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反萊豬醫師遭告發造謠 怒控陳時中個人求
※ 引述《Caress (愛撫)》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黃哲民
: 3.完整新聞標題:
: 反萊豬醫師遭告發造謠 怒控陳時中個人求償「不讓納稅人出錢」
^^^^^^^^^^^^^^^^^^^^^^^^^^^^^^
別鬧了。
: 4.完整新聞內文:
…
: 蘇偉碩後來改口他引用的論文原始數據有誤,澄清萊克多巴胺實際毒性僅有搖頭丸的1/4,
: 但衛福部同月向檢警告發蘇偉碩意圖散播有關食品安全的不實訊息或謠言,涉犯《食安法》
^^^^^^^^^^^^^^^^^^^^
事實上是衛生福利部控告蘇某人。
: 散布謠言罪嫌,該案由蘇偉碩住處轄區的高雄地檢署偵辦,認為他雖不夠嚴謹但非全然惡意
: ,去年(2022年)6月將他不起訴。
: 蘇偉碩自認清白,去年7月4日到台北地檢署控告陳時中、吳秀梅涉犯誣告罪嫌,同時對2人
^^^^^^^^^^^^^^^^^^^^^^^^^^^^^
結果蘇某控告衛福部「個別官員」?
當初是衛福部出公文控告蘇某,等多是前部長陳某蓋章決行,至於吳某不過是
食藥署長,根本無有蓋章權限。
: 提起本件連帶求償案。北院民事庭今開庭審理,陳、吳2人委任律師代打,蘇偉碩沒委任律
^^^^^^^^^^^^: 師,搭高鐵從高雄北上隻身出庭,他說陳、吳2人除以衛福部之名告發他,2人對媒體受訪內
^^^
大概沒啥律師想因為賺點出庭費而出來增加自己打官司的敗訴紀錄。
: 容也侵害他名譽,包括陳時中說「若認錯可考慮不提告」、吳秀梅說「食藥署一再發新聞稿
: 澄清,一直有告訴他(指蘇偉碩)那是錯的(指數據)」。
: 陳、吳2人委任律師主張,衛福部基於職務告發蘇偉碩,不是陳、吳2人個人行為,律師並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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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 任何正常的律師都會這樣主張。
: 蘇沒舉證陳、吳2人有針對告發蘇偉碩一事受訪,就算真有受訪,也沒有故意或過失侵權意
: 圖,蘇偉碩表示網路上還找得到這些受訪影片,可燒錄光碟提供,法官諭知今年4月12日再
: 開庭,若無其他調查事項,將當庭辯論終結。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214/2440214.htm
: 6.備註:
何況…
《民法》第 186 條
[1]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
[2]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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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如果被告只是過失執行公務侵害原告權利導致損害,第一項後段又已規定「以被
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而顯然《國家賠償法》是《民法》以外的
他項方法之一,所以原告一定要先引《國家賠償法》向國家(在本案是被告們服務
的衛福部)求償,不可以直接向過失公務員求償。
如果被告是故意執行公務侵害原告權利而致損害,雖然第一項前段沒有後段的限
制,但是第二項規定「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所以還
是有《國家賠償法》可以用而應該先用該法向國家(本案即衛福部)求償。此外,
被害原告還有《行政救濟法》可以引用,向國家(本案即衛福部)聲請救濟。
所以,不管被告是因為故意還是過失侵害原告權利而致生損害,原告翁某依法都
應該先向本案被告們服務的國家機關及衛福部求償。
簡單一句話,請先向衛福部聲請救濟或者提告求償。
--
提告是他的權利 陳不是很愛告人??
現在下台就讓他跟律師慢慢去玩啊
而且人家連律師都不請了~~~
法律層面是這樣啦。但要告是他的自由,輸
了也他自找的
醫師有錢咩。 只是法官和書記官等公務員還是要花時間處理這種案子,占用處理其他正常案子 的時間就是了。
※ 編輯: saltlake (114.24.94.159 臺灣), 02/14/2023 18:23: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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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自費住防疫旅館的能國賠嗎?國賠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覺得文長的可以直接END看結論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及同法第6條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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