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108司律民法(代償請求權時效)
大家午安,今年在準備律師考試,看張璐老師的債法體型破解(真的大推這本!很多解析都感覺打通任督二脈,但一開始看會有撞牆期,大家加油!),第一次在國考版發文,若有格式問題請大家見諒,謝謝。
一、題目概要(有將題目簡化整理過):
甲於85年將一筆土地借名登記為乙所有,甲於90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丙,而乙於98年擅自將該土地出售,得款2500萬元。
甲之繼承人丙於107年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價金2500萬元,乙則提出時效抗辯,乙之抗辯有無理由?
二、張璐老師說明(擷取我的盲點相關部分,不完全是本題擬答):
考選部公布之參考擬答中,討論本題借名登記契約,出名人處分該不動產屬有權或無權處分問題,並因採有權或無權處分的見解,在後續法律適用上有很大差異。
無權處分見解下,若借名登記契約效力未消滅(類推適用民法550但書規定情況),繼承人丙可主張類推適用民法544或依據民法179、184或177第2項不法管理之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或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若契約消滅,則丙僅得主張後三種權利。
有權處分見解下,若契約未消滅,丙得類推適用民法544條請求賠償。若契約消滅,則丙得類推適用代償請求權規定主張交易替代價金。
就上開法律關係之推論,筆者完全同意。...後面是其他部分論述
三、問題盲點:
無權處分的解釋我可以理解,但我不懂為何有權處分情況下,丙不得一樣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不法管理為依據請求?
四、我的想法/擬答:
(一)借名登記類推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50委任關係終止。又借名登記出名人之處分依實務見解為有權處分。
(二)因屬有權處分,則乙無法履行返還該土地與繼承人丙,是為給付不能。實務及通說皆認為可歸責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得類推適用民法550代償請求權之規定。但依實務見解代償請求權,原債權已罹於時效,債務人本得行使時效抗辯,故乙提出代償請求權之時效抗辯應為有理由。(這裡張璐老師有其他思考邏輯~滿受用的!)
(三)但丙仍可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不法管理主張,該三種請求權應皆以土地售出之時間點計算時效,侵權行為之時效為二年,請求已逾時效。不當得利及不法管理之時效為15年,尚未罹於時效,惟前者請求範圍僅限於所失利益,並不完全是土地售出價額,若丙依不法管理請求得請求土地出售價額2500萬元,併予敘明。
五、其他討論:
本來我一開始也只想到代償請求權,畢竟題目都點出代償請求權,張璐老師也認為作答談一堆不會發生代償請求權的前提法律關係很奇怪,沒想到考選部出來的參考擬答將所有法律請求都討論一遍...(那為何題目不問丙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呢),但本題佔分高達40分,若只寫到代償請求權可能版面會不夠多,大家會怎麼作答呢?
以上問題與討論,再麻煩大家解惑了!
希望大家金榜題名,早點上岸,身體健康,先謝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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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後的心得文會附上這題我的作答喔~
我的看法:有權處分說是認為出名人乙對外取得了所有權
,只是對內對甲(後來是丙)負有返還(再所有權移轉登
記回去)的義務。因此侵權行為不成立(侵害的只有丙
的債權,除非要另外討論184一項前段的保護範圍)、不
當得利(處分的是自己之物,非無法律上原因)和不法
管理(管理的是自己之物)也不成立。雖然不知道是否
符合106.3th的意旨,但這樣解釋比較說的通(吧
又我自己作答時,除了寫到有權處分說外,我還檢討了代
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起算點爭議(也就是代償請求權是
屬於新債權還是原本債權之延伸)以題目給的三個時間點
來看,這應該是個考點(因為採不同說結論會不同)也
供參考
期待一樓推事的答案
有權處分說下177也還是會成立 我覺得179的問題在於
:法律上所有權人處分其物是否仍應負不當得利之責任
? 蓋若借名人可以向出名人主張其所有權損失之非
給付型不當得利 那一物一權...? 再來184所有權侵
害也會有這個問題 登記名義人是出名人 那依照有權處
分說的邏輯(貫徹公示制度之本旨) 那就沒有所謂所
有權的侵害 接著就是認為有債權的侵害好了 這也沒有
到背於善良風俗的程度
咦?
咦?
感謝樓上解惑討論,有比較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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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有關不當得利...這邊建議用王澤鑑老師的非統一說去理解,也就是 將不當得利區分為「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二 者在「法律上原因」的判斷標準不同,給付型不當 得利是以「給付目的」為法律上原因,而非給付型 不當得利(權益侵害型)則又可區分為因行為所致12
[請益] 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後法律效果?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後,法律效果到底是什麼? 依照我國通說實務見解都應該是認為消滅時效經過後該請求權並非不存在,僅是債務人取得 辯權而可以依據民法144規定拒絕給付而已。換言之,較正確的說法是,債權人就該債權應 該仍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但是債務人可以抗辯而拒絕給付。且實務上認為消滅時效抗 辯並不得職權適用,應該要當事人提出才可以。所以如果當事人並未抗辯時效經過,對方請求仍有理由。5
[請益] 100年律師民法選擇題甲將土地出賣與乙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並未依約交付土地,15 年過後,乙對甲 有何權利可為主張? (A)主張甲為無權占有,請求返還所有物 (B)主張甲有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占有物 (C)主張甲為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5
Fw: [問題] 違約金的計算為何至時效抗辯的前一日?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違約金的計算為何至時效抗辯的前一日? 時間: Mon Jul 18 10:38:58 2022 最高法院107年3月27日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新聞稿2
[課業] 民法218-1與代送之債問題題目: (出自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案例研習》,2020年二月,第368頁) 出賣人乙應買受人甲之請求,同意將標的物A送到清償地以外之地。乙包裝A交付於乙之友人丁代送,因丁過失發生車禍,致A全毀。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書中解法: 1. 乙得向甲請求支付價金1
[請益] 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起算問題甲竊取乙之物,以市價1000轉賣,三年後該物市價1500 小弟看書上說不當得利在算價額時點是以請求權成立時, 而實務見解(107台上402)侵權行為時點是起訴或請求時。 照這個邏輯 乙對甲主張不當得利的話,是依181但書請求1000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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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違約金的計算為何至時效抗辯的前一日?不是這樣,之所以會「至時效抗辯前一日負違約責任,計算其違約金額」, 理由很單純,因為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這是消滅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至於債務人行使抗辯權之效果,實務見解一貫的立場是認為: 「又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固係採抗辯- 原文吃掉~ 甲(買方)、乙(賣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甲為逃避強制執行,乃與 丙通謀虛偽合意,指示乙將 A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再由丙與丁通謀虛偽合意將 A 移轉 登記為丁所有。在此同時,甲告知戊上述情事,並與其訂立買賣 A 不動產之契約。如甲 未依約將 A 移轉登記予戊時,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