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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有關不當得利...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有關不當得利...作者
wowisgood
(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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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問題,思考上有點衝突,望請賜教!!

1.乙將甲之房屋無權出租給之惡意的丙,試問甲是否能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實務有採否定說,認為丙是依據與乙之租賃契約並且有付租金,與甲無因果關係。
肯定說則認為基於債之相對性,乙丙之租賃契約自然不能對抗甲主張不當得利。

2.乙將甲之物無權賣給善意的丙,丙可以主張善意取得,甲無法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我的問題就是,如果第一題採肯定見解,用債之相對性去思考的話,那第二題乙丙間
的買賣契約不就同樣也不能對抗甲了嗎?

再者,到底阻卻不當得利是因為善意取得還是因為債之關係?

例如上面第二題,如果丙改成惡意,就會成立不當得利

但是如果是善意,嗣後乙丙間買賣契約被撤銷,丙也是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所以想請教一下思考的盲點在哪裡...就感覺有點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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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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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Wck02/02 20:11善意取得就不成立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原因

wowisgood02/02 20:12沒喔 像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的題目

wowisgood02/02 20:13法代不承認契約效力還是成立不當得利呀

oooohey02/02 20:40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是無損益中性行為通說是類推77條

oooohey02/02 20:40但書 不用法代同意

wowisgood02/02 21:08回樓上,那是物權行為不用,但債權行為還是要

CKYww02/02 21:33我看過不少說法也是把契約的部分認為是中性行為 所以不須法

CKYww02/02 21:33代同意

pinjose02/02 21:43第二個就算是惡意,有不當得利嗎?

pinjose02/02 21:47這兩個問題依照管見,都沒有不當得利問題

pinjose: 善意阻卻的是767,不是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吧? 解題書遇到這種情況的確是用767沒錯 如果真是如此,善意取得跟不當得利其實沒關係?! 好像是這樣!

CKYww02/02 22:26甲和丙之間是因為丙善意取得而有法律上的原因 甲無法主張不

CKYww02/02 22:26當得利

CKYww02/02 22:26除非乙丙之間的契約無效或撤銷 這個善意取得就會因原因行為

CKYww: 不存在 無法主張 是這樣嗎? 對沒錯,不過我看多本解題書幾乎都是解債權行為效力未定就是了 然後物權行為有無因性balalala

k49807208302/03 00:26昨天我也困在這裡很久,最後我的理解是這樣:

k49807208302/03 00:261.我認為甲可以向丙主張不當得利。由於債之相對性,

k49807208302/03 00:26丙不得執其與乙之租賃契約對抗甲外,且因丙為惡意占

k49807208302/03 00:26有,亦不得以952作為享受房屋的法律上原因,故,成立

k49807208302/03 00:26不當得利。

k49807208302/03 00:262.甲不得對善意取得之丙主張不當得利。縱然基於債之

k49807208302/03 00:26相對性,丙不得執其與乙之租賃契約對抗甲,然,善意

k49807208302/03 00:26取得制度目的在於使丙終局保有利益,維護交易安全,故

k49807208302/03 00:26可以作為丙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

k49807208302/03 00:26至於你提到如果丙是惡意,可以成立不當得利,但這應

k49807208302/03 00:26該是指乙可以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而不是甲對丙。從甲

k49807208302/03 00:26丙的法律關係來看,如果允許丙善意取得,卻又允許原

k49807208302/03 00:26所有權人甲可以透過不當得利要回房屋,只會破壞善意

k49807208302/03 00:26取得終局保有利益的規範目的。

wowisgood02/03 07:57回K大,第二題如果丙是惡意,甲可以對丙主張

wowisgood02/03 07:58因為這是屬於侵害利益型不當得利

wowisgood02/03 07:58用利益歸屬說可以主張

wowisgood02/03 08:03是不是我把不同類型的事情混在一起談

wowisgood02/03 08:03像第一題跟善意取得其實沒關係

※ 編輯: wowisgood (36.229.77.43 臺灣), 02/03/2021 08:09:46 ※ 編輯: wowisgood (36.229.77.43 臺灣), 02/03/2021 08:12:51 ※ 編輯: wowisgood (36.229.77.43 臺灣), 02/03/2021 08:16:05

謝謝各位大大指教,小弟大概知道盲點在哪了

※ 編輯: wowisgood (36.229.77.43 臺灣), 02/03/2021 08:23:22

fishsfishs7302/03 08:27兩題甲應該是可以主張乙不當得利,但對丙應該就是76

fishsfishs7302/03 08: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