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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民法1030-1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民法1030-1作者
esienhour
(Be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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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 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請問為何“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立法理由找不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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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民法1030-1

CCWck03/21 10:53立法理由在91年修法的第三點

esienhour03/21 17:01謝謝,但“以示公允”是什麼意思?

CCWck03/21 20:47表示立法者認為這個情況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比較公平

esienhour03/21 22:19不好意思再追問一下,為何此時保障債權人利益較為公平

esienhour03/21 22:19

aineee03/21 23:56原本已經約定好了-私法自治

CCWck03/22 11:57這個應該是要擋242條的代位請求。避免債權人逼債務人去離

CCWck03/22 11:57婚,或是向離婚的配偶要求剩餘財產分配

esienhour03/22 18:23保護債務人可以理解,但為何“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

esienhour03/22 18:23”就不需要保護呢?而且“已依契約承諾”是承諾什麽呢

esienhour03/22 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