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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李文娟認政治獻金匯進木可 檢辯庭上「互酸大學生」被法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李文娟認政治獻金匯進木可 檢辯庭上「互酸大學生」被法作者
astu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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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推噓10 推:11 噓:1 →:9

fudick: 政治獻金有限制用途 轉到私人就可亂用 不111.248.18.212 03/05 13:32
fudick: 要混淆視聽 貪污就是貪污111.248.18.212 03/05 13:32

前面討論起訴侵佔罪的問題
後面馬上有人說這是貪污罪

去看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第四跟第五條,以及6-1條第一款,貪污治罪條例要成立的前提是犯罪人為公務員

若挪用政治獻金的人是公務員(如現任立委、政府官員),則可能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犯罪行為。例如:

第4條(侵占公有財物罪):若政治獻金被視為公款,則公務員侵占使用可能構成此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科罰金。

第5條(收受賄賂罪):若公務員收受政治獻金後,提供特定利益,可能構成收賄罪。

若行為人只是候選人、政黨成員(非公務員),則一般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但仍可能違反《政治獻金法》。

所以到底哪門子的變成貪污?
連目前起訴書也沒有用貪污起訴,用的是公益侵佔罪

我一開始就說了,犯政治獻金法是100%正確,沒什麼迴避空間

有貪污罪?不對的事,不要亂說



以上,心存善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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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3.5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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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aS0Nic 03/05 15:41你不服?那我們就釋憲

不是啊,北臉也沒用貪污罪辦這條啊…

hihimen 03/05 15:42某些人把貪污掛嘴上但不知貪污的定義

※ 編輯: astushi (42.73.13.57 臺灣), 03/05/2025 15:42:59

hihimen 03/05 15:42我拿了部份老婆要給小孩奶粉錢要被關嗎?

hirok 03/05 15:42它們只是把黨餵的屎吐出來而已

※ 編輯: astushi (42.73.13.57 臺灣), 03/05/2025 15:44:39

rs6000 03/05 15:44木可的負責人不是柯文哲

shomap 03/05 15:45非合法取得的沒有侵占適用的餘地

MicroB 03/05 15:45https://imgur.com/PvM3kJM

greensaru 03/05 15:46https://i.imgur.com/MBc9MHa.jpeg

圖 李文娟認政治獻金匯進木可 檢辯庭上「互酸大學生」被法

binshin 03/05 15:46你跟那些弱智認真啥

duelaylomo 03/05 15:46類貪污

conqueror507 03/05 15:50那些是冥進黨部的黨工吧

sexygnome 03/05 16:00欸題外話,所以政治獻金到底應該怎麼

sexygnome 03/05 16:00用才對

sexygnome 03/05 16:01我只知道要用在選舉相關,且不能用做

sexygnome 03/05 16:01營利

可以捐給政治團體用,但每年有限額 第 23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 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 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申報: 一、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 二、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 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 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使用者,對同一機構或團體每年 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金錢捐贈,並應經由原專戶匯 款為之。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屬金錢以外之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 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利益,應依申報時之時價折算,並依本法相關規定 處理之。 注意第四款 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木可員工是助選沒錯 所以並不是不能給,只是有限額

MicroB 03/05 16:03政治獻金是不是要捐到基金會在找名義用?

coffee112 03/05 16:13真複雜

※ 編輯: astushi (42.73.13.57 臺灣), 03/05/2025 16:18:49

herro760920 03/05 16:19智障青鳥啊,要有公職才可能貪污,只

herro760920 03/05 16:19是候選人是要貪三小

ggttoo 03/05 16:58那是那是用來騙騙40%的

aiggkimd 03/05 17:06上面交代要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