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行政院函文主旨17行逾400字落落長 被譏
1.媒體來源: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翁至成
3.完整新聞標題:
行政院函文主旨17行逾400字落落長 被譏「天下奇文」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imgur.com/pF6bYZk.jpg
日前公務員間流傳著一份行政院發的公文,乍看沒什麼不同,仔細一看不得了,主旨部分竟佔滿公文大半,數一數有「17行」、超過400字,而說明僅有3行;此文一出,公務員多啼笑皆非,不解「這函文到底怎麼發出來的」?
仔細看,這是行政院7月27日函給財政部的文,主旨內容落落長,把住宅法中的5個規定包來包去,一打就是17行,實在令人費解,發出這種文的人也能當公職?
此文在公務員間盛傳,有人以「天下奇文」下註解,狠酸「他是不是沒學過公文條例」,質疑發文的公務員真的有考高普考嗎?一職等公文考試應是零分。
看過此函文的人多不解「行政院到底怎麼陳核通過?」依據發文流程,公文經承辦人員擬稿後,會給長官核稿,最後決行發文、不發文,還是緩發。
根據行政院頒布的文書處理手冊,公文製作以函為主,有「主旨、說明、辦法」可運用。「主旨」為全文精要,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力求具體扼要;「說明」是當案情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辦法」是向受文者提出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681809
行政院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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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個笑話 不考公文 加強英文比例
空降聘僱?
看看一個國家有沒有效率從公文就可以知曉一二了...到了21
世紀還在那邊請查照 請鑒核 用印分啥條戳 簽名 小官章 用
印這麼重要 那為啥電子交換就只有一個電子章戳?怎麼不分
一下上平下行公文的電子章戳?不就因為沒義義嗎? 簽文也是
搞一堆公文八股術語 台端啥咪小的對方民眾是有在管你嗎?
寫的落落長一段結果民眾還不是打電話來問你在寫什麼...公
務人員的公文絕大多數就是做一個很像公文格式的公文 至於
什麼簡淺明確那都不是重點!
公文喔...以後跑法院當證據用的...
跟長官五分鐘可以討論完,然後花一小時寫成公文
再花兩天跑完流程 XDDD
說個笑話,推電子公文,結果越印越多
各層主管決行人員都有很大的問題,用新聞的術語講就是
「螺絲鬆了」。
這種公文出的去,不太懂該單位主管批決行時的想法?
這公文能力真的笑死
不考公文?加強英文比例?(笑
這不是要放在說明段嗎?
所以證明考公文沒意義。
承辦如果是新進的就算了,那核稿的主管呢?
會不會是4層決決掉了?
院給部會四層決?
行政院原來會產廢文了
發文的是智障白痴低能豬吧
豬也會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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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林昶佐冒名公文這兩天有人接獲自稱「林昶佐幕僚」所寄的電子郵件,內容為一份假造的「立法委員林昶 佐國會辦公室函」,受文者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文內容提到「本中心將鬆綁各項 措施,請委員想辦法讓柯文哲進退兩難」,「關於委員相關新聞,我已請新聞台下架」。 在此聲明,該公文違背正常公文寫作規範,內容荒誕不經,捏造事實混淆視聽,已觸犯刑33
[心得] 不同機關的核稿規矩目前剛來到新機關沒多久 發現這邊主秘室的核稿長官有些其他機關沒有的規矩 例1: 無論是簽還是函稿,如果沒有附件,要求一定要在附件那邊寫上無。 例2:28
[閒談] 請問為什麼行政院發文都不留承辦人請問行政院發文、行政院秘書長發文為什麼可以不留承辦人,要詢問案情或是要問為什麼要重複發文都不知道要問誰 收到一週前一模一樣的公文(日期、字號),還要自己去比對到底哪裡不一樣,發現原來是附件文字有修正(但是為什麼不在第二封函寫更正附件就好) -- Sent from nPTT on my iPhone SE (2 Gen) --23
[討論] 塔綠斑的浮木來囉法界金城武的最新fb發文 本來昨天唸一下就算了,我就開始講古, 結果一堆虹衛兵又跑來嗆聲。 我覺得你們可以去問一下核終,一直嗆我,會發生什麼事情。 我不但不會閉嘴,還會開始一直講。13
[請益] 關於公文的「辦法」的格式開啟方法各位好: 一、我知道公文的結構包含有「主旨、說明、辦法」三個部分 二、雖然我可以理解「辦法」並不一定在工作上會使用到,但是我有點好奇,假設真的有人 工作寫公文時需要使用到「辦法」的格式時,台北市政府的新公文系統要怎麼樣把辦法這個 部分的格式開啟呢?4
[問卦] 主旨寫的超級長,國考公文會拿幾分?剛剛看到一封公文,主旨居然有60個字, 然後說明只有20幾個字, 跟我學的公文寫作差很多啊, 如果照這樣寫國考公文, 會拿幾分啊???有沒有八卦?3
Re: [閒聊] 蒼藍鴿4不4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前文恕刪 小弟不是讀人事相關法令,也不是做人事工作的,對於來龍去脈及相關規定不甚了解,純粹想練習公文寫作,請各位大大們指點一下 主旨: 有關xx法院函詢xxx醫師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x條不得兼職規定,因事涉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兼職相關規定解釋,敬請鈞O裁示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