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釋字802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大法官釋字、法律增修等等。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22條契約自由及第7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來源網址: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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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仲介看到此釋字應該眉頭深鎖
合法轉灰色地帶而已,有需求就有市場,順帶製造脫法
行為。
直覺合憲的考試就不重要,結婚仲介費感覺就有販賣人口的問
題,但其實一直以來都是用茶水費、車馬費名義來收實質是仲
介費XD
報酬改名事務費 解決
改名約會入會費用不就好了?
一各既有的市場,你又要用道德法律打死,
也可禁制一切聘金,要不然也算買婚姻不是?
移民特考又多一個釋字了!
把介紹費灌在證件及機票以及其他交通費用上就好
離譜到極點的釋字,不食人間煙火,最好國內婚姻仲介
也不應該收費,連公家機關的未婚聯誼也不得收費才對
大法官應該先解釋一下,結婚時女方要求聘金及男方要
求嫁妝的行為是否一律違法,應該全都要予以取消才是!
外勞仲介以及國內人力仲介業也不得索要報酬,因為是
販賣勞工(被資本家剝削者)的勞動力,身體精力及時間
既有的市場不代表合法啊 這本質就是人口販賣
大法官:媒婆=人口販子
結婚不能要求聘金、嫁妝+1 請大法官說明!!
又再耍智障了,有種連聘金聘禮都抓
改成代辦處理事務費就好了。就像那些房仲收的
就道德法律化,一樣是仲介,而且是得仲介但不得收費
要求報酬就物化女性。仲介勞工報酬,就不物化勞工?
這份釋字黃虹霞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才該公布為解釋文吧...
不意外!15個大法官有11個是小英派去的.看看睜眼說瞎話年改
人口買賣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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