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留意檢察官助理未來無法提敘,與法官助理不同
檢察官助理非聘用人員,亦非約僱人員,而係屬臨時人員(簡章皆有載明)。
依照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
任公職時,臨時人員年資不得提敘。
而法官助理係屬聘用人員,
一般公務員可提敘6職等以下(計算上限為該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
甚至可提敘法官(檢察官)公務年資,
也可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與檢察官助理大大不同。
望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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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ds1 (122.100.72.167 臺灣), 09/03/2023 12:08:25
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 如果一直續聘就是不定期契約
不定期契約解雇是要給支遣費的
如果想一輩子當檢助,那不能提敘就沒差
有點困惑明明是以同樣方向設置的職位
為什麼保障方面會有這麼大的差距
因為是為了摳斯蕩而設置。
後面老闆一個是司法院,一個是行政院
想請問一下樓主,提敘六職等是指年資可以併算?另外六
職等是指薦任六職等?
法官助理年資不能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樓上你看一下法組第12條第3項
是。但要符合性質相近要件,法助認定上應屬司法行政職系。
因為法官助理依照法院組織法是有明文規定可以用聘用的
檢察官助理目前在法院組織法裡是沒有法源依據的,所以
只能用臨時,未來除非修法才可能納入聘用甚至正式人員
附帶一提,檢察官助理有適用迴避條款喔,未來要執業當
律師要特別留意,不能併計年資還要迴避同一法院!!
檢察官助理有迴避條款有明確的依據嗎?雖然可以比照法官
助理,但檢察官助理又剛好沒在組織法裡頭,這樣「臨時人
員」還算「司法人員」需要迴避嗎?本來想考家鄉附近的檢
察署,多了迴避條款後搞得好兩難啊@@
臨時人員去年好像銓敘部有一個函釋載明可以計入休假年
資,不過也只有休假年資而已
迴避同一法院其實有點奇怪,有明確條文嗎?
法助應該是律師法37-1
法助之後考上司法官年資可以累積阿^^
我推太快打錯了,是要打法助能計入律師年資,歹勢歹勢
好心人推
檢助好像沒有離職後三年內迴避的問題(非依「法」任用
的「司法人員」)?
簡章可以是依據嗎?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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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提敘年資問題請教問題請適當模糊細節,例如人事時地物 已經有多位板友發文後被自己同事主管認出 公務員圈子很小,不想黑掉或背處分請慎重 ----------以上提醒可刪除-------------- 版大們好,有關於提敘年資計算問題9
[請益] 約聘人員提敘相關問題各位前輩好,先前在法院當約聘人員約3年,今年有幸考上三等廉政,想請教提敘相關問 題: Q1:服務證明書上的歷年考績如下(均有銓敘部函 文登記備查) 107.1.1-107.12.31 考績甲(相當薦6職等) 108.1.1-108.12.31考績甲(相當薦6職等)7
[人事] 有關普考權理5-7職等職務及提敘小弟於104年普考分發至柯老闆底下任3等1助理工程員,並於107年5月奉銓敘部核定權理5 -7職等之工程員職缺,若後續我考上高考後一樣也是任職工程員職缺的話,是否能將前幾 年普考時權理5-7職等的年資提敘升等? 謝謝解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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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蒼藍鴿4不4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對事不對人 公立住院醫師 如果是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的 那就是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如果因為醫院約聘名額有限2
Re: [閒聊] 蒼藍鴿4不4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除了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機關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 當公務員最重要的是爭取服務人民的工作,錢不重要。 像公務年資轉任老師,可以提敘薪點沒問題。 相反的,公務年資要提公務人員,卻必要認定相同職系才能提本俸。 參 提敘辦法,這麼多年來沒人抗議,立委也不管。 同是 公務年資卻無法在職等相當下提本俸,只能靠李來希發聲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