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Re: [閒聊] 使用大量數據研發AI繪圖

看板C_Chat標題Re: [閒聊] 使用大量數據研發AI繪圖作者
furato
(′ΘωΘ`)
時間推噓 2 推:3 噓:1 →:7

: 推 h0103661: 說侵權的倒是說說犯了哪條法律啊 07/29 08:23
這位鄉民問得正是時候
最近正好有一樁「以爬蟲方式未經許可抓取資料」的案件引起熱烈討論
也就是七法爬蟲案

台灣新創公司七法使用網路爬蟲(Web Crawler)抓取法源法律網的資料,並且用
於自己的資料庫,被法源提告侵害著作權。

案子在經過新北地院三年的審理後,法院認定七法公司的創辦人郭某、謝某成立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的罪名,兩位分別被判刑4年、2年。那爬蟲抓資料來用的部分呢?新北地院的判決是這樣寫的:

係犯刑法第359條所規定「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

也就是七法的行為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WHY?因為法源資訊網在使用者規範就已經寫明你使用網站「僅限於在電腦、手機、平板……等載具,利用瀏覽器使用本網站所提供之功能查詢、檢閱或列印在紙上,但不包括
下權限:……3.以程式或自動化方式執行查詢、下載、擷取內容…等方式,使用本網站。
……」所以七法公司逾越授權範圍使用網路爬蟲抓資料,這就符合了刑法第359 條中無故
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部分,七法公司拷貝資料與法源法律網搶生意固然是生損害於法源,除此之外,新北地院還引述了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判決意旨:

故無權取得或刪除他人之電磁紀錄,或不致剝奪或使處分權人喪失電磁紀錄之持
有,而受現實之損害,然其得單獨持有、支配電磁紀錄之權益,難謂無礙。因此
,上開規定所謂之「致生損害」,不以已經造成公眾或他人財產或經濟上利益之
實質損失為限,若已破壞電磁紀錄處分權人對電磁紀錄獨有之支配、控制或完整
使用,致有害於電磁紀錄所有人、處分權人或公眾之利益,即已該當。

也就是說你都不用到造成對手實質經濟上損失的地步,光是偷抓資料使用,使他人對電磁紀錄失去獨有的支配、控制,就已經算是在損害對手了。

在七法爬蟲案裡,被告郭某、謝某因為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所以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在主文裡看不到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的部分,不過從判決理由可以看出,未經同意使用爬蟲抓取他人電磁資料來使用,已經有法官認為這是違法的,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還不算民事求償的部分,七法目前一審民事部分判賠1 億多,所以建議台灣的鄉民們如果想用網路爬蟲抓電磁紀錄,多考慮一下,可能會變成電磁紀錄所有人或律師的提款機喔。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48.41 (臺灣)
PTT 網址

k4475407/30 00:44好的 伺服器丟國外= =

※ 編輯: furato (114.32.48.41 臺灣), 07/30/2025 00:44:40

sunshinecan07/30 01:58你是不了解這案子背景 還是真認為該拿來當通例...?

chita025807/30 08:55一知半解比無知更可怕 這案子是爬私人整理後的資料

furato07/30 18:13樓上這位,我想你是指我沒有提到

furato07/30 18:14「法源的資料編排有創作性,為編輯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furato07/30 18:14不好意思讓你誤會了,我以為前面寫出侵害著作權

furato07/30 18:14大家就可以理解這篇文章是以資料有著作權為前提

furato07/30 19:07@sunshinecan 你是不了解「可能」是什麼意思嗎

sunshinecan07/30 23:00你沒有正面回答我的問題 通篇看下來我原先認為文末的

sunshinecan07/30 23:04「可能」帶有嚇阻鄉民的意味 不過你這樣反問代表那是

sunshinecan07/30 23:07表達語帶保留? 總之我前面也言重了 若有誤解還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