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後法律效果?
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後,法律效果到底是什麼?
依照我國通說實務見解都應該是認為消滅時效經過後該請求權並非不存在,僅是債務人取得辯權而可以依據民法144規定拒絕給付而已。換言之,較正確的說法是,債權人就該債權應該仍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但是債務人可以抗辯而拒絕給付。且實務上認為消滅時效抗辯並不得職權適用,應該要當事人提出才可以。所以如果當事人並未抗辯時效經過,對方請求仍有理由。
但是底下幾個題目解答看起來卻不是這樣?
100司 16 乙於 97 年 5 月 5 日開車撞傷甲,雙方商談和解不成,甲在 99 年 5 月 8 日起訴請求賠償。乙提出時 效抗辯後,甲發現原來乙受僱於丙公司,係執行職務加害於甲,甲乃主張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A)有理由,丙應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B)有理由,因為甲對丙的消滅時效尚未完成
(C)無理由,因為甲對乙的消滅時效已完成,也不得對丙請求賠償
(D)無理由,因為甲不可單獨請求丙賠償代號
答案C(不可請求賠償?不符合抗辯權的見解。應該是可以主張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對方也可以抗辯時效經過而不負責任?)
101律師 關於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客體為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B)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法院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C)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D)其客體為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債權人得本諸債權而受領給付
答案B
依據答案D(就我的觀念而言,是正確的理解)
102司
甲偷竊乙之名貴珍珠項 一條,收藏於保險箱內,經過 17 年後,乙始得知甲偷竊其項 之(A)乙喪失該項 之所有權,其請求甲返還該項 之回復請求權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B)乙未喪失該項 之所有權,其請求甲返還該項 之回復請求權不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C)乙喪失該項 之所有權,其請求甲返還該項 之回復請求權不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D)乙未喪失該項 之所有權,其請求甲返還該項 之回復請求權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答案D(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102律師
甲到乙所開設之服飾店選購衣服,最後選中 1 件外套,售價為 1 萬元。於付款時,甲發現其身上只 帶 8 千元。然而乙對甲表示,不足之 2 千元可以下次再付,外套可先帶回家。?珓h表示,當晚即會 帶 2 千元來付清價款。然而,當晚甲未回到乙之服飾店。經過 6 年後,乙在高鐵車上巧遇甲,且乙 請求甲付清 2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D)乙之請求權時效為 2 年,所以甲得拒絕給付 2 千元
答案D(A錯誤,到這題請求權又不消滅了?)
108司律
甲、乙為多年好友,某日甲帶其 3 歲的小孩 A 到乙家拜訪,A 在客廳玩球,甲曾制止 A ?(A)3 歲的 A 對於玩球打破玻璃因無識別能力,A 對乙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由甲對(B)3 歲的 A 應該與法定代理人對乙負連帶賠償責任
(C)乙請求甲賠償損害時,乙的請求權因 3 年未行使而消滅,乙不得再要求甲損害賠償
(D)事後 3 年,當乙向甲請求賠償 4000 元時,甲馬上賠償乙 4000 元,事後甲後悔,甲仍答案A。
所以答案C錯,請求權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
那不就又跟102年司法官答案不同?
經過幾個題目脈絡觀之,我實在已經有點混淆
依照維基百科之解釋,
權利消滅主義
如日本民法規定,時效經過,權利本身歸於消滅。
訴權消滅主義
如法國民法規定,訴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強制力解決紛爭的權利)因時效而消滅。
抗辯權發生主義
「如德國與中華民國。時效經過後,權利本身並不消滅,請求權亦不消滅,只賦予債務人拒絕履行給付的抗辯權。」此抗辯權為永久性抗辯權,時效經過後的債務稱為自然債務(Naturalobligation),須注意者,如債務人未提出抗辯,法院不能依職權駁回債權人之請求,與撤銷權的除斥期間不同。時效經過後債務人仍得履行已罹於時效之債務,此時並非非債清償,不生不當得利的問題。
故在我國採取抗辯權主義之情況下,請求權跟債權似乎並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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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mymeyou (61.230.40.49 臺灣), 09/07/2021 09:35:57
請求權本身不會消滅,消滅時效跟除斥期間意思有別,後者
才會=消滅」
第一題是因為民法188受僱跟僱用間非真正連帶債務,沒有
應分擔部分,然可援引受僱消滅時效抗辯
另,消滅時效在訴訟法上是要提出,才符合辯論主義;除斥
期間則是法院可直接採為判決基礎
看你的問題,亂猜會(或已)考很久,因為不知道考試重點,
糾結於小地方
得或不得嚴格來說是訴訟法的問題,有無理由是實體法的問題
上面100司那題的C選項所謂「不得」意思應該是指無理由
因為中文字多義的特性,在法律使用上可能造成混淆
只能靠多練習來克服這個問題
100司 188條責任分配時受僱人100% 僱用人0% 然後276條絕對
效力
翻教科書就有了 陳聰富民總416頁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且債務人為
抗辯後 消滅者為請求權而非權力本身;因此債權並未消滅...
...
可以去dcard法律人版討論問題,感覺那邊風氣比較好
債權(權利)跟請求權是不一樣的。時效經過,抗辯權發
生,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後請求權消滅,債權仍存在
謝謝推文大大的解說,複習重點觀念。
我也是不太懂,純粹批評人家觀念不好,然後說糾結小地方
,又不指明別人觀點錯誤的人到底在幹嘛?你可以說出你的
見解啊
如果要說請求權消滅,期間是有一個過程的,在消滅時效完
成後,相對人取得抗辯權,此時,若請求權人尚未請求而遭
抗辯時,請求權尚未因為抗辯權的效力而消滅;反之,一經
抗辯後,請求權(請求力)即消滅。
因為最後一題說甲(?得抗辯的意思是尚未遭抗辯前,一方
有請求權、一方有抗辯權。
你的理解沒有錯,只是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參144條。條文
裡125條以下各種時效「消滅」兩個字,是在說144條的「
消滅」,而非不存在的「消滅」。各個題目中要具體判斷一
下「消滅」是在說前者還是後者,不可否認有時候題目敘述
不明確,就需要一些經驗了。
第一題 民276反面解釋 第二題看不懂你想問什麼 第三題
、第四題 已消滅但仍得請
抗辯權發生主義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唉 一堆貼文要不要問題看清楚一點
根本沒看清楚人家在說什麼就自以為優越的評論 很好
笑耶
回到這個問題 可能可以從訴訟法的角度去理解吧 希望
養成的是一個專職的司法人員的話 就應該對個案的事
實與法律規定有所全認知 只是基於辯論主義不得作為
裁判的基礎而已
所以解實體法的題目是要用上帝視角的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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