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第三十ㄧ條第ㄧ項擬制
如題,間接正犯以利用人之特殊身分跟被利用人成立,以上為我國實務見解,但學說是說倘若被利用人沒有該特殊身份則無法成立間接正犯,但今天看到老師講解的題目為假設利用人乙沒有公務員身分去利用甲去收受賄賂,因乙欠缺公務員身分因此只能形成教唆犯。想請問上面的見解是學說見解嗎?依照實務見解可以擬制公務員身分形成間接正犯嗎,謝謝大家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80.20 (臺灣)
※ PTT 網址
推
依照司法院字第785號應該可以成立間接正犯。
推
不過你提到利用無身分者實行純正身分犯,好奇問一下不是
→
應該共同參與才論教唆嗎?純正身分犯的間接正犯印象中不適
→
用犯罪支配論
→
老師假設的題意是乙叫甲去收錢,所以我也不清楚到底是
→
不是共同參與
→
通說是乙因爲沒有公務員身分而不成立正犯,僅能成立共犯,
→
但因為沒有正犯不法可供從屬(甲無故意)不成立本罪
→
實務是透過31條的 法理 擬制乙為正犯
→
但如果是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實務就認為是213條間接正犯
→
的明文化了~
推
首先 學說多數說認為 要成立間接正犯係採犯罪支配理論
→
但在意圖犯、己手犯、義務犯(包括純正身分犯)並不是
→
用犯罪支配理論 所以只能成立共犯(幫助教唆)
→
但實務都直接用31條一項擬制身分給她 所以依實務見解可
→
以成立間接正犯
推
這個東西真的很亂,
→
首先純正身分犯如果採間正形式,學說上主張利用人必須有
→
身分,否則就只能成立教唆,但特別的點是公務登載不實和
→
使公務登載不實,惟實務全部都丟31條擬制
→
其次剛剛說的使公務登載不實和公務登載不實的關係也是實
→
務和學說吵很兇的問題,就是實務認為使公務登載不實就是
→
無身份之人利用有身份之人成立純正身份犯時可以處罰間正
→
的「特別規定」,但學說的理解則是,這是成立教唆犯原則
→
的例外規定
→
最後,根本的問題在31條就是個智障法條,一切的問題都從
→
這裡開始,台灣首創獨步全球
→
其實也不算我國首創,因為這鬼梗立法源頭來自德國梗遠目
爆
Re: [新聞] 正妹議員林穎孟(更新:聲押)(再更新:律師返回開庭)更新情報 曾被助理爆料是「假面甜心」、利用當時男友葉曜彰當人頭詐領補助款的北市議員林穎孟 ,今遭檢調搜索,據了解,她因涉嫌於2018年到2020年間,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費 ,台北地檢署今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處搜索林穎孟的辦公室等6處,並以被告身分傳喚林 穎孟、前時力黨員、新創工程師蕭新晟、人頭助理郭羿岑等人到案,訊後依《貪污治罪條59
[問卦] 公務員12職等很大嗎本廢宅是個以後不知道要幹嘛的死大學生 有想過要不要乾脆去考公務員算了 突然想到我家老爸也是公務員的樣子 有時候會講到自己是12職等 這樣是很大嗎37
[問卦]低薪公務員不能做網拍合理嗎?低薪公務員不能做網拍合理嗎? 我指的是事務官 不是政務官 高官就算了 那種領個三到五萬的窮哈哈公務員 看新聞 有人只是在網拍上賣全新公仔 就被法辦降級20
[心得] 別傻了,公務員沒有比科技業好!看到有人想跑去公務體系 俺除了驚訝 還是驚訝~ 如果你想買房置產 公務員即使貸款容易33
[問卦] 請問老師跟公務員哪個爽?如題,雖然是年經文了 我還是想認真請教大家 小弟是老師,行程如下 每週一到四7:20起床,8:00前要到校 然後星期五要帶學生出去上課,就要6:30起床,7:20前上課5X
[問卦] 為什麼公務員要有薪水?其他行業有薪水是因為有產值 有產值才有薪水 但公務員說穿了根本就沒產值可言吧 公司有員工的努力才有營收 但政府的稅收並不是產值,而是法律規定要收的,不能算是公務員的產值2
[問卦] 這樣子構成公務員收受賄賂罪嗎如題 假設我今天確定上榜某公職但未受訓以及分發 也還沒有公務員資格 然後因緣際會之下 認識了某個廠商的老闆 聚餐時老闆跟我說有個案子希望如果我將來擔任公務員 剛好接手這個案子的話 能夠通融 一下 沒有接到也沒關係當交朋友3X
[問卦] 公務員的懶惰真的沒救了嗎?問一下 公務員好吃懶做成性 處理事情慢條斯理,又因為鐵飯碗所以更是沒競爭力 放假也可以說是該放的都有放,福利也不差 遇到這種公務員真的只能默默忍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