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刑訴自訴提出程序
有關刑事自訴程序,有些疑問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盼請解惑。
相對於公訴,自訴係由犯罪被害人(或直系親屬、配偶)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稱:「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又參考陳樸生師、林鈺雄師教科書所稱,「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係指三種狀況:
1.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於告訴期間未經合法告訴者(同法第237條第一項)。
2. 或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者(同法第238條第二項、第243條第二項)。
3. 或依法已經不得告訴者(刑法第245條第二項)。
吾人對於2、3點沒有太大的問題,但對於第一點稍有不解。
如果根據第一點的意思,是否可以理解為「自訴仍需要以告訴作為的前置作業」的意思?
還是這是只用來對照「告訴乃論在偵察中而提自訴的情況」?
但吾人原先以為是「自訴可由得為提起自訴之人『逕向』法院提起」,不過這樣的話似乎又跟同法第237條所指的告訴乃論定義不太一樣。
且同書也有提到,「犯罪之被害人就同一案件,固分別有告訴及自訴之權,然二者應互相消長,不得同實行使。」
參考【法律百科】網站的圖例(https://reurl.cc/8nN6l7),自訴也是直接向法院提出。
因此這部分吾人有點搞混,或是有漏看條文,盼請各位先進、前輩賜教解惑,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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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院109自3號刑事判決
在告訴期間可以不經告訴逕提自訴,但逾越告訴期間不
得告訴也不得再提自訴
那應該如何理解322條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自訴的意思
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如果不能 訴,就是不能自訴
自訴性質上比較像起訴(開啟訴訟),已經包含了告訴「請
求追訴犯罪之意思表示」的功能
不要把告訴跟自訴當做同一組概念,自訴跟起訴才是一組的
1.就單純指時效問題而已吧?
322指的應該是實體判決既判力所及者不得再行自訴
322的立法目的是避免早已喪失告訴權之人透過自訴復活,
僅限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權人如果要提自訴,會有322的限
制,其他非告訴乃論罪就不在此範圍內
感謝解惑,應該是自己多想,如果在最後一句話加上「亦」不
得自訴,會比較好理解
爆
Re: [新聞] 林智堅論文抄襲不公開審理 法官要求提供小弟菜鳥律師,年資三年多一點,經驗不足以下見解如有錯誤請見諒 自訴實務上比較少用,小弟只玩過一次但是那案子沒有發生不知道被告地址的情況。不過 民事訴訟上倒常常發生不知道被告資料的情況,有時候連姓名都不知道。(例如當事人匯 錢寫錯號碼,匯到不知名帳戶去,銀行也聯絡不到帳戶所有人,也不提供資料給我們) 一般處理方式,都是先跟法院請求調查,法院如果給一個「書面裁定」,要求原告一定時39
Re: [心得] 台北敦南福斯業務&新車漏油分享內容也許無關車子,但因為推文中,有某樓說,檢察官不起訴,業務還是可以請律師提自 訴。 看到這個,身為鍵盤律師,就很難不回一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 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 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37
Re: [新聞] 資策會:高虹安無申請兼職紀錄 已違反規還有綠粉在吹捧吱廁會自訴高虹安 真的快笑死我 自訴制度在法制上根本就已經在討論有沒有要廢除的狀態了 根據上述論文 自訴制度隨機 在台北地院抽樣「一審」定罪率多少? 1.9% 只高於交付審判而已。 這裡也不用分析自 訴制度的優劣 只要知道這個事實就好13
[討論] 連我都能輕鬆打臉勾惡化的黃國昌應該蠻多人都知道的新聞 陳明文對黃國昌提告 黃國昌先是臉書發文跳腳,痛斥陳明文濫訴 而陳明文則是發聲明回應 就有網友轉貼陳明文的聲明給黃國昌看 黃國昌的最新回應是 來館長直播辯論啦! 然後又有網友在黃國昌臉書底下留言8
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想簡單來區分一下 我當初在念的時候因為都長很像所以很常搞混 所以很懂原po的心情 首先要先區分公訴自訴跟告訴 公訴跟自訴是將訴訟繫屬於法院的方式 一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就代表訴訟已進到審判程序 先不管起訴是不是合法 簡化的圖大概上這樣2
[請益] 有關刑訴319第3項但書的問題各位先進、前輩大家好 小弟最近在寫考古題,練習到97年的司法官刑訴第三題時遇到了一些問題 該題雖然涉及通姦罪,但主要的問題仍然是刑訴的爭點,所以還是希望有大大能指導一 下~ 我先努力把心裡的疑問用文字描述清楚:2
Re: [新聞] 4大學生西門町速食店討論功課 他嫌「太吵傷害罪走自訴?請問你是哪家法律系的學生? 因為就我的認知裡,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 可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起告訴,告訴他們有犯罪發生, 請求偵辦提起告訴,由檢察官代替起訴犯罪行為人,再由法官審判 而自訴的話,要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進行審判的要求1
[請益] 刑法336業務侵占罪109司法官 甲妻乙夫感情不睦,甲涉嫌於婚姻存續期間,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及業務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致乙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經查以上兩罪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題組】 ⑴設若甲、乙離婚後,乙在告訴期間內以被害人地位先向管轄地檢署告 訴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