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法律人的邏輯是不是很神奇?
書上看到的
甲向乙購買一瓶飲料,甲交付給乙2個十元硬幣,乙交付給甲一瓶飲料。請問以上有幾個法律行為?
答案是4個
分別是
1.甲乙間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
2.乙把飲料所有權移轉給甲的物權行為
3.甲把其中一個硬幣所有權移轉給乙的物權行為。
4.甲把另一個硬幣移轉給乙的物權行為。
(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每移轉一個硬幣就要算一個法律行為。)
那如果後來發現買賣契約無效呢?
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
即使買賣契約無效,甲還是保有飲料所有權,乙還是保有硬幣所有權。
只不過甲可以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硬幣,乙可以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飲料。
一個簡單的買飲料的事情搞那麼複雜,法律人在想啥
有沒有八卦
--
那你肯定更看不懂程式語言的邏輯
一樓的說法錯了
所以第4個是什麼
啊第4個你沒寫啊
抱歉,那我寫清楚一點好了。甲把兩個硬幣給乙,要算成兩個法律行為。每移轉一個硬幣 ,就是一個法律行為。 (同理,如果甲是用20個一元硬幣結帳,那移轉20個一元硬幣就是20個法律行為。)
這十元是美金還英鎊
腦袋不好就不要唸很難?
所以第4是什麼?
我改一下,我把敘述寫得更清楚一點==
※ 編輯: tibo96033 (101.9.131.189 臺灣), 05/19/2023 08:11:37不分細不然要怎麼套用到世上發生的案件上
原子一個一公分可以組成螞蟻嗎
看政治人物就知道法律人的邏輯
這樣說好了,就是因為交易這件事在這四個
點發生過問題,所以搞到最後要生法律來管
這件事的時候才會有這四個程序
如果我把兩個硬幣用強力膠黏在一起呢
那你就不應該拿這兩個黏著的硬幣來給付該
義務
法律人誤國 不代表法律誤國喔
就知道為何冤案一堆
你搞不懂的東西不代表它存在沒有意義
同樣的法律條文可以隨不同人有不同解讀
方式,也就是硬凹,最後再看法官自由心
證。程式語言你多打少打一個點號括號甚
至空格,就是不行。
反之,如果拿刀捅人導致對方心臟病發,
還不見得被判殺人罪呢
不就定義的問題 你寫程式也要阿
這是主流學說的說法 國內也是有法律
學者覺得這個說法很荒唐的
你發的廢文更沒邏輯
法律又不是無中生有 是針對過往的經
驗去制定解決的方案 如果什麼事都沒
發生過 需要有法律嗎
我倒覺得很正常,兩個硬幣如果其中
一個是假的,你不拆開看就沒辦法歸
咎法律責任啊
其實蠻有趣的,原po也是用日常的例子跟大
家分享,不要那麼兇啦~
出事還是要看是否有因果關係跟主關意圖,
重點還有損害的法益,法律的確在邏輯規則會
有疑慮,所以延伸各種學說,法官會基於主觀
跟客觀去推論入罪
就把動作拆開而已啦
就20塊拆成兩個法律行為比較不直觀 那100
個1塊付100塊便當就102個法律行為 怪吧
但這法律人間的小秘密 故弄玄虛而已
不玩文字遊戲無法強調法律的專業性
如果我知道某人有糖尿病不吃藥會死 但強
行拘禁他導致他沒吃藥死亡 這樣是殺人罪
嗎
不分細怎套用+1
用最簡單的說法而已,實際上糾紛哪有那
麼簡單
如果沒這麼複雜,你是當事人發生糾紛卻
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讓你解套的時候,
才會覺得毫無邏輯
???有邏輯嗎???
法律是用理性思維 一般人只會用感性 當
然覺得法律格格不入 但你切換成理性思
維 你就會了解為什麼
如果其中一個十元是假幣,另一個是真幣,
法官跟你說因為他是一起給你的50%真幣四
捨五入沒有毛病不用賠你會不會氣炸
11樓說的很對,你可以想想看分別哪4種
情況會需要用到,如果缺少一個會發生什
麼交易問題?
只會細分,分到一出現突發狀態就變成廢物,
邏輯的定義也是這麼廢嗎?
法律本身就有很多邏輯規則上的論述,所以
延伸很多學說,重點會在於因果關係跟意圖
還有損害法益在最後還有主觀跟客觀的見解去
入罪
你如果去寫AI,就會充滿這些邏輯,不然沒辦
法“判斷”現在是哪一種狀況
假幣真幣勒 那100個一塊去分一下真幣假幣
阿 玩文字遊戲就承認 法律人就是這點誤國
玩到最後講不下去就用法律權威壓人 我就不
結果原po文發了就跑
信10塊真幣假幣有甚麼法益 快說10億就有法
益了喔~~
法律也有情理法啊
有問題的不是法律 是法律人
看在什麼國家地區,吵架時你跟他說因
果關係邏輯順序,有理說不清。常遇到
有1才有2但對方一直緊咬2的情況;實際
上糾紛千變萬化,比寫的還"複雜"很多
你幹嘛不問德國人
沒事就沒事,有事你會感謝法律的
有事也會感謝醫生阿 感謝水電工
覺得這樣子就很神奇的人應該不知道邏輯是什
麼。去找本簡單的線性代數來看看,你會感覺
怎麼這些應該很聰明的數學家比法律人還笨。
然後如果你不至於太蠢的話,希望你可以發現
其實是你比他們笨。
哪裡複雜?
痾…你邏輯是不是不太好?
c語言:x+y=x
你覺得兩個硬幣很難理解 那你可以改成兩個貝
殼或是兩台車
100個一塊比較難理解~飲料如果18塊 10 5 1
聯想到_解構式數學_
1 1分也很難理解
我覺得很有道理啊 很好
那是因為我國民法主要繼受德國法制,所以
才會分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法國民法就
沒有這樣的區分
主要是交易安全及法安定性考量 把物權
行為獨立出來 這是歐陸法系看法 英美
法就沒有這樣區分
不懂怎麼會明明很笨還要大張旗鼓讓別人
發現自己很笨的行為,是無知還是自以為
是咧...
那怎麼證明各自的所有權呢?
法律人有分黃國昌跟非黃國昌
問德國人啊!他們搞出來的 呆丸人才沒這
種思考邏輯!應該學法國法跟我們民情比較
像點
如果把兩個10元硬幣都換成1元硬幣,會多出
幾個法律行為?
貼出來讓大家笑?
其實不是因為買飲料要搞那麼複雜,而是
怕你聽不懂所以故意用買飲料來舉例。一
般買飲料不會有糾紛。
贊同一樓,看不懂法律邏輯代表你也
看不懂程式邏輯
法律人誤國也不是法律人的存在就是誤國
樓上也太兇了吧 人家問法律你回程式
是不是腦帶不太好XDDDD
我們國家的法律人是“文組”出來的,也就是
最沒邏輯的那群
請問可以說明AA制的債權與物權的移轉行為過
程嗎
我猜法律和程式的共通點應該是要盡可能處
理好所有的可能性,避免錯誤、被鑽漏洞
你這些描述只能說法律人的邏輯很囉
唆,不能說很神奇。
你能夠平安長大真是辛苦你了...
把事情分清楚才能判對錯呀 邏輯正常吧
法律人邏輯有問題的地方不在這
學問本來就要有嚴謹的邏輯 看就知道你是
什麼程度的
法律人的訓練就是要設想到各種光怪陸離的
可能性並分別站在檢辯審的立場加以解決,
所以常常被嫌想太多
是你的問題
刑法又更嚴謹
其實是你的問題
很多事情都必須一一拆解才能有效檢視,不然
很多糊成一團的東西,你沒有辦法一一去看待
檢視與解釋。
不要說法律,很多事情都是這樣,必須分解成
段,才能檢視那一段有問題。
例如溝通或通訊,他分成發言者想法,編譯,
傳輸與接收,解譯,收訊者的理解,這幾個步
驟。 當你發現你跟外國人雞同鴨講的時候
,上面那些步驟每一個都有可能是問題點。
如果你不拆解溝通的過程,怎麼分析到底那邊
出了問題,又該如何解決?
不要跟法律人講邏輯,因為他們只會
用自己的邏輯硬凹,然後敢質疑的通
通都是法盲
不要說我都舉文組的例子啦,你家網路不通,
一樣也要拆解分析那一段有問題,先ping127.
0.0.1,檢視自己電腦內部的問題,再ping 19
2.168.1.1之類的看看家裡路由器有沒有反應
,再ping8.8.8.8看看是不是DNS出問題,如果
中間哪一段掛了,還要檢查到底是機器的問題
還是接口的問題還是線材本身有問題……不管
什麼事情都一樣,必須分段解析,才能了解問
題在哪,並且提出方案解決問題。
看到推文真讓人開心。能理解的人意外地多。
看到推文真讓人開心,能理解的人意外地多。
以為強調物權行為債權行為就想乎弄過去 20
塊如分成20個物權違背直觀絕口不提 塊陶
法盲評法律
(舉牌)
我就問 過失殺人跟故意殺人 你覺得一樣
嗎? 單純用結果看可能一樣 但法律認
為不能這樣看 這兩個如果結果一樣 會導
致後者大量發生
笑死 法盲
我覺得一樓例子很ok 啊
好啦 你最懂 法律人超白癡的
邏輯滿重要的,林北理組的怎麼看都覺得
這些定義都是需要的
學法律的真的都很強,邏輯脈絡思維都要很
清楚,還要從不同切入點去思考
故意殺人但失敗(殺人未遂)跟過失殺人,現
實上那個嚴重,過失殺人......因為人已經
死了,但故意殺人未遂比較重
覺得蠻清楚明瞭的啊 不難吧?
我理組,原則上沒有定義就不要談數學。所以
這個法律行為訂這麼多,我不覺得有什麼問題
。
你覺得搞這麼複雜繁瑣,就只是因為你不經思
索就覺得理所當然而已。
更不用說法律很常是判斷是否公平的依據,細
節一定要處理好啊。
去問德國人
去搞清楚為什麼再來問
記得以前老師說,沒有故意殺人這個東
西,因為殺人就是故意了,不是故意的
分在過失致死,只有這兩類。
哇怎麼忽然那麼多人出來支持法律的邏輯基
礎啊?風向好像變很大,2008年左右的時候
,根本連法理學教授都不認為法律需要邏輯
基礎耶
你也可以寫個系統簡化這種推論,但是這種
簡化寫得不好或功力不到的時候很容易出錯
法院實務也不講邏輯的
當事人都很有趣,法律站在他那邊時,就覺
得法律訂得真好說得都對、法官都包青天,
法律站在對立面時,司改就是笑話、法官都
恐龍。也只能尊重各種主觀想法了。
就法律推論其實背後有很細緻的理論基礎,
不過台灣要先追溯這類理論基礎是否存在於
台灣?是否有用於台灣?是否實務上不會被
政治關說等等,如果都是否,那麼這些都不
重要也不關鍵
而且這些理論基礎不是唸法律就自動學會了
,但是大多數人會被權威與職稱的光環遮蔽
了雙眼
應該沒比法盲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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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有關不當得利...這邊建議用王澤鑑老師的非統一說去理解,也就是 將不當得利區分為「給付型」與「非給付型」,二 者在「法律上原因」的判斷標準不同,給付型不當 得利是以「給付目的」為法律上原因,而非給付型 不當得利(權益侵害型)則又可區分為因行為所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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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請教 民法無權處分法律關係的基本題 ???請教一下 有一個基本題 又有點變化 所以不太確定解法 若甲之A車 寄放在乙處 乙又賣給惡意的丙 (原始題型都是設定丙善意) 一、甲丙間 甲可以向丙請求767條5
[請益] 100年律師民法選擇題甲將土地出賣與乙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甲並未依約交付土地,15 年過後,乙對甲 有何權利可為主張? (A)主張甲為無權占有,請求返還所有物 (B)主張甲有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占有物 (C)主張甲為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5
Re: [課業] 因物權行為錯誤,買受人所應返還之利益..謝謝大家的回覆,不過有個前提之前沒寫到。 因為在討論不當得利之前,該段落有先討論物權行為得否撤銷的問題。 有提到物權行為錯誤是因為表意人(出賣人)的過失,依民法88但書不得撤銷。 那麼既然不得撤銷,表示該物權行為仍有效,加上移轉登記,縱使與債權契約不一致, 但基於物權的無因性,不動產的所有權似乎就有效移轉於買受人了。- 試簡單打架構, (一)甲乙成立委任K,且甲有授與乙代理權 (姑且做此認定,不然又叫乙買但又沒給代理權是滿瞎的,又多一個無權代理,甲還明知 或有(重大)過失什麼的,樹狀圖真的畫不完XD) (二)買賣K?
- 原文吃掉~ 甲(買方)、乙(賣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甲為逃避強制執行,乃與 丙通謀虛偽合意,指示乙將 A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再由丙與丁通謀虛偽合意將 A 移轉 登記為丁所有。在此同時,甲告知戊上述情事,並與其訂立買賣 A 不動產之契約。如甲 未依約將 A 移轉登記予戊時,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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