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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情報] 寶島夢想家臉書

看板basketballTW標題Re: [情報] 寶島夢想家臉書作者
lovebuley
(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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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吃光光

以下內容還請 beautydots 有空時收在你整理的籃球員合約爭議的資料內

這是在司法院公開的資訊 貼過來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4&q=50f3d0846ce1d8493f697f855c392697&sort=DS&ot=in

太久沒用縮網址了 等等查到後修內文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勞補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6號

原 告 李學林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呂佩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爾摩沙寶島籃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如起訴狀附表1至8項所示薪資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06萬6667元(計算式:30,000+
50,000+120,000+166,667+200,000+200,000+200,000+100,000=1,066,667),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元,惟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返還扣薪及預付薪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729元(計算式:
11,593×2/3 =7,72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本件請求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864元(計算式:11,593-7,729 =3,86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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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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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ncy 10/22 10:39不好意思看不太懂... 有沒有簡單一點的說法?QQ

hsudida 10/22 10:42就是原告沒繳錢 提告會失效

ppmaner 10/22 10:42這是要請原告補繳裁判費,法院還沒做實際開庭審理

asdfgh0920 10/22 10:42法官要李學林先付一審裁判費不然就駁回上訴

asdfgh0920 10/22 10:43還有後續嗎?

目前google的部分就只有到這邊了

※ 編輯: lovebuley (125.227.175.217 臺灣), 10/22/2020 10:46:39

cama 10/22 10:52fb文等於宣布庭外和解吧 開庭以後沒得喬

ken10100441 10/22 11:10開庭還是可以訴訟上和解吧

kshsbug 10/22 11:28應該是場外喬好了 訴訟就不繳錢讓他自動流掉就好

kshank06 10/22 12:09民事要繳錢才會開啟訴訟~應該是喬好了所以就直接訴

kshank06 10/22 12:09訟放推

smatt612ro 10/22 12:51這可以代繳嗎

beautydots 10/22 13:10收到 有空時補完 謝謝l大