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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100年律師民法選擇題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100年律師民法選擇題作者
imymeyou
(黃金未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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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土地出賣與乙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並未依約交付土地,15 年過後,乙對甲有何權利可為主張?
(A)主張甲為無權占有,請求返還所有物
(B)主張甲有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占有物
(C)主張甲為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D)乙無法對甲請求返還占有物

為何這題答案是D?
甲是本題之出賣人本就負有交付義務,
在法律上甲既負有交付義務,對乙而言甲應不具有法律上原因而得佔有該物吧?
若認為買賣契約之交付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但乙不是已登記為土地之所有人而取得所有權,
且已登記不動產依據釋字109.164無時效制度之適用。
為何乙不能主張甲無權占有而請求依767返還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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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78091507/11 11:42交付前,出賣人都有使用收益權,買受人不能主張無權佔有

p78091507/11 11:42、不得利

SPEman07/11 11:57民法373,甲有占有權源

imymeyou07/11 12:06了解

BboyJudge07/11 16:32可以請問一下:理由可否依照時效取得地上權

BboyJudge07/11 16:33沒事,我搞混了,抱歉

asp1256907/11 20:35釋字是107 164才對......

xuptper07/12 10:14一樓說的是現行實務見解,主張出賣人於交付房屋前,因「

xuptper07/12 10:14危險承擔」而得「享受利益」;王澤鑑老師則認為民348係為

xuptper07/12 10:14767之特別規定,於請求權競合時優先適用,而348既罹於消

xuptper07/12 10:14滅時效,自不允其再依767請求返還房屋。

dreamsletter07/12 16:25這個不能理解就用記的就好 但理由很簡單其實就是貫

dreamsletter07/12 16:25徹時效制度的本旨 張台大的書裡有寫到相關內容 敬請

dreamsletter07/12 16:25參閱

dreamsletter07/12 16:25但我不贊同這個見解就是了 自己問過學校老師其實老

dreamsletter07/12 16:25師也不太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