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職業生涯沒開過槍的警員多嗎?
※ 引述《sonyxeperiau (son)》之銘言:
: 舅舅屆齡退休
: 但除了打靶之外他沒開過槍
: 這樣的情況在警界是特例還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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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各位學長姐們好
這個問題,基本上是滿沒意義的,因為以108年的資料為準,警察大軍人數為
73405人(包含男女官警),在值勤當中開過槍的,我敢說大概不到1%(包含小魯弟我也沒有)
不過看到下面學長姐的留言,覺得留言的議題滿值得大家來討論的
就是關於『刑事無責、民事要賠』的問題,以交通事故為例,各位學長姐
有沒有遇過處理A3交通事故,結果被害者要告肇事者毀損的?我自己是有遇過啦XD
最後以三階論來看,不就是客觀構成要件符合(車損),但是主觀構成要件不符(過失)
最後刑事不起訴或是無罪,民事部份的車損要不要賠?最後不就符合
刑事無責、民事要賠的概念?
回到警察開槍的主題,小魯弟本人無論是去看判例或是看新聞,員警開槍致人於傷亡
最後民事得要賠償的,都是刑事有責任(過失責任以及違反比例原則)。
警察開槍致人死傷(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主客觀構成要件都符合(傷亡、過失),接下來
討論違法性,警察開槍的阻卻違法事由是依法令之行為,但是判賠的案例在刑事部份
都是因為違反比例原則(霸王條款)居多而被而起訴或是判決成罪
再來看民法的部份,能主張阻卻違法事由看是正當防衛或是緊急避難,但後面都各有但書
1.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正當防衛)
2.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緊急避難)
再來,多數開槍造成死傷而賠償的案例,都是因為犯嫌並無攻擊警察的意圖
對警察本身或他人並無造成生命、身體上等危害,犯嫌只是想要逃跑,就朝犯嫌開槍.
以我自己現在腦海中有印象開槍致死而不起訴的案例是高雄霹靂遇移動軍火庫那件
『犯嫌有拔槍準備射擊的意圖,警察維護自己及民眾生命安全,情況危急之下
,並無其他方法阻止歹徒開槍才還擊』.
因此,在刑事有責的情況下,民事當然是賠定了,如果警察開槍致人傷亡,如果符合
依法令之行為,且無過失責任及違反比例原則,民事基本上也是能主張
民法的阻卻違法事由,我目前是還未看到有刑事無責任,最後民事要賠償的案例
撇除道義補償的不算,不知有沒學長姐有案例能拿出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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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my AN/PRC-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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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太多了吧?
你說0.3%還差不多
看起來蠻客觀的!給你讚
清流
推用心,但高雄霹靂那件是對方持槍有對警察按扳機,
但剛好卡彈,難道只有這樣才能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
難?桃園那件警察被對方駕駛拖著跑而開槍的,最後好
像也有賠償民事
換言之,罪魁禍首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比例原則」」
不食人間煙火?樓上指的主體是立委嗎?還是法官?
桃園開槍的那2件明顯過當阿,有什麼好討論的。
千萬別相信警械使用條例,開了一樣判刑
請加上跑偵查庭及各審級的身心疲累
民法要不賠就是無過失阿
我只知道開下去藥仔會一秒變孝子 久沒聯絡的親人突然
出現瞬間團結起來 就算最後判免賠也要經過漫長的訴訟
樓上中肯XD根本是究極召喚術
大概0.87%吧
講的很美好 但我想法院不一定會這樣想
88
[問卦] 美國警察開槍清空彈夾是何心態的八卦?美國是標榜人權價值的民主國家 也是民主國家的老大哥~ 為何美國警察在執法 尤其是對壞人開槍 常常不符比例原則?21
Re: [新聞] 囂張!警局前大亂鬥 警鳴3槍逮人會 : 成這樣。 : 但問題就是人力不足呀,你看各所凌晨是有幾個人?人都不知道補去哪裡了?現在的觀 念 : 是以繁忙的時候的警力需求編排人數的話,平常人力空閒下來,就是浪費警力,所以勉17
Re: [新聞] 停車場被撞不算肇逃?警察不想理的理由首先要先能找到犯人 找到犯人的意思是指 知道他的姓名 生日 身分證字號 居住地地址 因為在私人用地上出事 所以除非對方是故意 讓你可以請求刑附民賠償 否則要用來讓對方賠錢的法條是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但你其實並不知道對方是誰 即使你有錄影9
Re: [新聞] 囂張!警局前大亂鬥 警鳴3槍逮人其實我覺得原po講的蠻正確的阿(當然處理聚眾那段要不要用槍我沒遇過,不敢評論) 在警械使用條例不修法的狀況下,依照台灣的治安狀況,大部分都沒有到使用槍械的必要 尤其最常看見的就是犯嫌「單純」要逃跑,結果警察朝著輪胎開槍,這就不符合警械使用 條例的要件,很遺憾的我們偉大的署,從來也(還是說有但我自己沒仔細聽?)沒很強烈 跟大家宣達,不要對單純逃跑的犯嫌用槍,只會發生事情頒獎好棒棒,然後喊幾聲支持5
Re: [新聞] 可以大膽用槍了!《警械使用條例》三讀警察不敢開槍又不是用槍時機的問題 修這個條例最後還是一樣啦 警察依舊乖乖嗚槍 然後造成有槍還是被打成重傷 要修就帶種點去改民2223
Re: [新聞] 北巿公車緊急刹車 90歲乘客車內摔死這種法律問題並不難。 「凡是有責任的各方(所以確實不只一人有責任)」「按其比例分配刑事、民事責任」。 死者自己佔了過早起身(依照他自己的責任,他應該等公車停止才離開座位)的某部份 責任。不過,因為他同時是責任人兼受害人,法律不管這部份,他不需「自己賠自己」罷 了,但其他責任人自身責任範圍,自然應扣除了死者自身該負的責任比例部份。X
Re: [新聞] 可以大膽用槍了!《警械使用條例》三讀是還蠻支持的這個保障警察生命危害的法律通過 自己本身也有幾個警察朋友 但是相關法案是否有更完善的機制輔佐? 賦予大權力的同時是否承擔更多的責任? 比如明顯蓄意持槍恐嚇,無故射擊等等2
[問卦] 是不是該檢討用槍時機啦?這幾年不少警察死於社會敗類刀下 追根究底還不是現行用槍規定有問題 跟一堆恐龍法官(他馬的恐龍去奪刀給我看) 現在的狀況是.. 警察開槍射歹徒 最基本就是跑法院跑好幾年- 讓我來推測一下 台灣法官的思路! 1.多名警察 圍捕犯人 使其心生恐懼 不符合比例原則 應該是要一挑一 2.嫌犯未擊發子彈 但是卻中彈16發 事實證明 警察用槍過當 3.在嫌犯中第一槍時 應立即停止開槍 再確認其有無行為能力再行逮捕 3.在無法確定其槍枝 是否有殺傷力 就對其開槍 實屬用槍過當(犯人的槍可能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