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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民法174條問題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民法174條問題作者
Andrea88
(goodt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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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知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請問那個過失到底是什麼意思,如果有損害不就是因為自己的問題造成的嗎,為何還稱作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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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pizza357904/14 16:57舉不可抗力責任而言,天災造成的毀損等

dreamsletter04/14 21:39不管可否歸責 只要有損害、因果關係跟責任能力就要

dreamsletter04/14 21:39負責

d8650604/15 07:00代表你對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概念不清楚

jameswl04/15 08:29此邊的過失 實務上通說是否採具體輕過失還是抽象輕過失呢

jameswl04/15 08:29

Ted061404/15 17:52回樓上,民法174既規定為「 無過失責任 」,即無須討論注

Ted061404/15 17:52意義務之高低,而直接認定應負責。

adolf30204/15 17:58無過失責任,即不必具備主觀要件,仍要負責,是較重的

Ted061404/15 18:00亦可參民法231條2項本文之規定

zison04/22 19:11你背著大哥照顧大嫂,雖然真的已經把大嫂照顧得很好了,但

zison04/22 19:11大嫂還是不開薰,你死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