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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詐稱日本東大交換醫師!她混入醫院11天偷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詐稱日本東大交換醫師!她混入醫院11天偷作者
spirit119
(一二三木頭人)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3

※ 引述《losel ()》之銘言:
: 然而,雖然小美的行為構成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但依據最高法院大法庭有拘: 束各法院效力的見解,縱使行為人非法蒐集個人資料,若要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 罪,仍須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主觀意圖,而且這個「: 利益」應限於財產上的利益。

按這個最高法院的解釋

只是因為好奇或虛榮

列印、翻拍、偷查

只要不是為了錢就不犯罪


之前不是有個科技宅用虛擬幣買戶政資料的

這個解釋109年就發布了耶

新聞說繳了50萬+認罪去換緩起訴

看起來只要說不認罪說因為好奇就無罪了

是不是沒請律師阿 省小錢結果花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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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cat 08/24 18:02上次蒐集檢察官公開照片被羈押的是為了財產

mrcat 08/24 18:02上利益?

spirit119 08/24 18:05那個用的是恐嚇吧

huang19898 08/24 18:17查跟列印翻拍已經是不同等級了吧

steelheart3 08/24 18:22錢沒送對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