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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有關公務人員升遷法及任用法問題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有關公務人員升遷法及任用法問題作者
mayth
(Roberto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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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陞遷法的條文問題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關「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

其中第5款稱「犯第三、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3款:動員戡亂時期中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第4款: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舉例來說,如果A擔任公務人員前曾因為犯竊盜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確定,A就可能被機關撤銷任用。

另一方面,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2條規定有關「不得辦理陞任」的有關規定。

其中第1款稱「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乍看之下跟任用法第28條有點相似,但仍有些不一樣,包含陞遷法特強調「故意犯」,但任用法僅提到犯罪,因此包含過失犯在內。

但這裡我有點不明白,陞遷法的規定基本上已經被任用法包含在內了,換句話說,如果最近三年內有故意犯罪,並受有期徒刑確定者,已經屬於任用法第28條第1款的樣態不是嗎?既然如此,是類公務員原則上應該要被撤銷任用了,為何還要特別規定說這樣的人不能辦理陞任?

不知道是否晚學友理解錯誤,盼請版友、先進解惑。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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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hooooooo09/29 12:59任用法28-5是說受有期徒刑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Yohooooooo09/29 12:59陞遷法是確定受有期徒刑就不行

Yohooooooo09/29 12:59感覺上應該是說你可以被任用 但是時間內不能陞遷

Yohooooooo09/29 13:00任用法是只要執行完畢或是緩刑都可以

Yohooooooo09/29 13:00陞遷法比較嚴謹

mayth09/29 13:31感謝一樓回覆。不過如果是陞遷法中有故意犯且有期徒刑確定

mayth09/29 13:31,在執行前也會有所謂的「尚未執行」以及執行期間也有「執

mayth09/29 13:31行未畢」的狀態,這樣的話不也是跟任用法28條一樣的狀況嗎

mayth09/29 13:31

Yohooooooo09/29 13:47任用法沒有限制故意犯

Yohooooooo09/29 13:48陞遷法有限制故意犯

Yohooooooo09/29 13:48我覺得應該在這之間的差異

jack52009/29 14:11爭議是在於如果是被判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不用關)

jack52009/29 14:11算不算任用法裡面的有期徒刑「尚未執行」

jack52009/29 14:12任用法沒有講得很清楚,但解釋上應該是指會真的被「關」

jack52009/29 14:15要去服刑了所以沒辦法續任公務人員,才會被任用法免職

jack52009/29 14:17而陞遷法應該是故意犯被判有期刑確定,不管有沒有去關

jack52009/29 14:17都會受到陞遷的限制

mayth09/29 14:24感謝樓上解惑,剛剛有想到易科罰金或勞動,但沒繼續想下去

mayth09/29 14:24 囧。謝謝。

likeblues09/29 19:00「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