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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近10年各縣市「颱風假」天數曝光! 冠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近10年各縣市「颱風假」天數曝光! 冠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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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huocrkt (老頭子一個)》之銘言:
: 剛剛無聊查了一下各縣市颱風假等停班停課的統計天數
: 近10年各縣市「颱風假」天數
: 冠軍高雄放了31天假
: 各縣市天數如下
: 苗栗縣:14天
: 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15天
: 連江縣:16天
: 台北市、金門縣:19天
: 基隆市、新北市、雲林縣:20天
: 嘉義市:21天
: 嘉義縣:22天
: 澎湖縣:23天
: 台南市、屏東縣:28天
: 台東縣、花蓮縣:29天
: 高雄市:31天
: 有沒有高雄能放假最多的八卦
:

我國公家機關遇到天然災害是否停班停課有公告的標準如下:

*****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一、風災。
二、水災。
三、震災。
四、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五、其他天然災害。

第 4 條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前二款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第 5 條
水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有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

作為基本常識,大家應該知道我國法律和命令的兩個基本用字之效力:

得: 不強制,容許行為人自行做合理裁量

應: 強制

所以,即使上列風災和水災達標,主管機關還是有裁量權決定使否放天災假,

因為條文用字白紙黑字寫了是:

「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另外,打算大聲嚷嚷條文容許主管機關「草菅人命」之前,看清楚法條規定描述:

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看到關鍵詞「之虞」了沒? 這詞彙的法律意義如下:

*****
法律百科
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3987
之虞,是有某種疑慮或顧慮的意思。……
***

上述天災放假標準的條文很貼心地納入「之虞」而非確定已經危害安全時,也可以

讓主管機關宣布放假,但也因為有這種放寬,所以放假與否不強制,而是讓主管機關

自己是實況判斷。

另方面,主管機關真的那麼喜歡讓管轄地的人民有天災就有很大可能放假的話,

其實很簡單,方法之一就是:

不要認真建設與維護排水系統

這樣風雨一來,很容易就會因為積水盈尺--比如說淹過成年人小腿一半或甚至

淹過膝蓋,就可以合情合理合法地讓人民開心放「天災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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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TH5566 10/21 04:20高雄直接從台灣消失對台灣GDP也沒差

jerrychlin 10/21 06:53暖市真的很誇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