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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108司律民法(代償請求權時效)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108司律民法(代償請求權時效)作者
ROOQ
(三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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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午安,今年在準備律師考試,看張璐老師的債法體型破解(真的大推這本!很多解析都感覺打通任督二脈,但一開始看會有撞牆期,大家加油!),第一次在國考版發文,若有格式問題請大家見諒,謝謝。

一、題目概要(有將題目簡化整理過):
甲於85年將一筆土地借名登記為乙所有,甲於90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丙,而乙於98年擅自將該土地出售,得款2500萬元。
甲之繼承人丙於107年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價金2500萬元,乙則提出時效抗辯,乙之抗辯有無理由?

二、張璐老師說明(擷取我的盲點相關部分,不完全是本題擬答):
考選部公布之參考擬答中,討論本題借名登記契約,出名人處分該不動產屬有權或無權處分問題,並因採有權或無權處分的見解,在後續法律適用上有很大差異。
無權處分見解下,若借名登記契約效力未消滅(類推適用民法550但書規定情況),繼承人丙可主張類推適用民法544或依據民法179、184或177第2項不法管理之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或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若契約消滅,則丙僅得主張後三種權利。

有權處分見解下,若契約未消滅,丙得類推適用民法544條請求賠償。若契約消滅,則丙得類推適用代償請求權規定主張交易替代價金。

就上開法律關係之推論,筆者完全同意。...後面是其他部分論述

三、問題盲點:
無權處分的解釋我可以理解,但我不懂為何有權處分情況下,丙不得一樣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不法管理為依據請求?

四、我的想法/擬答:
(一)借名登記類推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50委任關係終止。又借名登記出名人之處分依實務見解為有權處分。

(二)因屬有權處分,則乙無法履行返還該土地與繼承人丙,是為給付不能。實務及通說皆認為可歸責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得類推適用民法550代償請求權之規定。但依實務見解代償請求權,原債權已罹於時效,債務人本得行使時效抗辯,故乙提出代償請求權之時效抗辯應為有理由。(這裡張璐老師有其他思考邏輯~滿受用的!)

(三)但丙仍可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不法管理主張,該三種請求權應皆以土地售出之時間點計算時效,侵權行為之時效為二年,請求已逾時效。不當得利及不法管理之時效為15年,尚未罹於時效,惟前者請求範圍僅限於所失利益,並不完全是土地售出價額,若丙依不法管理請求得請求土地出售價額2500萬元,併予敘明。

五、其他討論:
本來我一開始也只想到代償請求權,畢竟題目都點出代償請求權,張璐老師也認為作答談一堆不會發生代償請求權的前提法律關係很奇怪,沒想到考選部出來的參考擬答將所有法律請求都討論一遍...(那為何題目不問丙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呢),但本題佔分高達40分,若只寫到代償請求權可能版面會不夠多,大家會怎麼作答呢?

以上問題與討論,再麻煩大家解惑了!
希望大家金榜題名,早點上岸,身體健康,先謝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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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741004/19 13:10我之後的心得文會附上這題我的作答喔~

a37953795604/19 15:10我的看法:有權處分說是認為出名人乙對外取得了所有權

a37953795604/19 15:10,只是對內對甲(後來是丙)負有返還(再所有權移轉登

a37953795604/19 15:10記回去)的義務。因此侵權行為不成立(侵害的只有丙

a37953795604/19 15:10的債權,除非要另外討論184一項前段的保護範圍)、不

a37953795604/19 15:10當得利(處分的是自己之物,非無法律上原因)和不法

a37953795604/19 15:10管理(管理的是自己之物)也不成立。雖然不知道是否

a37953795604/19 15:10符合106.3th的意旨,但這樣解釋比較說的通(吧

a37953795604/19 15:14又我自己作答時,除了寫到有權處分說外,我還檢討了代

a37953795604/19 15:14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起算點爭議(也就是代償請求權是

a37953795604/19 15:14屬於新債權還是原本債權之延伸)以題目給的三個時間點

a37953795604/19 15:14來看,這應該是個考點(因為採不同說結論會不同)也

a37953795604/19 15:14供參考

akarin9542304/19 17:21期待一樓推事的答案

dreamsletter04/19 20:33有權處分說下177也還是會成立 我覺得179的問題在於

dreamsletter04/19 20:33:法律上所有權人處分其物是否仍應負不當得利之責任

dreamsletter04/19 20:34? 蓋若借名人可以向出名人主張其所有權損失之非

dreamsletter04/19 20:34給付型不當得利 那一物一權...? 再來184所有權侵

dreamsletter04/19 20:34害也會有這個問題 登記名義人是出名人 那依照有權處

dreamsletter04/19 20:34分說的邏輯(貫徹公示制度之本旨) 那就沒有所謂所

dreamsletter04/19 20:34有權的侵害 接著就是認為有債權的侵害好了 這也沒有

dreamsletter04/19 20:34到背於善良風俗的程度

g84niwtf04/19 21:00咦?

g84niwtf04/19 21:00咦?

ROOQ04/20 10:15感謝樓上解惑討論,有比較能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