裡面有我老闆認識的人)46
首先,保障14個月有白紙黑字的話,那就不是年終沒發是欠薪了 再來特休如上面講的不需要任何理由 而我也贊成不要提離職,他告你還得先舉證犯了哪一條 你離職了,沒有資遣費也就算了,還沒找到工作連就業補助都沒得領 然後競業也不用理他,要簽可以,看他要拿多少錢出來(都欠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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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美禁墮胎!10歲女童「遭性侵懷孕」被逼該 : : 台灣一樣。 : : 就像歐洲各國廢死,那是他們的價值觀。 : : 他們拿他們的價值觀來批評台灣有死刑就是違反人權,多數台灣人也是很難接受。 : 這有點滑坡7
[情報] 釋字802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大法官釋字、法律增修等等。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22條契約自由及第7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來源網址: --X
[問卦] 老綠男搞不清楚言論自由的分界?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解釋,「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 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2
Re: [問卦] 肛門藏毒,是不是隔離者都要掰開?抽查你老母 傻逼 臨檢的執行標準在這裡啦 節錄釋字535號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