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婚約解除vs婚約違反,為何損賠要件不同?
補貼一下979的條文
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
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978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
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 979 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解除婚約時,需要本身無過失才得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對方違反婚約時,卻沒有自己無過失才能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
換言之,就算一方違反婚約的原因部分歸咎於他方的過失,
他方仍得請求損賠,被請求的一方則可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責任。
但為何兩個法條會有這樣的差別規定呢?
是有甚麼特殊理由嗎?
請問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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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合意解除,一個是違約,本質上就不同啊
今天兩個人關係破裂,雙方對於關係破裂的狀況都有責任
,決定好聚好散的時候,就沒有賠償的問題
977講的不是合意解除吧……
976-婚約解除條件,977-合法(976)解除時無過失者得向
有過失者求償,悔婚(不合法-976)者負賠償責任
悔婚前加個978-
978的意思是指悔婚吧,訂了又不想結?
被毀婚那個人沒有976那些情形,那悔婚那個要賠償損失
978的那個他方無976那些情形...
那不就是沒過失嗎?
毀婚那個=解除方;被毀婚那個=被解除方?
977還能主張非財產損害,978不行
漏看979了...抱歉
yo大 978搭配979的話不就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謝謝 擔心自己理解錯誤
你約都訂了本來就不能亂違約,但婚約不能強制執行,
所以走損害賠償,如果你想不受婚約拘束又不想賠償,就
只能合意解除或看有沒有法定解除事由,基本上就是違
約跟解約的差別,配上身分法的特性
元PO的疑問應該是為何977要一方無過失,978不用吧
但我理解是978也要,只是換個說法而已.
978有過失的就解除婚約的那方啊
如果被解除方本身就有976的過失那就是走977
所以兩條都是過失,只是977前提是976的法定過失
976各款事由就是嚴重到立法者覺得解除婚約情有可原,
所以任何一方對該事由有部分責任(有過失)的話,為了
結婚付出的損失就該自己吸收。但978則是因為發生其他
不到可以解除婚約的其他事由(當然也可能一方單純不想
結婚了)而違約,此時被違約的一方所付出為準備結婚的
財產上損失就該由他方賠償
舉例來說,婚約訂定後男的被抓到在路上跟其他女生牽牽
小手,女的氣到不想結婚了,但此時因爲沒有嚴重到976
的解除婚約法定事由,所以這時女的違反婚約仍須賠償男
的為準備結婚所付出的財產上損失(如已付的婚禮場地訂
金)
所以男的雖有過失仍得依978請求財產上損賠
樓上m大的舉例頗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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