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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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際用此選項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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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alilei503:原PO國文老師經長請假#1Duc8INo (StupidClown) 05/30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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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考前有複習到!
完全不會
vID=77&contentID=828
簡單
有人覺得選擇難嗎?
我覺得選擇難
第一題不會寫 是資公法嗎?然後救濟我遲疑地寫了拒
為訴願訴訟…
你們的題目比較有趣欸,我考法治,第一眼看到覺得老師要
弄死我
*制
行程法的閱覽卷宗嗎?第一題申
現在決議還是會考喔?不是說決議的效力跟一般判決一
樣了?
樓上 有題目嗎
法制的有夠難==
法制考申論乾
第一題應該是行程46條跟資公法吧?我是朝這方向下去寫
的...
第一題應該是閱覽卷宗才是,因為是厲害關係人才可以閱
覽!!
利害關係人
簽名檔哈哈哈哈哈
第一題閱覽卷宗啦
資訊公開是指上網看資訊
法制第二題看了好久想不到他想問什麼...
第二題 不會...
行政類組的好平易近人
選擇覺得困擾Q
爭點:是管制性或裁罰性行政處分。事涉適用行政罰三年
裁處時效或一般公法請求五年時效。實務:行政罰三年
時效。
治宇總複習還說這個決議不重要 但是出題老師很可能
會考最後一個決議 結果還真的考
覺得選擇好難
第二題蠻有水準的 第一題送分題
按日爆了
好奇法制行政法
第一題寫成政府資訊公開法......
選擇覺得難~
選擇覺得難的是法制的還是行政類科的,我快搞不清楚了
第二題我還以為在考行政罰法是基本法還普通法
機關拒絕讓A閱覽公文,算是行政處分嗎?
第一題我寫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屬程序行為,不服僅得於
實體決定不服一併聲明
我同上耶
可是解答不是這樣...
可是提名說已經「否准」那不就是已經有實體處分了嗎
考閱覽有夠冷門= =|||
不要信補習班的解答www
第二題有跟到,第一題寫偏了QQ
感覺應該是要等程序耶,被騙了
資開法也可以吧,任何人都可以申請,然後可以訴願,但反而
用行政法不行要等實體
林清Fb寫行政程序法
已經否準了是行政處分,沒有資訊公開法啦
資訊公開法打的訴願跟行政訴訟是給你不想資訊被公開,
但政府覺得要公開用的
這題已經是有行政處分在先,人民想知道做否準申請的原
因是什麼,是不是被承辦人黑箱
因此依照行政程序法申請閱覽程序卷宗
而且後面又考不服的救濟,那就是課予義務訴訟時一併提
出不服了
所以到底怎麼救濟,寫174,但 #愈寫愈不對勁
第二題剛好有聽治宇師的背一下字號 XD
第二題好親切 感覺到出題者滿滿的善意
行政法的第一題跟96年社福特考行政法的第四題 幾乎在考
一模一樣的概念 應該算是考古題吧!
選擇題對完X光答案,有很多疑問
等考選部成績比好啦,不要自己嚇自己
救濟就是到課予義務訴訟時,一併聲明不服((這個就是救
濟
a大因為我打字的時候你那段還沒出來XD所以174GG了嗎
選擇比申論還要難,沒看熟失敗
我甚至把涉及外交國防機密、營業機密、損害第三人隱私
不得公開,每段寫由於題示未明指 合先敘明展開篇幅囧
就是174條啦哈哈
你寫的沒錯放心
直接進課予義務”訴訟”嗎?我寫訴願欸,不用訴願前置嗎…
就是到這邊開始覺得怪,萬一已逾申請補助案的訴願期間,拒
絕閱覽這個處分可以獨立救濟嗎
不行,要跟實體決定一併申明不服
(三)A不服之救濟:行政機關程序中的決定,依據行政程
序法第174條規定,與實體決定否准申請之決定一併提起課
予義務訴願(訟)。
林清老師是這樣寫的
資開法20條說,不服決定可以提行政救濟欸
在來,33樓提到管制性不利處分,101/6決議說要類推行政
罰法3年時效欸
台中學儒跟林清老師的解答不一樣欸,一個認為要適用行程
法,一個認為要適用資開法
行程法46適用於程序中,但本案已程序終結,所以應適用資
開法
一開始寫資訊公開,後來想想應該是閱覽卷宗才對
若適用資開法,就依資開法規定的請求權依據主張,若不服
機關決定,可以提行政救濟(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資訊公開的政府應該"主動"提供,然後如果人民被拒絕提
供政府應該"主動"公開的資訊,才採取救濟
資開法20條的決定,也是行政處分啊
例如你申請國家對外文書,或者法規命令內容,行政機關
拒絕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給你,你的申請書被駁回,才行
使救濟
但是這題的內部簽呈,不是政府要主動公開的資訊啊
政府資訊公開法,沒說人民補助申請案應該主動公開吧
不然大家紓困案申請沒過,難道可以申請別人有過的原因
跟每個人的申請簽呈與資料?
那政府就不用做了,每年中低收複查就爆了
這個見解應該是不對的,這樣就把該法第3條架空了
政府資訊=第3條;應公開的政府資訊=第7條
這題很明顯,這個人對於自己申請為什麼沒過想知道內部
決定程序,因為他是處分相對人,行政程序法有給與人民
知道自己案子的權利
而第9條申請公開資訊,應該是指第3條然後扣掉18條
至於用行政程序法才是有問題,因為那是程序中的程序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
而存在於文書、
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
片等媒介物及其
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
之訊息。
上面沒有提到內部公文簽呈吧?
行為,除非你要主張在救濟中仍有意義,否則閱覽卷宗
已經沒有意義。
如果沒有包含,那第18條第3款但書是要怎麼做?
所謂行政處分之「終結」,指該系爭行政處分失去其對象
內容而言。同時,由其所產生之規範不再繼續影響原告之
權利,亦即行政處分所規範之法律上或事實上之負擔事後
消失之謂。從而可以理解的是,一個已經終結的行政處分
本身將不再有規範效果,亦即不再持續地經由其意欲表明
之法效果而發生法律上之效果。
18條是指,舉例:你去申請國家對外文書,外交部內部不
准的原因簽呈,你可以於訴訟時提出
資開法的資訊揭露內容我有考慮到是不是不在本題範圍,但
107判98決有說,在刑事偵審確定後,訴訟卷宗閱覽揭露,
有資開法適用,審判中則是依刑事訴訟法,感覺好像有在考
程序是否終結,決定適用行程法還是資開法的感覺
但這題的東西,明顯本身就不是政府應該主動公開資訊的
內容
每個人民申請案的始末,根本之處就不適用政府資訊公開
法~
*每個人民申請補助案
應該是閱覽卷宗沒錯,閱覽卷宗可申請的期間是行政程序進行
中和「行政程序進行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 https://i.im
gur.com/LK5TRg4.jpg
所以你還是沒有回答,如果不適用那第18條第1項第3款
107判那個是還有刑法訴訟
但書呢?
我上面有解釋18條之3為什麼不適用
那個但書的公益,是指不特定公共利益
我沒有在討論公益是什麼,而是如果要第7條有的東西
通常行政法中的公益,都是指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這題
單純只有申請人民的個人利益
感謝a大解釋,十分清楚!!
才能申請,那第18條第1項第3款一樣不在第7條內
題目並沒有提到有無理由,而是救濟方法的選擇
第七條應該也沒說公文內部簽呈要主動公開吧
所以不用是第7條的內容,也可以申請阿............
題目的無理由只是人民自己覺得,不是真的無理由,至於
是否有理由駁回他的申請,就看後續訴願跟行政訴訟法官
怎麼認為了
有無理由駁回在第二個問題,這時候就用18條回答就好
如果你採閱覽卷宗說,就按照46條第2項
最沒有分歧的就是第二個問題,第一跟第三就會隨著
選的法規不同而有很大的落差,所以關鍵還是在選擇
我的回答立足點是在於...這題只是單純人民個人申請案,
個人補助案的申請內部簽呈公文也不是公開法的規定範圍
,因此我就會以閱覽卷宗行程法做後續的應對啦~
我也明白你提的點,只是我個人認為這個是個人申請案的
准駁,應該不適用公開法啦哈哈
屆時放榜我再來分享分數,應該就知道命題者是想問什麼
了哈哈
加上你談的第7條,其實一直以來就是例示說跟列舉說
祝你順利考取啦
哈哈彼此交流啦~~~感恩b大
我看完了實務的見解後,的確也能比較同意上面所提到
把行政程序進行中擴張到救濟前,然後用範圍比較窄(
處分相對人,而非一般人)的行政程序法
只是這樣就必須要用174,一定要實體聲明不服才能救濟
所以如果要寫,可能最後還是會回到政府資訊公開
如果可以擴張適用,在救濟途徑上,反而適用行程法對當事
人較為不利,哈
訴訟經濟啊
公開法的第七條的,那個支付補助不是人民申請案,是政
府哪些機關接受了什麼補助,例如美國捐給我們國防部10
架飛機。。。
174固然要寫道,第三題就是考這個
林清老師說,無論程序是否終結,只要是程序中的決定,都
要適用行程法,否則行程法會變成具文欸
其實並沒有擴張適用說,因為行政程序的終結本來就是當
該處分或者行政行為對受影響的人沒有效力了,不然就一
直有行政存續力的樣態
有些處分可能做了,影響了該地方人民十幾年,這樣就一
直有行政程序的適用,人民或許過了訴願提起時效或者訴
訟時效,但還是可以依法申請過去的文書資料,知道這個
對某地方的處分決定怎麼來的
如果這樣講,那用174就很奇怪了,既然是程序行為一定
有一個限制
有什麼限制? 174的程序行為,就是指做成處分到訴願訴訟
跑完之間,通稱行政程序過程,機關不給人民申請閱覽卷
宗,就是一個決定處置呀
我以為行政程序到做成處分時,程序就屬終結欸,後續的行
政救濟與做成VA的行政程序,屬兩回事
法效存續力與做成VA的行政程序,又屬二事
我跟樓上有相同疑惑,作成行政處分之後救濟期間經過前
拒絕閱覽卷宗算不算174的程序性決定,應該是可以討論
的欸,有人有解答嗎QQ
簽名檔讓我默默的把書拿出來啃...
第一題的解答,不可能是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1、因為A人民是行政程序的當事人,並非任何人,且涉及A
人民的法律上利益。
2、行政程序不論是否終結,只要涉及程序中的決定,本應
適用行政程序法申請閱覽卷宗,否則不論任何人或當事人
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資訊,行政程序法第46條不
就形同具文!
此題沒有爭議!不用討論!
3、況且,政府資訊公開法VS行政程序法第46條,其適用之
區分根本就不是以行政程序是否終結為標準,何來行政程
序終結就必須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以上,林清老師解釋爭議
看完了陳敏的書跟法務部的函,我也改傾向行政程序法
說,上面的2我同意,但2跟3的區別,依照法務部見解
就是要以程序是否進行中而區別,只差在法務部把程序
進行中認定為包含救濟前,如果非進行中,就只能依照
政府資訊公開法,因此這一點應該還是要提到,才能選
行政程序法作為請求權基礎
前述的見解,似乎是用請求資訊的內容是否屬於程序中
決定而選擇,我是不知道其依據在哪裡
資公法我都沒看 還好考法制
法務部函,把程序進行中限制在救濟期限前,如果過了救濟
期限,就屬程序終結,視標的是否為檔案決定是否適用檔案
法還是資開法,和林清老師的說法差異在這
因此,公職王解答,則是把程序終結時點提前到做成VA當下
另外,標的若非申請閱覽卷宗與複印資料,才是資開法適用
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