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台灣未來恐會被禁看本本 還能笑中國
這個處分的決定權在主管機關手上
政府不用經過法院就可以做出處分
13-1.2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簡單來說就是
說你違法就違法
馬上給你block
你說你沒有?上法院救濟啊
反正我先擋
今天性犯罪可以擋
那詐騙勒 個資勒 假新聞勒
不過這就有點跑題
不過最大的問題還是行政可以直接擋你
而不用透過司法那邊
這樣完全有理由相信會被政府拿來濫用
連假新聞罰300萬都要送法院
這種直接不准講話的只需要公文
----
更新
推文指證上面是現行的
不過我看法沒改就不刪了
下面才是這次草案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發現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閱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並通知警察機關。
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至少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好像我上面說的可以原封不動套進來
—
往往是那些善良的願望將人人帶入了人間地獄
--
樓下說不是牆
直接接軌
台灣要變牆國惹
不...不對啊這不就牆嗎
同文同種
樓下說等真的禁了再說
這不是牆不要再滑坡了
某鋼彈剛上任時想搞的長城終於回來了 不意外
問題在於行政裁決就好 理由一切它說了算
樓下說他看不懂
不犯法就不用怕了 (x
行政立法監察都是我的人
可以提行政訴訟主張標的物沒有違法。
不 這東西立法監察有反對意見都沒用
這條不是103年就修了嗎?@ @
不然你被開單也是警察直接裁量啊!
13-1.1是要看前條雃13
13.1是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
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
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
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次元根這條根本扯不上邊
103年修的法XDD
無限滑坡有夠油的
“看前條的13”
社維法63條第5款也是1991年就制定了,至於什麼是「謠言」
,我不知道,我可不敢亂說。
你再滑要滑到北極海了唷
再滑要滑出地球囉
馬上被打臉,哈哈哈。
沒關係 照樣滑坡把你冠上煉銅稻板仔
反正早就停止思考了,滑出地球也還好。
滑到變滑水道
反而突顯前幾樓是在帶風向
笑死,滑出地球XDDD
看到行政裁量就當作發現新大陸一樣哭吼自己被壓制。 欸嘿
~
紅色跟綠色是同一種顏色
我覺得只要討論法條都要附連結比較合適
如果一則新聞有三千萬的價值,會在乎這三百萬罰鍰嗎?
好奇問問
這樣我就很想問月月鳥為什麼每次提案要牆都有他一份啊
自詡宅宅立委結果想幹的事跟宅宅差距有如天與地
還敢說警察開單阿 是沒看過爛警亂開單的嘴臉嗎?
相信政府就對了 不要想太多
好日子要來了
相信政府 都是為了人民好
那你出來反對給警察開單,支持由法院開單了沒啊?
行政裁量申訴管道一直都在阿 但你知我知獨眼龍眼之它的效用
所以重點還是在「被害人姓名或辨識身份之資訊」,
而不是無理由把反對聲音剔除啊==
有行動力一點好嗎? 上街抗議行政裁量權啊!
就跟擺飾差不多 亂搞的行政單位沒有制衡手段
就跟法官/老師這些沒有褪場機制一樣 沒在怕你一般人民的
某人一直偷換概念帶風向
這串推文看起來有很多不想討論的人阿
不要老是看中文評論,偶爾看一下國外對台灣的評價…
沒事兒 相信黨
這篇不就是主張不可以由行政權裁量處分? 我支持這種意見
的表達權啊!
你說這條是在擋不準色色?你要不要再看一次?
所以跟以前一樣是不能出版還是開始刪刪減減出版品??
相信黨
沒事兒,推文跳針就好。不上街就不用怕被嘲笑。
沒講 政府開心就行惹 一切合法
滑坡滑道柵欄壞掉了
糞一般的推文也要推兩次真是辛苦了
還好我們有PTT,讓這群人不用拋頭露面。只在網路上展現才
能。
等等會不會來第三次?
你只是法條舉錯而已,不用跟他們說太多,看了會議資料更
驚為天人呢。「圖畫」
說真的○毛滾回專板好不好
推樓上=.=
沒事,反正繼續相信會鎖推特,你們嚴厲譴責豪不豪
沒事 同文同種 大家都是自個人
幫高調
這樣還能看法沒改XD
要帶風向在隔壁版帶好嗎
這麼愛造謠我才懷疑ip是跳的 呵呵
這篇都沒三百萬了還在牆
ㄏㄏ 風向真好帶
4
相信政府,相信黨 不要太不滿 的概念(?
連法條都舉錯,風向真好帶
圖文在性犯罪早就有了啦,還嚇死寶寶勒...
台灣這幾年各種自由指數都超美趕英,是不知道有什麼
好不滿的?沒有到世界第一嗎?
滑坡大師
cc
帶風向大師?
滑
相信政府,政府不會亂封的
是有擋司法救濟喔?
開滑 開滑,但不要變成牆 應該是台灣人共有的共識拉
一直都想牆啊,又不是第一天了,提案被批就改裝宅宅同夥
再不段測風向就好啦
斷
相信政府相信黨 黨主席保護你們
X
屁的立意良善 這條一通過,只有一個結果,就是所有網站都要塞錢給主管機關,不然就搞你 管你境內境外,先封起來再說,喔你是境內網站啊,那你先來申訴啊 過兩個月查證真的是境內網站再解封啊 -----17
先上圖 13-1這條是104年新增的 條文內容如此1X
我更新太晚了所所以這邊再來發 我確實搞錯了這次的新條文 這次修法草案是這個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8
不說引用錯法條的部分 你的基本觀念就很有問題 如果照你這樣行政做任何事情前都必須上法院申請 台灣哪來這麼多法官每天陪你玩… 本來行政權就有有立法院給的判定違法跟裁罰的權利 跟你所謂的濫用是完全不同的事情 所謂的權力分立本來就不可能完全區分開來 行政院有部分司法權 立法院有部分行政權是很正常的 民主最重要的是救濟手段能不能正常運作 而非像你說的完全分立…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5
雖然我是羅莉控,但我還是覺得你這種說法很不對勁 第一個這修改草案 平台供應 網路服務供應 網路接取X
舉例比較快 : 雖然我是羅莉控,但我還是覺得你這種說法很不對勁 : 第一個這修改草案 : 平台供應 : 網路服務供應10
話說之前有人網拍蘿莉本被條子抓包判刑 因為兒少法連圖像都禁止,就算有標R18也沒用 如果引用這個法,販售蘿莉本的網站也要下架 外國網站不能下架就直接屏蔽17
會不會太悲觀了? 台灣法規不都看起來很嚴但沒在認真執行嗎? 看看每年那堆交通事故就知道了,看法律好像很嚴格但其實根本沒人在抓 R18漫畫在台灣也算低調了 除了FF這種活動有可能會被衛道人士盯上以外,一般販售應該是沒在管的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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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恭喜立委通過放任圍停法案(限縮檢舉)2022/04/30起民眾將不再可以自行蒐證檢舉路邊紅黃線違規停車 放任違停檢舉台灣就沒有違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修正案由以下立委提起 提 案 人:陳歐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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