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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行政法比例原則時事題問題

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請益] 行政法比例原則時事題問題作者
RaY4451
(全職米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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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me5566 (天團56)》之銘言:
: 題目:政府可不可以強迫人民施打特定疫苗呢?
: A市出了一個公告,各醫院及衛生局應於某年某月某日之前造冊施打疫苗人員至疾病管制: 處。


: 有禁忌或其他原因未能施打者,應送診斷證明,否則將依照傳染病防治法36條及70條第: 一項第二款裁罰。
: 下附條文:
: 第36 條 (民眾應配合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
: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 第70 條 (罰鍰)
: I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 二、
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

小弟資歷比較淺,傳染病防治法因為考科沒有所以我也不是很熟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Para.aspx?pcode=L0050001
剛剛讀了一下該法有以下想法:

1. 70條最後一項有說「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這樣的口吻比較像是客體設定為法人、店家等。
2. 70條第一項第二款跟36條在字面上少了預防接種。
我想當初在立法時應該是有所考量才有這樣的差異
3. 36條只是「應」。不是說,人民單體沒有做到接受「預防接種」就要開罰。
舉例來說我最近做題才發現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所謂的「應」,
沒做到也不會被罰。

: 我的第一個想法,就是用比例原則來回答,參考書中的例子,釋字690討論傳染病防治: 法第37條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還有憲法23條的比例原則。
: 正方觀點:疫苗雖為預防性作用,並不能達到完全遏止傳播之效用。但因無其他侵害較: 小之方法,自屬必要且有效控制疫情之手段,故符合比例原則。
: 反方觀點有點想不到,不知道版上能不能提供一些思路,謝謝。

我的個人觀點著重在憲法第八條自由權第一項「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雖然後面就開始在補充逮捕拘禁的條件,
可是單看這一句就可以知道人民有對於自己身體要怎麼使用是沒人管的著。
政府如果要強制人民打針,在我看來是有點違憲啦。

再談比例原則,
適當性,不打特定疫苗全國人民就有危險?打了就可以達到全國防疫的目的?
必要性,除了打特定疫苗沒有其他手段辦法可以防疫?
狹義比例原則,有必要為了打特定疫苗去違憲?違反個人意願?

回到題目,我想政府應該是不能強迫啦。
既沒法源依據,權限不足,又違反道德(強迫別人做沒義務的事情)。

隨便打打,還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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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e556606/11 21:30感謝分享

DamnHungry06/15 02:00釋字690呢

DamnHungry06/15 02:03不過如果有多種牌子的疫苗可選擇,規定打特定疫苗是違

DamnHungry06/15 02:03憲無疑

※ 編輯: RaY4451 (1.169.199.67 臺灣), 06/15/2021 13:3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