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一題不當得利
題目:
甲對乙有200萬借款債權,甲爾後分別將該債權先後出賣予丙、丁二人,並分別讓與,惟丙丁二人與甲皆未通知乙。爾後,丁持甲簽發之債權轉讓字據向乙請求付款,乙隨之付清借款予丁。
乙的債務因對準占有人丁清償而消滅
,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但我有問題的是:若丙要主張不當得利,是對丁還是對甲主張?
我的直覺應該是對甲,只是同學都認為是對丁。
請問各位大德到底對誰主張不當得利才是對的?
感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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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所有的到底是對乙的債權還是對甲的價金不當得利?
我怎覺得應該是走債務不履行.....
丙對丁主張不當得利 丁再去找甲主張債務不履行
只有一個債權怎能重複移轉?
推原po學霸 4樓可以看一下105年第15次民事庭決議有講喔
沒錯呀!!105年第15次有講呀!!債權已經透過第一次準物
權行為移轉了。原債權人就變成無權處分了。
如果認為這是一個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那麼應該是非
給付型的,因為丙並未向任何人為給付行為,又如果認
為甲第一次的債權讓與行為已經讓與其對乙的債權予丙
,那麼依照權益歸屬說,能夠保有乙清償利益之人為丙
,而丁受乙清償之利益自然無法律上原因,所以丙要向
丁主張不當得利。
不過問題在於,乙之清償,係為清償其對甲之債務,所
以甲似乎是受有利益,但事實上甲是沒有受到利益的,
理由在於甲已經將其對乙之債權讓與出去了,甲自然是
無從受到利益。
我換個例子好了 應該會比較能凸顯我之所以認為是甲的原因 我不知道是不是有所謂給付型不當得利優先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那種概念 或是因果關係的問題 甲有A屋 將A屋出租給乙3年 後乙因公出國半年 甲知悉後便再將A屋出租給不知情之丙 熟知乙因提早返國悉知上情 請問乙應向何人主張不當得利?
※ 編輯: dreamsletter (39.13.101.212 臺灣), 03/29/2020 00:15:07這同樣是非給付型的不當得利,事實上甲與丁所受之利
益是不相同的,甲受有租金的利益,丁受有使用占有的
利益。而甲約將該屋出租並且交付予乙時,乙取得該屋
之直接占有,甲取得該屋之間接占有,甲將該屋再出租
予丁時,丁取得該屋之直接占有,乙喪失該屋之直接占
有,由於丁占有使用該屋是因為甲之交付行為而來,故
與乙所受損害間並無直接性,反之,甲之行為使得乙之
占有喪失,具有直接性,而基於甲乙間之租賃契約,依
權益歸屬說,乙享有占有使用該屋之權益,所以甲受有
租金(租金其實就是法定孳息)之利益並無法律上之原
因,故乙應向甲請求返還該租金利益,並請求甲返還該
屋之間接占有,再依占有請求權,請求丁返還該屋之直
接占有,基於債之相對性,丁不得以其與甲之租賃契約
對抗乙。
如果不清楚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以及權益歸屬說,推薦
王澤鑑老師的不當得利,有詳盡的說明。
就占有部分,上面想錯了,甲應該還是間接占有沒問題
,乙應該是要向丁請求返還直接占有,請求權基礎是占
有保護請求權。
感謝您的回覆! 打這麼多辛苦了 其實我會想這麼多主要是有兩個原因: 1.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補充性 2.在直接因果關係下的命題 關於統一說/非統一說/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權益歸屬這些東西我以前有大概念過一輪了 只是我不知道我的理解是不是不大正確
丁在哪裡??
哈哈,是丙啦。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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