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110年司特刑概
第19題
甲搶奪路人乙之背包,得手後逃逸,路人丙見義勇為在後追捕數分鐘,甲見無法甩掉丙,情急之下將背包丟棄。甲之刑責為何?
1.搶奪既遂罪 2.搶奪未遂罪 3.甲不成立犯罪 4.準強盜罪
不是未穩固丟棄算未遂嗎?直接寫2...
第21題
甲酒駕遇到警察臨檢,偽稱未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在警詢筆錄冒用其弟弟之年籍資料簽名及應訊,甲構成何罪?
1.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2.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3.偽造公文書罪
4.偽造署押罪
看類似解答書,都是1,答案怎麼說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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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題應該是比較小的動產抓握的時候就既遂了?
第21題 警詢筆錄不會成立A選項的罪 詳細理由可以去goo
gle找看看 但第一題我也不解XD
21題應該是因為警察作筆錄還是有確認身分對不對的義務
周易的刑法概要 b-3-158 有寫實務認為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因為除了名字可以審查 其他筆錄內容無法審查 另外,會被丙看到代表沒有穩固持有,不像口香糖?
※ 編輯: leokuang (101.10.15.205 臺灣), 11/01/2021 15:34:37第19題,是否建立緊密持有只是行為是否終了,在取得財
物的當下就已經既遂了
第21題我會選使公務員等
登載不實
但是竊盜罪如果沒有穩固持有 實務認為是未遂耶...
※ 編輯: leokuang (101.10.15.205 臺灣), 11/01/2021 15:57:00偽造署押一定有吧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如果機關有審查義務就
不會成立
倒是想問第二題 可能被發現 這樣算失敗未遂嗎
只是介於有發現跟沒發現之間
用法蘭克公式 我能且我願來看 84符合中止未遂嗎
筆錄內容無法審查?這樣寫太奇怪了吧
痾 重點是內容不是正確(用別人資料) 如果照你這樣解釋 所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都不會成立 實務上筆錄的確是被詢問者說什麼 警察只能記什麼呀 查核也是後話了 當下是沒有審核權的
※ 編輯: leokuang (101.10.15.205 臺灣), 11/01/2021 16:36:00因為筆錄內容就是對方說的話,不會有登載不實的問題
所以用這個當理由很奇怪
竊盜只要建立自己的持有就既遂了啊 有沒有穩固持有只是
行為結束了沒(可以討論阻卻違法事由 詳細可以看109司特
三等刑法第一題)
搶奪也是一樣 真的有在討論穩固持有=既遂的是強盜準強盜
但準強盜既未遂實務是看前階段竊盜搶奪行為既未遂而定
)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別忘了條文中有「明知為不實而使公務
員登載」啊 筆錄是依據犯嫌說的話如實記載 並沒有不實
樓上這樣怪怪的吧 甲一定是明知不實阿 問題是警察對於
謊報身分的嫌疑人有沒有審查義務
如果有 那甲就不會成立214
另外原PO說周易的書b-3-158我怎沒這頁XD 是哪一本?
刑法概要 我也有去私訊問了
管見以為214的不實是指文書記載的內容有背於事實,而
警訊筆錄表彰的是警訊當下的應答呈現,只要是如實記載
應答的內容就不構成本罪。至於應答內容是否真實應該與
本條無涉
有點像是法庭上作偽證,除了偽證罪不會再成立214的概
念
第一題都已經得手穩固持有了 一定是既遂 跟他後續丟
棄的行為一點關係都沒
第二題就是很單純警察有審查義務 所以不會成立公務員
登載不實 自己在這邊還真的沒看過警察臨檢單有啥正反
兩說... 坦白說這兩題都是非常基本的萬年考古
第二題我選行使偽造私文書...
簽名不是在符合文書定性下為文書嗎
筆錄上的簽名證明自己是該人且符合穩固及擔保性啊
不自證己罪=>被告有說謊的權利=>筆錄不會成立登載不實
我也選行使偽造私文書 理由同樓上
樓上上
看到了 原來是倒數第二頁剛剛翻太快 看來真的有疑義
等老師回復私訊看看吧
偽造文書應該是要能證明看起來筆錄是他做的吧 可是是警
察做的 他只有簽名
警詢筆錄不是私文書呀…
我們指簽名啊...
簽名在符合文書定義下得為文書啊
例如罰單上簽名 有證明自己是本人 且罰單上簽名欄有穩固功
能 且簽名本身有名義性
感覺大家把題目想太難了XD 司律一試和司特思考方式差
很多 做三年考古就發現司特民法刑法不會出的刁難甚至
非常平易近人 真的就直觀選就好了 第一題他建立持有
就既遂了 (有些題目會出在偷時恰巧被看到,那才有討
論空間)這種題目或多或少也有看到 覺得此情狀已經很
好分辨了 第二題就考審查義務 而且簡單想D 必定成立
然後B是因為不是要證明這張單子是他做的(這筆錄是
警察做的)
那這樣217存在的意義是?
we大你是回我還是M4大?
我直接上95台上1331號判決吧
簽名是他簽的啊 筆錄要簽名耶(刑訴43-1準用43條)
有實務見解我認了
更正 43-1準用41
19題可能因為是丙在追
21題是因為簽名他簽的
am大抱歉 我在回M4大
警詢筆錄只是一個紀錄陳述的文件
自動選字打錯了 樓上是small 大 抱歉
臨檢、偵查、審理筆錄製作前第一個標準步驟是人別詢問
題目明示故意寫偽稱忘了帶身份證就是暗示無法進行實質審查
刑214是形式審查不做實質判斷真偽 筆錄是當事人說啥就是照打
筆錄真偽與否是檢察官跟法官的事 所以214不會成立 217該當
臨檢筆錄又非有具結 甚至164Ⅱ頂替罪也不成立(多打)
簽名不叫行使文書,筆錄是記載"怎麼說"與"內容真實"與否無涉
如果要有登載不實的話是沒這麼說卻這麼記
就第19題,不然你認為什麼時候才會既遂? 如果認為是
要跑到沒有人追才會既遂,那等於是讓既遂與未遂的基
準,取決於有沒有在後面追的荒謬結論。
就第21題,就行政處分相對人簽名的部分,根本沒有文
書可言,相對人簽名時警察並沒有在製作文書。
就應訊時也沒有不實的問題,因為相對人說什麼,警察
就紀錄什麼。
刑法第二題想問
覺得可能被發現而放棄犯罪
這樣算失敗未遂嗎?
如果以法蘭克公式來看 我能而我不願來看
可能被發現代表仍有可能「沒」被發現之可能
那麼仍有「我不願」的空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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