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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關於警察攻堅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關於警察攻堅作者
XDGC
(ID說明一切)
時間推噓 推:0 噓:0 →:3

※ 引述《uu70904 (人生海海)》之銘言:
: 從小到大有個疑問就是…
: 警察們為了抓窮凶惡極的歹徒
: 與他們發生槍戰 那流彈打入民眾家中造成人命財務損失
: 是要算警察杯杯的還是歹徒的?
: 假如在巷弄開戰…
: 很多人喜歡在自家門口停車(沒畫線或者白線)
: 被流彈波及鄉民會體恤警察杯杯辛苦 故而自己掏腰包修理嗎?
: 還是歹徒跟警察一併求償
: 有卦不?

覺得文長的可以直接END看結論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及同法第6條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可知警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造成損失時,國家負有賠償義務,且國賠法為普通法,遇到特別法時應做為補充

依《警械使用條例》 第11條

1.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2.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3.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依原PO上述,警察合法用槍之相對人為歹徒,而「無辜」受波及者為第三人,若是無辜第三人因警察「合法」使用警械而受有損害,各級政府應賠償無辜第三人。
而若是「違法」使用警械,無論是「無辜」第三人或是「違法」歹徒,應由各級政府賠償之。若故意違法使用警械,各級政府可向該員警求償

求償金額
極重度殘障或死亡,最高賠償250萬,死亡可再多補償最高30萬喪葬費
重度殘障最高150萬
中度殘障100萬
輕度殘障70萬
殘障標準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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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wants 12/24 09:19除非子彈卡在體內 要是穿透的 想證明

wewants 12/24 09:19是警察打中的就不可能了

wewants 12/24 09:20除非讓李昌鈺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