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公務人員升遷法及任用法問題
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陞遷法的條文問題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關「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
其中第5款稱「犯第三、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3款:動員戡亂時期中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第4款: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舉例來說,如果A擔任公務人員前曾因為犯竊盜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確定,A就可能被機關撤銷任用。
另一方面,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2條規定有關「不得辦理陞任」的有關規定。
其中第1款稱「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乍看之下跟任用法第28條有點相似,但仍有些不一樣,包含陞遷法特強調「故意犯」,但任用法僅提到犯罪,因此包含過失犯在內。
但這裡我有點不明白,陞遷法的規定基本上已經被任用法包含在內了,換句話說,如果最近三年內有故意犯罪,並受有期徒刑確定者,已經屬於任用法第28條第1款的樣態不是嗎?既然如此,是類公務員原則上應該要被撤銷任用了,為何還要特別規定說這樣的人不能辦理陞任?
不知道是否晚學友理解錯誤,盼請版友、先進解惑。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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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心總是懸在那顆遙遠的樹梢
摸也摸不著
就像被幹走了一樣
http://www.wretch.cc/blog/e1016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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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法28-5是說受有期徒刑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陞遷法是確定受有期徒刑就不行
感覺上應該是說你可以被任用 但是時間內不能陞遷
任用法是只要執行完畢或是緩刑都可以
陞遷法比較嚴謹
感謝一樓回覆。不過如果是陞遷法中有故意犯且有期徒刑確定
,在執行前也會有所謂的「尚未執行」以及執行期間也有「執
行未畢」的狀態,這樣的話不也是跟任用法28條一樣的狀況嗎
?
任用法沒有限制故意犯
陞遷法有限制故意犯
我覺得應該在這之間的差異
爭議是在於如果是被判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不用關)
算不算任用法裡面的有期徒刑「尚未執行」
任用法沒有講得很清楚,但解釋上應該是指會真的被「關」
要去服刑了所以沒辦法續任公務人員,才會被任用法免職
而陞遷法應該是故意犯被判有期刑確定,不管有沒有去關
都會受到陞遷的限制
感謝樓上解惑,剛剛有想到易科罰金或勞動,但沒繼續想下去
囧。謝謝。
「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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