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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750元審查費 NCC:已同意停徵1年

看板C_Chat標題Re: [新聞] 750元審查費 NCC:已同意停徵1年作者
yukitowu
(雪兔哥)
時間推噓 8 推:8 噓:0 →:6

總覺得這次爭議好像在搞大家來找碴。

※ 引述《pigin852789 (鋼鐵巨人)》之銘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為回應最新民意,於2月10日宣布暫緩收取郵寄輸入自用2部以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核准審查費,並依規費法第12條規定,向財政部提出申請暫緩收取,並於2月14日同意停徵一年,並非今(25)日始停徵。

恕刪,僅留這段。

規費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07

第 12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第 13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所辦理之事項。
二、不合時宜或不具徵收效益之規費。
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這次有寫參照的法源了,

只是我不懂為啥會是依規費法第 12 條規定,

業務主管機關應該是交通部(電信相關),

而且第 12 條所列的共七款項目跟這次爭議沒啥關係,

照規費法看,應該是第 13 條比較符合,

規費主管機關是財政部,與新聞所述相符,

第 13 條所列的共三款項目跟這次的爭議就符合了,

希望只是單純的誤植或錯誤的引用條款,

這個停徵至少是有法源依據,不用 NCC 自己開會,

雖然只停一年很搞笑啦,

NCC 如果這一年內沒開會調整原政令,一年後還恢復 750 就真的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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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這麼認真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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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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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ldsk02/26 23:54第七款啊,「其他法律規定」這個模糊空間,是否包含行政

syldsk02/26 23:54規則嘻嘻

Lisanity02/26 23:55太誇張了 = =

syldsk02/26 23:55依第七款去適用第13條也沒錯啊

magamanzero02/26 23:57搞笑也不是第一次了 習慣就好

lslayer02/27 00:10明年還要再經歷一次 光想就覺得厭惡= =

nisioisin02/27 00:12今年快買 明年可能還通膨

aegisWIsL02/27 00:21就是叫你一年內廢掉這單位啊

KITAMACHI02/27 00:22好喔,怕大家情人節太嫌要每年都玩一次是吧

shargo02/27 00:33賭你們一年後忘了阿

lastphil02/27 01:01限時局 既分高下也分生死

Diver12302/27 01:07反正一年後一堆人就忘了

wds82402/27 09:12每年都來一次,人總是健忘的,總有一天收得到~你各位好

wds82402/27 09:12日子快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