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281,312:"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第 281 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第 312 條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
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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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都已經接受清償了,那怎麼樣的情況才會"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呢?
為何法條要特別規定這樣的但書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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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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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後法律效果?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後,法律效果到底是什麼? 依照我國通說實務見解都應該是認為消滅時效經過後該請求權並非不存在,僅是債務人取得 辯權而可以依據民法144規定拒絕給付而已。換言之,較正確的說法是,債權人就該債權應 該仍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但是債務人可以抗辯而拒絕給付。且實務上認為消滅時效抗 辯並不得職權適用,應該要當事人提出才可以。所以如果當事人並未抗辯時效經過,對方請求仍有理由。10
Re: [閒聊] 關於自身債務和公公的詢問看懂了,留下的房子跟債務,那當然要說清楚 : 公公是個嚴肅的人 : 有次詢問只大概說自己這邊還有債務 妳前面房子兩個字跟債務連在一起 讓人誤會了5
[請益] 它項權利非銀行各位大大 好奇再接觸法拍的情況下 有提到 1.xx銀行 2xx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