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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民法第1010條的法院宣告,是判決或裁定?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民法第1010條的法院宣告,是判決或裁定?作者
Dodoroiscute
(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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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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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法院宣告改用非別財產制,

這個宣告是屬於判決或是裁定呢?

從訴訟分類來看,是屬於形成之訴嗎?或是非訟事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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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52010/19 20:05裁定

fu52010/19 20:08屬戊類家事非訟事件

Dodoroiscute10/20 07:39謝謝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