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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請益刑法184條第3項過失犯適用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請益刑法184條第3項過失犯適用作者
takaminaoto
(bubu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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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最近宜蘭發生一起婦人機車停等平交道事件,
整篇新聞都只提到行政罰。

但疑惑的是,
刑法184為具體危險犯,婦人的行為很明顯已造成火車往來之高度危險,
假設主觀不具故意,
能依184第3項論她一個過失犯嗎?

感謝國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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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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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13141704/25 16:09她人或車有直接在軌道上直接影響火車嗎

leon13141704/25 16:09沒有就不構成吧

rolur04/25 17:54火車有煞停 算有影響吧?

jjiimm04/25 18:39他沒有損害軌道,所謂損害為滅失其存在,減損其功用或降

jjiimm04/25 18:39低其價值

jjiimm04/25 18:41比較有爭議的是或他法,可是通常就是或他法要和前面的方

jjiimm04/25 18:41法等價,造成相同或類似的的損害

leptoneta04/25 23:08如果你說是汽車停在平交道的確致生危險

leptoneta04/25 23:09但摩托車被撞會導致公共危險嗎 我認為不會

leptoneta04/25 23:12頂多說壅塞鐵路 但刑185不罰壅塞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