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增列、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 引述《cake51640 (uuuu4ni)》之銘言:
: 嗨嗨
: 想詢問每年好像都會有增列的名額
: 是考前就會出來了嗎
: 另外想詢問增額跟增列的差異在哪裡
: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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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一、正額錄取vs增額錄取 法規上的含義 (放榜前增列性質=>正額錄取名額)
1「正額錄取」: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參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
2「增額錄取」:視考試成績增列。(參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
3 再加上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4、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處理要點、(經驗談...)
以上組合起,放榜時才會知道「增額錄取」的名額;而考試前「增列需用名額」一般性質上是增列「正額錄取」名額。
二、正額vs增額 保留規定不同
1正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可google正額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2增額
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公務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3項)
增額錄取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3項)
但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經核准延後分配訓練者,不在此限。(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
(可google 增額錄取人員延後分配訓練申請書)
增額錄取人員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
三、正額錄取先於增額錄取分配訓練(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
註:檢視法條時發現,有些地方以前以為自己讀懂了,其實沒有QQ。
有誤的地方歡迎前輩們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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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錄取率15~17%的國家考試,算好上嗎?如圖 像是一條垃 他的志願就是當國家的棟樑-公務人員(at日本 來說) 雖然他的背景.. 考上能黑白通行也不錯就是 如第一行的圖 錄取率15~17%的國家考試,算好上嗎? ↑修正,圖中很可能是合格率33
[請益] 所以今年那些缺額去哪裡了?今年三月高普簡章出來的時候 名額都比往年少一大堆 那時候補習班就說 是因為去年疫情 考試延後分發 導致名額不確定 但是今年都要7月考試了 增列完全沒有消息 我報考的組 全國只錄取一名 是要考個雕阿 是不是被補習班騙了 今年根本不能報名阿 浪費錢嘛25
[問卦] 為什麼土木公務人員錄取率那麼高?阿肥躺平自宅警備員哈 最近想要裝上進準備考試跟老媽申請點經費 去問補習班結果他說推薦土木高普考 普考錄取率30%高考20% 這樣不就代表增額錄取跟不報到後16
[問卦] 台鐵員工又不是公務人員,51放假有問題?公務員較寬廣,包含狹義的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的任用,則限定在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升等合格, 上述條件均達成才是公務「人」員。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為我國所獨創 ^^^^^^^^^^^^^^^^^^^^^^^^^^^^^^^^^^^17
[情報] 111年高普考暫定需用名額1642考試院表示,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設一般行政等89類科,暫定需用名額1138名,普通考試設 一般行政等52類科,暫定需用名額504名,合計1642名。 考試院說,有關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與錄取方式等事項,分別依照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等相關法規辦16
[情報] 111年警察特考等3項考試增列需用名額279[情報] 本分類適用於發表各種考試相關資訊、國考相關新聞、 大法官釋字、法律增修等等。 考試院院會今(2)日通過,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11年特 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279人。 考試院表示,本3項考試原公告需用名額為2,376人(警察特考1,133人、一般警察特考901人10
[情報] 函請111年公務人員高普考增列1,004人考試院第13屆第93次會議議程: 函請增列 11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需用名額1,004 名9
[討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節錄幾條有趣的 第 5 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3
Re: [問題] 公部門轉國營的休假年資要 旨: 有關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採計規定一案 本 文: 主旨:檢送本部民國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影本1份, 請查照並轉知。- 一、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正額錄取人員,業於111年3月21日18:00時止,經網路選填志願完畢,並經電腦自動產出分配結果。上開結果於本(25)日公告並同時寄發通知函,請於111年3月31日攜帶通知函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法官學院報到,逾期未報到或實務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廢止受訓資格;專業訓練課程結束後,請於4月25日前往分配機關賡續接受未占缺實務訓練。 二、分配司法院所屬機關之法警類科人員專業訓練班預訂日期為111年3月31日(星期四)至4月22日(星期五),相關事宜將由法官學院另函通知。 三、分配法務部所屬機關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機關之人員,由該署另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