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違章建築之買賣可否主張善意占有?(104司)
不好意思因題目頗長,想請教的問題摘要即是「違章建築之善意無權占有是否可對抗不當得利請求?」
題目出自104司法官二試民法綜合題3
三、甲與乙共有一棟於民國(下同)78 年間建造完成並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二層樓房,其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未訂有分管契約。因甲與乙久未居住,丙乃於 81 年間擅自住入該房屋之二樓,同時並自己出資在屋頂陽台興建健身房一間(性質上屬於獨立之不動產),嗣丙又於 93 年間擅將該房屋之一樓出租於丁,約定租期 10 年,租金為每月新臺幣 8,000 元,且已依約交由丁占有使用之。問:在下列訴訟中,相關問題發生爭執時,法院應如何裁判?理由何在?
(一)於99年2月間,甲擬起訴請求丙拆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1.乙不同意對丙起訴,問:甲得否單獨起訴請求丙拆除該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若甲起訴之聲明為:「被告丙應拆除坐落在屋頂陽台之系爭健身房,並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甲」,法院應如何處理?2.若甲已取得乙之同意而共同對丙起訴請求拆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丙在此訴訟中得否主張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之?3.若丙在訴訟繫屬前,已將該健身房出賣予戊,並交由戊占有使用中,甲或乙得否請求丙、戊拆除健身房?(30 分)
(二)若丁自98年3月起即未付房租,問:1.丙若欲起訴丁給付該等積欠之房租,在此程序中,丁得否以丙並非房屋所有人而拒絕支付租金?2.甲及乙得否主張丙、丁、戊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之?(20 分)
【第三、第四小題無關本問題,略過】
我的問題是在第(二)小題處,其中「針對一樓部分」之不當得利請求,保成的解答認為因丁可援引民法§952善意占有而排除不當得利之適用,應由丙負不當得利責任(參下圖),這部分我可以接受。
https://i.imgur.com/fLTE4Qz.png
但是針對頂樓部分,解答卻只提到「於他人土地上建築房屋者,受有占有土地利益之人為房屋之所有權人而非房屋之使用權人。」似乎認定應由仍應丙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下圖,疑似將丙誤植為戊),甚至有另外一本解答認為應由戊負不當得利責任。
https://i.imgur.com/q2vMhgE.png
我的疑問是:此處縱使該頂樓健身房為違章建築,戊是否仍可主張善意占有而對抗甲、乙之不當得利請求?
理由是:連善意租賃之丁都可主張善意占有,「善意買賣」之戊是否理應更能主張善意占有而對抗甲、乙之不當得利主張?
還是說不能主張的原因是:該頂樓之健身房「可想而知應為違建」,因其買賣時不能登記而不具公示外觀,任何買受人均不能主張其具有善意?
麻煩大家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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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張圖是丙沒錯 解答應該是誤植
其實我覺得你可以從違章建築僅有事實上處分權下去開展,
然後再分成兩個一個是沒有所有權一個是還是有使用收益權
(相當於所有權是效用)列肯否兩說
如果我的說法有錯再請其他有能的版友更正,感謝
張璐的解題書是這樣寫
樓上的解答我有看過,也是造成困惑的來源之一(為何不
能主張善意占有?+到底應是丙或戊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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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有關不當得利...這邊建議用王澤鑑老師的非統一說去理解,也就是 將不當得利區分為「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二 者在「法律上原因」的判斷標準不同,給付型不當 得利是以「給付目的」為法律上原因,而非給付型 不當得利(權益侵害型)則又可區分為因行為所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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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問題] 先生要向太太親戚的小孩討回哥吉拉,可否?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先生要向太太親戚的小孩討回哥吉拉,可否? 時間: Sun Jul 17 11:59:45 2022 甲男乙女為夫妻,某日乙女的的親戚帶著小孩丙到家中作客, 丙看見客廳牆櫃上擺滿了哥吉拉公仔而表示羨慕不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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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有關不當得利...兩個問題,思考上有點衝突,望請賜教!! 1.乙將甲之房屋無權出租給之惡意的丙,試問甲是否能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實務有採否定說,認為丙是依據與乙之租賃契約並且有付租金,與甲無因果關係。 肯定說則認為基於債之相對性,乙丙之租賃契約自然不能對抗甲主張不當得利。 2.乙將甲之物無權賣給善意的丙,丙可以主張善意取得,甲無法對丙主張不當得利。3
[請益] 問題:2018年版 題型破解-債法 頁次4-19朋友的帳號被吃掉,我幫他代po, 希望大家不吝解答,感恩 問題: 題目:甲與乙共有一棟於民國(下同)78 年間建造完成並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二層樓房, 其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未訂有分管契約。因甲與乙久未居住,丙乃於 81 年間擅自住入該- 原文吃掉~ 甲(買方)、乙(賣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甲為逃避強制執行,乃與 丙通謀虛偽合意,指示乙將 A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再由丙與丁通謀虛偽合意將 A 移轉 登記為丁所有。在此同時,甲告知戊上述情事,並與其訂立買賣 A 不動產之契約。如甲 未依約將 A 移轉登記予戊時,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