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遇詐騙報警給錯資料 無辜男帳戶被凍
⒉原告主張被告余秋慧因未查證即向被告陽明派出所告發系爭帳號為詐騙帳號,致系爭
帳號因而遭到警示,因認被告侵害原告財產權云云。惟查:系爭帳號之所有人為訴外人張維恩,並非原告乙節,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0747號處分書可參,
這段我看不太懂
是這個余秋慧凍結了張維恩的帳號
然後原告嚴俊欽吃飽太閒去告這個余秋慧??
所以法官回
關你屁事
又不是你的帳號被凍結你告屁?
是原告主張因系爭帳號遭凍結,致其權利受損,實無理由。再者,被告余秋慧係於111年8月15日至陽明所對「劉俊聖」提出詐欺告訴,此有該次
調查筆錄在卷可佐。而被告余秋慧於該次筆錄所稱遭詐欺期
間係位於111年5月28日至111年8月1日間,金額則為1,000元
至8,800元不等,而被告余秋慧明於111年6月14日匯入系爭
帳號2,000元之交易,亦位於上開期間,金額亦與被告余秋
慧自陳之遭詐騙之情節大致相符,被告因遭詐騙,一時驚慌
向被告陽明怕派出所誤報系爭帳號,未違常情。況被告余秋
慧事後確實於111年8月17日再至被告陽明所澄清上述交易與
所指訴之詐欺情事無關,亦有該次調查筆錄在卷可佐;此
外,被告余秋慧亦於line對話中向原告道歉並解釋相關節,
此有對話紀錄附卷可稽,可認被告應非故意或過失舉報系爭
帳號為詐騙帳號,又原告復未能就其主張被告余秋慧確有故
意或過失之不法侵權行為舉證以實其說。從而,原告主張被
告余秋慧有故意或過失之舉報行為,舉證不足是以,本件原
告主張被告余秋慧應賠償其所受損害,洵屬無據。
這邊我也看不懂,假設這個嚴俊欽真的因為余秋慧誤報帳號導致他的帳號被凍結
即便余秋慧有各種理由說匯款時間 金額都很近
所以誤報,沒有違背常情
我這邊就要說法官你他媽的是在攻三小
這個余秋慧先讓人帳號被凍結了
然後去解釋一下說我是不小心的啦
然後跟原告道個歉啦
好,你說不是故意的
那這樣就不算過失????
這個法官恐龍無誤
而且是史前時代的恐龍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㈠被告余秋慧應給付原告100,000元。㈡被告陽明派出所應給付原告5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阿不然現在還有恐龍嗎
法官確認為有一個帳號是詐騙集團的帳號
沒有錯,所以你去告他沒有理由,
(在哪一個女人的心裡面如此想)
但是實際上報錯了,所以雖然害到你的那個
不是你的帳號(WTF)所以你不能告他
法官是文組的,專長就是在那邊繞來繞去好
像講了什麼又搞不清楚他到底在講什麼
屬於薛丁格的帳號
就女的報錯還沒過失,這法官的判斷也是很
糟,真的是恐龍
然後女的後面更正了,結果台灣要花半年才
能夠解除凍結,說真的行政效率 零分
原告跟帳號所有人可能不是同一人啊,
可能是他的親戚借他用之類的
糞島
幹你老師 不是故意的那有沒有過失?
過失造成損害不用賠?
地一部分可能那個算命的是使用妻子或
誰的帳號所以法官才那麼回
但第二部份就蠻扯的,女生都跟算命在
line上道歉還不能證明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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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遇詐騙報警給錯資料 無辜男帳戶被凍結半年...只能借錢度日 不過,由於余女忙中有錯,竟將另一位精通紫微斗數的嚴男的帳戶號碼給了警方 ,導致嚴男的帳戶因此遭凍結,長達半年期間無法領款、存款 余女的部分,法官認為她是遇到詐騙一時心急,事後也向嚴男致歉並立即向警方通報更正 帳戶,因此也認定她不是故意或過失舉報嚴男帳號為詐騙帳號,也判余女免賠,全案還可9
所以我說 被詐騙的都嘛是自己蠢 自己的錯就算沒佔70% 至少也有40% 詐騙王國根本不是詐騙集團多厲害,是人民白痴多 為了保護白痴,把凍結帳戶的手續弄得這麼隨便,連個轉帳記錄都不需要?4
我覺得凍結帳戶這做法超智障的,而且是給警察權力想凍結就可以直接凍結 之前發生過的第3方詐騙,就有一堆網拍賣家帳戶因為帳戶公開 被詐騙集團利用,然後賣家帳戶就被凍結,很多人之後都沒辦法生活 另外還有一招就是有人先跟你借錢,然後跟你要帳戶說之後匯給你6
我去年被詐騙 拿著交易明細去派出所報案 警察在做筆錄前先確認匯入的帳號是多少,被詐騙金額多少 之後通報凍結 做筆錄再確定詐騙帳號是那家銀行,帳號多少6
看到審理的這個部分蠻驚訝的,說不是故意還可以理解,但說不是過失又是什麼情況 而且在這種造成他人權利被侵害的情況下 竟然沒有一方需要負民事責任,這也難以理解 照理說民法184條應該說的很清楚,無論是否有意,造成別人權利被侵害就會有賠償責任 而且就算現在的法規都沒問題,但這先例一開4
幹你媽的,交警在辦人的時候不是最喜歡 用”應注意而未注意”來開罰嗎? 怎麼這種事都不用有人出來負責喔? 這種凍結錯人帳戶的行為 是你們自己要注意的吧?X
這個我實務上的經驗是 你有帳號沒匯進去 這種犯罪事實還沒發生 警察不會管你 匯進去一塊 犯罪已發生 匯進去的帳號可以被凍結1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女方拿錯誤資料,讓警方凍結無辜男的帳號,讓男生只能藉債生活,這已經觸犯刑法了! 過程中,警方還特別多次跟女生求證,帳號資訊是否錯誤,報案人還一再保證資料沒錯! 很顯然女方已經確認提供的資料沒錯,自己就是要搞這個無辜的男生,所以才會故意拿不實資訊報案,讓男生帳號被凍結。1
很不幸的這裡是台灣,不像美國可以索取高額賠償 在台灣像這種被檢警搞烏龍導致權益受損的案例,基本上都要苦主自己吞 今天這個人只是帳戶被凍結六個月而已,我給你一個更慘的案例 這是2007的案件,苦主叫張月英,一個很倒楣的攤販 當年有一個七旬老婦走路時被一輛機車撞倒後逃逸1
原文恕刪。 判決書有比較詳細的內容: 個人解讀, 敗訴的部分,法院認為余女因為遭愛情詐騙才去報案導致報錯帳戶的行為不符民法184條的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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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2020小輕原油QM事件,民事判決看完,台灣期貨商負擔40%,還是贏,國外期貨商居然負值以下自行吸收?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於100年7月21日與寶來曼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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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女遇詐騙報警給錯資料 無辜男帳戶被凍推 alloc: 180.217.228.217 07/12 20:18 → alloc: 看一下判決書就知道是誰的問題了 180.217.228.217 07/12 20:19 感謝alloc提供判決書 這個案例基本上警察就是依法辦事 怪不了警察 沒關係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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