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黃國昌要求交保密協議 專家揭「談判常
這位「科技專家」不懂別裝懂,硬要將企業與國家相提並論,實在是完全不倫不類。企業屬於私部門,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雙方本就可以自由約定契約內容。在實務上,重大商業合作往往會在議約磋商階段先簽署保密協議(NDA),以保障非公開的商業資訊。我是公司法務,也一定會要求在簽署重要合約前先簽訂保密協議。
但今天談的不是企業間的商業行為,而是公部門之間、甚至國與國之間的談判。這關係到公共政策的制定,涉及的是人民的權利與國家的未來。對於公共事務,人民享有「知」的權利,這包含兩個層面:一是人民有自由獲取資訊的權利;二是政府有義務主動公開其所掌握的資訊。簡單的說,人民有權了解政府的決策過程、政策內容與執行方式,政府應該資訊透明,公開政策細節,使人民能參與討論與監督。若缺乏這樣的透明機制,人民又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
並且,司法院釋字第329號早已明確指出,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的書面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如下截圖),以確保國會監督與民主程序的正當性。否則講得直白一點,若哪天賴清德總統真的與中國私下洽談併購台灣的協議,難道也能以簽有保密協議為由,拒絕向國人說明嗎?真是豈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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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党就把台灣當成自己的 想幹嘛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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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有大法官大嗎?說你違憲就好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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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說他專家就是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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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空背景不同啦 要最會吵的當在野才有用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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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保密協議有可能是真的 是台灣方面提出,美國也無所謂,台灣要保密就保密 但美國對其他國家並沒有要求保密, 反正這種東西遲早會被挖出來,沒有保密必要 ---------6
對啊,其他國家都公開,這就是常識啊, 他媽的民進黨的畜牲不是蠢就是壞, 我看起來是又蠢又壞, 自己當妓女舔美國老二,還順便把台灣人都賣了, 幹你娘勒,科技專家講談判技巧,40
八卦是 民進黨10幾年前做的服貿懶人包 擷取重要的內容: 四、政府說兩岸簽署協議,事前必須機密,在未談成前,不能向國會報告透露協議內容,以免影響談判結果? 事實是: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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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siping 作者 Dinenger (低能兒) 時間 2年前 (2023/06/12 03:18) 推噓 6(10推 4噓 27→) 留言 41則, 17人參與, 2年前最新 討論串 8/11 (看更多)5
NDA本身沒有什麼保不保密的問題啊 又不是什麼併購案連消息都不能有的那種 黃國昌只叫你交NDA 就是要政府證明真的有簽NDA啊 又不是叫你交合約草案 談判專家這點常識都沒有喔???7
我覺得這篇報導才是壞 說談判以及協議內容有簽保密協定 所以不能公開 好,那不問關稅談判內容 今天連簽的這份單獨不涉及談判內容,僅佐證談判內容需要保密的「保密協定」也保密不能6
美國單方面宣布對台關稅 不需要協商自行決定,直接公開 美國跟世界協商關稅 美國數十州也控告川普濫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5月29日裁定川普逾權17
率? : 不得公布談判細節。對此,民眾黨主席黃國昌3日受訪質疑,「這不是黑箱,什麼是黑 箱? : 」要求行政部門把跟美國簽的保密協議交出來。對此,科技專家許美華痛斥:「在談判 過
爆
Re: [爆卦] 衛福部以合約保密為由拒絕提供預算細項這樣的新聞 三民自會自動消失 大概有八成的民眾都不會知道 比起打架杯葛國會 這種黑箱預算才是真的告訴人民![Re: [爆卦] 衛福部以合約保密為由拒絕提供預算細項 Re: [爆卦] 衛福部以合約保密為由拒絕提供預算細項](https://i.imgur.com/RzaauBE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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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林志潔FB:重啟服貿是假議題林教授的意思, 就是關於兩岸與憲政的重大政治性協議 已從備查改為絕對多數立委審查才可通過 那我就好奇,為何當年學運想特別立專法 查了一下發現![Re: [轉錄] 林志潔FB:重啟服貿是假議題 Re: [轉錄] 林志潔FB:重啟服貿是假議題](https://i.imgur.com/T4qdEVJ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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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新聞/不甩保密協議!白營要求政院下週政府如果跟美國有簽保密協議 不是應該先出示保密協議正本出來讓立委們知悉 保密協議的範圍 跟 相關保密協調的條款再來說 因為保密協議所以不能公開 不然以後所有立委要監督的事項 都說有保密協議 跟 公文保密 一般保密協議都有除外事項 (一)、揭露方所揭露之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該部分不適用本合約:8
Re: [新聞] 黃國昌要公開關稅談判保密協議 許美華:把事實攤在陽光下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Q&A 民主進步黨政策會 四、政府説兩岸簽署協議,事前必須機密,在未談成前, 不能向國會報告透露協議內容,以免影響談判結果?7
Re: [黑特] 黃國昌要求明天交出關稅保密協議小魯始終相信 對外貿易談判應該要有國會的參與,立法院有義務制定完整的法律以確保行政部門必須遵循民意、嚴守透明原則, 同時落實在國家對外貿易談判上從開啟談判、談判過程到談判結果協議的審議, 均有國會的參與,如此既可以體現行政立法在對外談判上的權力分享與責任分擔的法則, 亦是先進國家立法的常態。1
Re: [新聞] 快新聞/來公開辯論啊!邱顯智邀林志潔林教授的意思, 就是關於兩岸與憲政的重大政治性協議 已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 從備查改為絕對多數立委審查才可通過![Re: [新聞] 快新聞/來公開辯論啊!邱顯智邀林志潔 Re: [新聞] 快新聞/來公開辯論啊!邱顯智邀林志潔](https://i.imgur.com/T4qdEVJb.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