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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多重人格犯罪會被判刑嗎

看板C_Chat標題Re: [討論] 多重人格犯罪會被判刑嗎作者
c20001222
(機哥)
時間推噓 3 推:4 噓:1 →:14

先再鄭重澄清一下,
沒有什麼神經病無罪或是刑19無敵這種事,
責任能力的概念不是這樣玩的,
更別說判決統計出來不管是外國還是台灣也都是能適用的案例極少,
請不要再污名化病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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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用多重人格進行抗辯,主要可以分成三種論述:
1. 非主要人格取得身體主控權,且該人格的刑事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
2. 被告的任一人格是否有刑事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
3. 主要人格的刑事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

前面推文提到很多次的24個比利的案子,State v. Milligan (1978),
最後以Billy「沒有統整之人格」而獲判無罪。
然而因為該案判決招致的許多與論反彈,在此之後就幾乎沒有成功的多重人格抗辯案例。(這種發展跟著名的馬克諾頓法則演變流程很像。)

在這些抗辯失敗的案例中,最常見的不採信理由是「多重人格欠缺有力之科學證據支持」,因欠缺證據力而被法院排除。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的建議是,在考慮是否使用多重人格這個診斷時,應先克服其欠缺良好科學證據支持、以及排除詐病可能後,才能根據多重人格診斷論述被告是否有責任能力欠缺或減低之情形。
換句話說,以目前精神醫學界普遍不認可多重人格是一種正式診斷的情況下,司精醫會其實委婉地暗示了這種抗辯手法並不可行。

另一個爭議點是,目前台灣精神鑑定的生理性因素(也就是疾病部份),
實務上是將範圍限縮在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的定義裡,內容為「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在這個定義下,多重人格是否能被包含在內不無疑問。
儘管也有些論述主張刑法上的司法精神鑑定,其標的不需要受到作為行政法的精神衛生法的拘束,
不過實務上有多少人能突破現行的框架,大概很少吧。


回到主題,
如果《親愛的我飽含殺意》中的男主角真的打算以多重人格抗辯,
不管是法律適用上或是醫學觀點上都有重重困難,
我認為大概連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都沒辦法吧。

※ 引述《owenbai (大爆射)》之銘言:
: 如題
: 在親愛的我飽含殺意中男主因為殺人罪而被抓
: 雖然他有多重人格 但他並沒有殺人
: 那如果多重人格病患犯下殺人罪
: 且證據確鑿
: 那法官會怎麼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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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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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tak03/15 03:20有 幹

mashiroro03/15 03:23台灣社會氛圍上,對法律人的信賴向來奇低無比,醫生就

mashiroro03/15 03:23相反了根本最受信賴職業。刑19這種一定得跑專業鑑定的

mashiroro03/15 03:23,會接這種案的醫師其實也沒什麼選擇,要不逆著民意硬

mashiroro03/15 03:23幹,要不乖乖當司法工具隨波逐流,純粹找罪受才會接

GTOyoko556603/15 03:36鍵盤是犯罪工具

AbhorsenFj03/15 04:25之前幫嘉義火車案做精神鑑定的醫生因為結果不符合大

AbhorsenFj03/15 04:25眾期待就被各種質疑專業

rockmanx5203/15 04:37樓上拿嘉義車站那個案子說大眾期待是想笑死人嗎?

TED78112003/15 08:21那個醫生無罪時說自己對判決沒意見,看犯人沒有判無罪

TED78112003/15 08:21就靠北法官依據有問題,真高尚啊。

winda662703/15 08:27醫生最受信賴職業(笑),雲又開始了,要不要看看有多少

winda662703/15 08:27醫療糾紛。(笑)

TED78112003/15 08:42民調最受信任是醫生沒錯啊,但是台灣人對越親近的對象

TED78112003/15 08:42越沒有下限。

amsmsk03/15 09:01判決要不要參考醫生不是法官認為到嗎

TED78112003/15 09:08對啊,所以為什麼一個一審鑑定醫生在二審逆轉後出來上

TED78112003/15 09:08節目靠北二審判決有誤、二審的其他鑑定有問題云云呢?

TED78112003/15 09:09前一審判無罪時講的還是判決由法官決定不是他決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