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課業] 性平會調查性質之實務見解(112高行座談)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性平會調查性質之實務見解(112高行座談)作者
Rady
(rady)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0

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最近整理112年新的行政法實務見解,趕在112年年底地特考試前,陸續提供給大家。每次新實務見解的分享,都會PO在「行政法讀書會」Line社群https://reurl.cc/O0KZn7

這次要提醒大家的爭點是,「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的調查結果與處理建議是否屬於行政處分?」
這個爭議有趣的地方在於,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在111年與112年都有提案討論相關爭議,可見確實是實務上重要問題,當然也就會是考試重點。

【「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程序與規定】
這部分算是背景知識,請參下圖。了解「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的流程後,比較好懂下面的實務見解。

https://imgur.com/8LXeDpU
https://imgur.com/undefined

【實務見解的演變】
1.過往實務見解其實滿固定,認為「性平會的調查結果與處理建議」不是行
政處分。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2號就是處理這個問題。
但這個見解有被學說檢討,學說上有認為可以朝「多階段行政處分」的概念來思考

2. 然後,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6號裁定認為「性平會的調查結果與處理建議」如不需要經學校單位再行處置,該函文即為行政處分。

3. 「11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1號」:
多數意見贊同上述之「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6號裁定」的結論

【結論】
簡單來說,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是否為行政處分,視其情況而定。
如不需要經學校單位再行處置,該函文即為行政處分 → 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
律座談會提案第2號
★如仍須經學校單位再行處置,即為觀念通知,不得作為行政救濟標的。學校後續處
置方為行政處分 → 11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1號

上述實務見解的推論過程比較多,我把實務見解內容分點分項
,大家比較好懂,也也可用作答題文字。
這個我還在微調文字,可以Line私訊跟我索取PDF檔 https://lin.ee/wKu4V1n

最後提醒大家一下,像是這種行政行為定性(即「某個行政行為是否屬行政處分」)考試很喜歡考。
但準備上,不僅要記住實務見解的結論,還要一併掌握相關實務見解內容、實務
見解的推論過程與實務見解的演變(就是最新的見解跟過去的見解有什麼不同),這些也都是考試會考的。尤其是申論題,出題老師不會只是想看你背出實務見解(當然能寫出來會加分),而是希望
看到你用行政法的原理,分析論述行政行為之性質。實務見解只是老師出題的靈感來源。

大家考試加油!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23.27 (臺灣)
PTT 網址

zarg104310/02 10:36感謝分享~

marshmallowH10/02 12:50謝謝老師

milly74810/03 11:41藍底黑字手機版看不到

a91034310/04 00:55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