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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研究生人妻偷吃大10歲老王 竹科工程師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研究生人妻偷吃大10歲老王 竹科工程師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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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卓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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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蔡○○

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被 告 劉○○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伊與訴外人即前配偶甲○於民國95年2月28日結婚、同年9月22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後共同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伊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竭力工作、用心照顧家庭,訴外人甲○於109年1月15日至同年9月20日為貼補家用而於○○○茶飲專賣店打工,於上開期間與被
告成為同事。原告於同年9月26日突接獲陌生人的簡訊告知,訴外人甲○在外與一個相差
快10歲的男性出雙入對、共同過夜,提醒伊處理這段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伊因此查看訴外人甲○的手機,並由甲○與被告之line對話通聯紀錄內容(下稱系爭line對話紀錄),始
確知訴外人甲○早自109年5月27日起即開始與被告約會,嗣漸逾越同事間往來之應有份際、終成為親密愛侶關係。伊隨即與訴外人甲○當面攤牌,訴外人亦就上情坦承不諱,然訴外人甲○與被告間之line通話內容親密而露骨,造成原告內心痛苦不堪,與訴外人用心經營近15年的婚姻徹底破碎、再難維繫,是於同年10月22日協議離婚,而伊痛苦不堪、自此須藉由藥物始能入眠,甚至一度有輕生之念頭,若非一心為繼續獨力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而強自振作,否則勢將一蹶不振。由上開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斯時即可由與訴外人甲○的對話中知悉,訴外人為有夫、子女之人,並清楚原告長久傾盡心力為家庭付出良多,而被告為○○大學○○班學生,有較高之知識程度與社會地位,當可清楚明白其與訴外人
外遇偷情的行為,勢將造成伊的婚姻關係破滅與精神上的重大傷害,猶執意為之,自屬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且情節重大,並導致伊身心深受嚴重打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伊與訴外人甲○僅曾為同事關係,從未交往或一同出遊過。原告所提因第三人以簡訊提醒始為察覺,然卻遲未能確認第三人為何人,且伊就原告於本件所提相關證據均否認其形式及實質為真正,縱然伊不否認原證4所載line個人資料上之電話、圖像、姓名確為伊所有,然而,line聊天紀錄為任何人均得輕易偽造,且由上開圖示可知伊的line名稱為「乙○○」,與原告所提之系爭line對話紀錄內容名稱為「子由」,兩者並不相符,顯見系
爭line對話紀錄不足佐證原告之主張至明。退萬步言,縱原告所提上開證據為真,由其內容以觀,亦無法證明伊知悉甲○為已婚人士,或伊與訴外人甲○間存有任何超出正常男女
友誼交往之行為,或被告有任何侵害原告配偶權情節重大之處,是原告並未能就有利於己之事實盡完全之舉證責任至明。綜上,請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職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當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其前配偶即訴外人甲○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原告因此遭受精神莫大痛苦,與訴外人甲○近15年婚姻難以再續,現獨力承擔兩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簡訊截圖、被告之LINE個人資料、被告與訴外人甲○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譯文、原告與訴外人甲○之對話錄音光碟及完整譯文、原告之藥袋與戶口名薄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94頁、第133-206頁),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否認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具形式及實質之真實性云云。惟查:
  1.訴外人甲○與被告前為○○○茶飲專賣店即○○○新竹園區店之同事,此有○○○
茶飲專賣店所出具之兩人薪轉資料及排班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5-244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而由原告所提之系爭line對話紀錄中載明:

「可是他(指原告)都淺眠,我不清楚他是否知道我回來的這麼晚…」、
「他是知道得很精確嗎…說我們備料到很晚」;
「百香果如果有很多的話要寫兩張品管喔」、
「阿對不起我只寫一張~」;
「在店裡洗好(餐具)」、
「沒有洗碗精」、
「有啊在酵素下面那層有泡叔(舒)」、
「可是洗完沒有地方晾乾,店裡太多螞蟻了」;
「知道我們的事後就把我們的班表完全分開,也不會讓我們休同一天,我覺得我們的感情不關別人的事,為什麼要拆散我們? 」、
「我覺得有故意把我們的班表分開,從她發現我們的事那天起,班表就很怪了」

等語(見本院卷第51、55、57、187頁),應足堪佐證系爭line對話紀錄之雙方為飲料店之同事;而被告雖辯稱原證4所載line個人電話、圖像、姓名為其所有,但line對話紀錄為一般人皆可輕易偽造,且連鎖飲料店之排班時間、工作內容大同小異,無從據此認定系爭line對話紀錄之雙方即為訴外人與被告云云。然查,經本院向兩人之前共同工作之○○
○茶飲專賣店即○○○新竹園區店函詢所得之排班表,再交叉比對系爭line對話紀錄內容
可知,系爭line對話內容與訴外人甲○、被告之排班時間亦多所相符,例如:按上開排班表被告係於109年8月4日9時30分至16時排班,同日16時43分「○○」在系爭line對話紀錄
發文「下班了」;或系爭line對話紀錄「糖糖」於同年8月8日發文

「接著兩天見不到你,我會想你」,「○○」則回:
「難得你兩點下,我放假」

,核訴外人甲○當日排班時間確為9時30分至14時,且兩人確有兩日工作天錯開等等,類
此以雙方之排班時間核對系爭line對話紀錄中所交談之行程,兩相核對相符者情況多有(即如109年8月8、21、25、28、30日、同年9月13、17、26日等),復以其等兩人上下班時間究與一般朝九晚五之上班族不同,且非一般人得以預見與安排,復以該等截圖亦實無明顯之編輯痕跡,顯難認系爭line對話紀錄之截圖為經他人偽造而成。由上足見,系爭line對話紀錄之雙方確為訴外人甲○與被告二人,被告抗辯原告所提上開對話紀錄內容為偽造云云,並不足採。
  2.另由原告與訴外人甲○於109年11月12日之對話內容中,原告:

「那請問,發生這種事我不難過嗎?刀子是雙面刃的,我不喜歡拐彎抹角,我直接問,你的line裡面的子由是乙○○,是吧?」,…甲○:
「(嘆氣聲)是阿,不然還會有誰?」原告:
「就是和你一起上班的那個乙○○嗎?」,甲○:
「對,不然還會有誰?」;原告:
「9月16日你在乙○○家他們家過夜對不對?」…甲○:
「對,但是沒有做什麼」,原告:
「你的line上面寫,穿著他的衣服在他家洗澡」。甲○:
「但是沒有做什麼」

等語(見本院卷第136-137頁),亦與當日系爭line對話紀錄中

「我喜歡昨天晚上 在你家洗澡 穿著你的T恤 睡前和你聊天 睡醒還可以抱抱 我想要永遠這樣」

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78頁),綜合上情,應足以認定原告所提與訴外人甲○之對話光碟、譯文及系爭line對話截圖、譯文均係為真正,且系爭line對話紀錄確為被告與訴外人甲○間之對話無疑,合先陳明。
(三)再者,被告雖辯稱系爭line對話紀錄係經偽造,非其所為對話,其所有line名稱「乙○○」與系爭line對話紀錄內容名稱「○○」並不相符云云,然其並不否認原證4所載
line個人資料上之電話號碼、line圖像照片、姓名等確為其所有,且按,事實有常態與變態之分,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主張變態事實者,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要旨參照),本院業向○○○新竹園
區店函詢訴外人甲○及被告之薪轉資料及排班表,並就函詢結果與原告所提上開證據逐一交叉比對,核實相符,堪信原告所提上開證據之內容為真,已如前述,是原告當已就利於已之事實盡相當之舉證責任,而被告否認原告所提上開證據為真,並主張系爭line對話紀錄係經偽造而成云云,自為變態事實,應由被告就其所主張之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至明,惟被告迄今未就原告所提上開簡訊、line對話截圖及對話紀錄為偽造乙節提出任何具體事證以實其說,本院自難僅憑其空言推測遽採。遑論,line通訊軟體係可由使用者單方變更雙方對話中發話者於受話端之名稱,此為一般經驗法則,是縱被告line名稱「乙○○」與
系爭line對話紀錄內容「○○」不同,亦不影響本院就上開事實之認定至明。何況,於系
爭line對話紀錄內容中,多次出現以「乙○○」稱呼對方、而對方卻未有任何異樣反應的
情況(見本院卷第50、58、136、138、145、151、157、163、165、169、195、199頁),足見系爭line對話紀錄實屬訴外人甲○與被告間之對話無疑。再衡以一般民眾並無任意偽造、變造截圖之專業能力,而該等截圖並無明顯之編輯痕跡,復以原告已與訴外人甲○於109年10月22日協議離婚、並已協議取得兩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見本院卷第33頁),原告自陳之前完全不認識被告,被告就此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15頁),是被告辯稱原告偽造上開line對話紀錄,尚無足採。
(四)被告復又辯稱縱原告所提上開證據為真,由其內容亦無法證明被告知悉甲○為已婚人士,或被告與甲○間有何超出正常男女友誼交往之行為云云。惟於系爭line對話紀錄中,有

「和我老公吵架了」、
「老公他昨天說我最近都太晚回家了 他很累 因為他在處理所有的家事和小孩 所以他累了」
(見本院卷第40、45頁),顯見被告與於與訴外人甲○交往之際,已知悉甲○為有夫及子
女之人;另有
「○○,謝謝你包容我的壞脾氣、謝謝你為我做的所有所有事情,謝謝你喜歡我! 我喜
歡你緊張我,喜歡你寵著我,喜歡你把我放在心上,喜歡你喜歡我 喜歡你對我很好,最好最好的那種」、
「都收到了,放在口袋裡,我要先去煮觀音了,會繼續對你很好」、
「不要讓我期待、又讓我失望 是從你說不會交女朋友開始 也是你說不愛別人 有時候我感覺不到啊 我需要滿滿的安全感和滿滿的愛」、
「早安 醒了嗎 睡美人 那我跟妳說 我這一輩子 都不會交女朋友的 我愛妳 我愛妳 我愛妳」、
「我要妳知道 我愛妳的 沒有妳會很空虛」、
「我在,只是突然不太確定,不知道你愛的是我還是我的身體」、
「等我們變成單純的朋友的時候吧 看電影的時候因為我會忍不住牽你的手,也忍不住靠在你的肩膀,這樣不太好 也等我可以平靜看待你和別人恩愛的時候吧 現在的我沒辦法」、
「沒什麼好對不起的 我們在一起的時候是開心的就夠了 本來我們就不會有好結果不是嗎,現在只是提早結束而已」
(見本院卷第41、42、44、52、167、183、197頁),甚至於對話中描述並模擬對方之性愛姿勢、觸摸對方的性器官,如
「用手揉我的蛋蛋袋 妳是躺的 不過屁股被抬高了一點 所以是有點由上往下的 我還想過 火車便當 就是我站著 把妳面對我整個抱起來 妳的腳掛在我手上」、
「可以把我抱起來很棒,爆幹棒 應該很爽 舒服」、
「下次抱起來爆幹」

等語(見本院卷第48-49、69-70頁),已足以證明兩人顯有已逾越一般異性朋友交往之通常範圍至明。是被告與訴外人甲○所為實已逾越同事間或一般男女正常來往之分際,不僅罔顧原告於婚姻存續期間傾力照顧家庭,亦漠視原告基於配偶身分之情緒感受,顯足以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屬不法侵害原告本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核屬有據。
(五)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之上開行為,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等情,業如前述,被告自應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本院審酌原告係擔任工程師,109年報稅給付總額約為
808,124元,名下有數筆不動產;被告為○○○班研究生,109 年報稅給付總額約為
182,262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5-300頁),是本院綜合兩造上開身分、地位、經濟情況,原告家庭關係因此產生之變化及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因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45萬元為適當。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併請求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2月1日。起訴狀繕本於110年1月21日寄存送達,加計10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確屬可採,其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5萬元及自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惟其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為原告提供相當之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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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中道 教化以正
大地龍蛇 卓然興盛

好人獨占世間福 手執干戈如破竹
黃藍黑白悉顯明 東北西南穀全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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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47 10/17 14:13幹 有小孩還偷吃喔 台女

crimson11 10/17 14:14噁爛人渣

jeff0811 10/17 14:14真是露骨的對話

louic 10/17 14:15竹科工程師 年收800k?那個老王呢?

hanslins 10/17 14:16A片嗎?

pacitic 10/17 14:18幹話不少欸xd

solid1109 10/17 14:19年薪80萬,在新竹,也不高啊……辛苦

w3160828 10/17 14:20薪水在高也輸給飲料店的蛋蛋袋

k5a 10/17 14:28沒辦法 人家會火車便當啊

tamama000 10/17 14:29馬的賠好少

zj4gel 10/17 14:3180萬? 哪一段? 我都找不到!

xhung 10/17 15:00「店裡太多螞蟻了」 哪間飲料點啦...

junshinw 10/17 16:23幫竹科工程師QQ

jsabc 10/17 16:36台女

playdoom 10/17 17:2880萬?老婆不用上班,去打工?有點輕鬆

playdoom 10/17 17:28過頭了!

osmanthusjo 10/17 22:3880萬,也是辛苦賺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