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勞基法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大法官宣告違憲
※ 引述《crashonU (crazy)》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記者署名:
: 吳政峰
: 3.完整新聞標題:
: 勞基法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大法官宣告違憲
: 4.完整新聞內文:
: 勞基法第49條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要求女性勞工於晚間10點至翌晨6點之間工作,違者: 可罰2萬到100萬元。有雇主因為違反規定被裁罰,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20日為此做成第: 807號解釋,宣告該條規定「違憲」,即日失效。
: 大法官指出,該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權,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即日: 起失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將於稍後說明解釋內容。
附上釋字 807 內容,供各位參考:
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解釋文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理由書
(中略,為受理根據相關)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惟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本院釋字第365號解釋參照)。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系爭規定明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其結果不僅僅就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其於夜間工作,且例外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因而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而男性勞工則無不得於夜間工作之限制,即便於夜間工作亦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顯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須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為合憲。
系爭規定之所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可知應係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47期第45頁至第89頁參照)。而主管機關亦認「衡諸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其大半;女性勞工上述期間,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諸男性為重,且其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從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以免有違人體生理時鐘之工作安排,影響其身體健康,係基於使社會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考量……。」(勞動部110年7月6日復本院意見參照)。
基此,系爭規定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
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其次,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至於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又,前述說法,對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更屬毫不相關。
此外,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明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依該但書規定提供相關設施後,即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亦即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就雇主對勞工工作時間之指示而言,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通常固具有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功能,避免弱勢之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之工作指示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綜上,系爭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末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二據以聲請解釋之裁判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3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訴訟判決,均可依法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均非大審法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另聲請人三聲請解釋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違憲部分,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上述聲請部分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來源: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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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煙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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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軍官女兵 不能站哨夜勤
好 兩性平等
麻煩也宣告女性不用當兵是違憲的
讚喔本該如此
先罰國防部兩千萬再說
笑死,大法官有自己帶過小孩嗎?
兩性平等~讚
先開罰國防部跟警政署
快來個逃兵 再請大法官釋憲 即日起女性開
始當兵
內文解釋其實很明確啊 夜歸不安全不是
女性自己問題、養育小孩也不該全丟給女
性;真正男女有別的生理假產假也還在。
棒 之前有些公會用這凹福利
不能夜班和養小孩有什麼關係
男女一起當兵吧
女權自助餐、社會刻板印象、不肖老闆無
視勞基法都不是大法官釋憲該考慮的。
男生也要抒發,有假嗎?
什麼都可以上綱的話,請一律保障女性之
財產權 工作權 子女監護權
啥叫財產權?
講的好像現行法律剝奪女性財產XDDD
我國不分區立委直接保障女性1/2
女性都當總統了還拿不掉
女性無須服兵役,釋字第490號解釋有提到
說的好像現在女生沒有監護權依樣
你各位女性乖乖上大夜
大法官有生過小孩嗎?
笑死 那女人免役怎麼不順便?
讚 解釋講得超棒
舊解釋是可以被推翻的 所以看有沒有人敢
塔利班
女性總統身兼三軍統帥,有軍職身份
但日本首相身兼三軍統帥卻不具軍職
亞洲塔利班
女兵還不給我去站夜哨
不用在這戰男女啦,長遠來看輸家是勞工
,贏方是雇主,勞基法的條文的居然可以
這樣被砍掉,可悲啊台灣勞工
接下來就是女性參政拿掉啦 女生學歷能
力不輸 靠北三小
所以男生不用交通車?
台灣沒有女權人士,只有公主病提倡者。
跟你保證女兵女警也一堆啦,
考試時說不能歧視,
進去自己歧視自己,要工作就問題一堆
女兵: 我不能站夜哨 我怕被人強X!!
女生也要當兵
女警:我不值夜班 我要在家顧小孩
女兵:我月經來 不能站夜哨
雙重標準,兵役法也違憲,大法官偏袒
女保全員: 我不值夜班 我打不贏歹徒
女保全員: 我不值夜班 我無法制伏小偷
女性須照顧家庭咧 已婚男人都已死亡
怎麼不立法已婚女還上夜班者薪俸加倍
帶小孩有育嬰假,沒生的更是佔便宜
中油女技術員:我不想輪夜班
那個閥門很難開 我找不到男同事幫我開
夜班這種東西就應該取消,破壞人類生理
機能,不論男女
大法官幹嘛帶小孩 留言徵保母?
台女: 我不輪夜班 我是家庭照顧者
台女: 家中的父母小孩 沒人照顧怎麼辦?
4
說的沒錯 目前在的公家單位 狀況就是這樣 晚班要到11點才能下班 因為又有勞基法保障 卡在10點的時間9
大法官在這篇解釋文說"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 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 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 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 所以之後應該會有相關立法規範女性夜間工作的安全6
女權團體核心理念之一為的就是要弭平因為性別造成的工作上的歧視 相信大家已經聽過很多「哀呀 女孩子為什麼要做這種工作」的莫名敘述。 很多時候根本不是女生沒辦法做,而是男人光是在性別上就否定了女生的工作能力 如果這種因為性別而非能力的歧視一直存在職場上,男女平等永遠都不會到來 這個釋憲結果進一步地讓台灣朝著男女平等的方向前進,女權怎麼會出來抗議?7
這條影響最大的是一些需要輪夜班的國營事業 私人企業你不想輪夜班都馬直接不錄用就好 這樣就避免一些人故意報考一些輪班缺 考上再用這條調其他工作 算是補了這個漏洞就是5
對! 女孩上大夜班,本來就比較危險 想想一個女孩如果站 萊爾富大夜班 半夜來幾個強盜,劫財性侵 這種事情未來如果發生,誰要負責?7
這條法律公布以後 假設在有遵守勞基法的狀況下 什麼行業影響最多啊 女兵 女警 麥當勞女店員? 女權要抗議了嗎? 世說這樣大法官會不會被說仇女魯蛇 求偶焦慮啊? ※ 引述《crashonU (crazy)》之銘言:5
你真的知道家樂福為什麼因為這被罰錢嗎? 你知道核心的原因嗎? 未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不得使女性夜間工作 會去檢舉這條的,絕對都是工會,連帶檢舉不得延長工時,不得變形工時 說穿了,就是少數工會組織為了爭取無限上綱的利益,一直軟土深掘3
其實以前想過這條....想一起討論 這條本來是經工會同意 或勞資同意後能要女工上大夜班 但是要保障安全衛生設施跟交通工具 對於室內或是有同事一起值班的工作又有廁所的話就沒什麼問題 但是提供交通工具或是女工宿舍 我覺得有問題比較大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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