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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增列、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請益] 增列、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作者
ntnusleep
(蟲蟲蟲)
時間推噓 3 推:3 噓:0 →:2

※ 引述《cake51640 (uuuu4ni)》之銘言:
: 嗨嗨
: 想詢問每年好像都會有增列的名額
: 是考前就會出來了嗎
: 另外想詢問增額跟增列的差異在哪裡
: 感謝分享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一、正額錄取vs增額錄取 法規上的含義 (放榜前增列性質=>正額錄取名額)

1「正額錄取」: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參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

2「增額錄取」:視考試成績增列。(參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

3 再加上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4、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處理要點、(經驗談...)

以上組合起,放榜時才會知道「增額錄取」的名額;而考試前「增列需用名額」一般性質上是增列「正額錄取」名額。


二、正額vs增額 保留規定不同

1正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可google正額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2增額

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公務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3項)

增額錄取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3項)

但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經核准延後分配訓練者,不在此限。(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

(可google 增額錄取人員延後分配訓練申請書)

增額錄取人員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


三、正額錄取先於增額錄取分配訓練(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


註:檢視法條時發現,有些地方以前以為自己讀懂了,其實沒有QQ。
有誤的地方歡迎前輩們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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