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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鐵道警察 李承翰 遇刺4周年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爆卦] 鐵道警察 李承翰 遇刺4周年作者
A6
(短ID真好)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5

※ 引述《shamanlin (佐藤必須死)》之銘言:
: 老樣子,民眾大都金魚腦,所以我來普及一下這個超爆笑案例
: 這是有名的洪當興殺律師案,犯罪過程是這樣的
: 他跟老婆離婚打監護權官司,從法院出來後
: 自述很不爽想要嚇嚇他們,就開車用 35km/h 的時速衝撞他前妻跟律師
: 撞到人後,他沒有逃跑而是立即停車查看兩人傷勢,然後先撥打110(沒通)
: 隨後再打119叫救護車來,他自己也沒有逃是在現場等警察來抓
: 一二審的時候,法官律師一致認為罪大惡極、手段兇殘、無法教化、唯一死刑
: 並認為雖然119就是兇手自己打的,兇手還留在原地等人來說是他撞的等人來抓
: 但不行,這絕對不能認定是自首,如果是自首就不判死刑了啊
你這就沒該案一二審的精隨給講出來

判決書裡面寫了這麼一段話

(三)我國既屬尚維持死刑制度之國家,對剝奪人民生命之決定
   即應受公政公約之約束與限制,限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
   之罪行,且不違反該公約第14條之保障下,始得科以死刑
   之懲罰。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故意殺人罪,
   屬公政
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之「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most serious crimes,或譯為「最嚴重之犯罪」),且
   
符合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議批准公布之保護面臨死
  
 刑者權利保障條款第1條所揭示之「故意而造成致命或其
  
 他極端重大後果的犯罪」(intentional crimes with
   lethal or other extremely grave consequences),經
   本院依據符合公政公約第14條保障之規定進行公平審判,
   
自得將死刑列為可科處之刑罰。

法官就告訴你

經本席公正審判的死刑 並不違反兩個公約

"兩個公約要求廢死"這是謊言

這個判決甚至連用兩個公約哪條可以判死都告訴你了 如六條二項 1條 14條

最高院駁回齁 用的也不是兩個公約是廢死 這種沒根據的說法

而是用自首不為情節重大駁回

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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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
注意此ID已被國防布認證中共同路人 ▕堂章▏
ㄟ( ̄▽ ̄)ㄟ  ̄ ̄
月巴m就在你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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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162.13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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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yhelm 07/03 18:12推。

TheDraggers 07/03 18:14兩公約沒有強迫廢死,但是大部分法

TheDraggers 07/03 18:14官不想判死

※ 編輯: A6 (61.227.162.130 臺灣), 07/03/2023 18:17:44

neoa01 07/03 18:18哀 民進黨;台灣罪人,再看到最近通過的

neoa01 07/03 18:18民進黨大法官,哀,治安煉獄

pomelolawod 07/03 19:39自首這理由更廢

skyyo 07/04 03:45http://i.imgur.com/ImI7DEI.jpg

圖 鐵道警察 李承翰 遇刺4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